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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独立性是监事会监督职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以强化和保障。对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的制度设计,应增设公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当公司正常营运时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当公司财务陷于困难时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债权人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对监事的提名、选举、任期、报酬等具体制度应进行必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