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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物象形”出自南朝谢赫所著《古画品录》中的“六法”论,是其中的第三法。此法是针对绘画造型提出的基本方法,是绘画创作的一种方法论。它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求绘画必须根据客观对象未进行描绘;二是要求画家在对事物观察的同时又要注重主观感受,不能一味机械照搬对象,而是要“以形写神”(潘运告编著,汉魏六朝书画论,[M]湖南美术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