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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在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因各种情况,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绝对方探视?探视权是否仅仅限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探视权是否有限制?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而探视权是具有长期性,申请人中请法院执行是否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最好方法为调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