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及实施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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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南京 211198)
  摘 要:为了给我国创新药物政策体系构建提供参考借鉴,梳理日本创新药物研发激励政策,并分析其实施效果。结果表明,日本创新药物研发激励政策包括研发扶持政策、注册审评政策和市场回报政策,在促进新药研发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创新药物研发激励政策体系的相关建议,即完善医药资本市场、优化审评审批制度及市场独占制度、促进创新药物的市场转化。
  关键词: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实施效果;借鉴
  中图分类号:F426.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174-04
  从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注重医药产业的总体规划和技术创新,积极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中的作用,陆续推出多项规划和方案,完善国家医药产业发展体系,营造了良好的创新药物发展环境。短短的几十年里,日本从曾经的产业集中度低,竞争方式停留在低水平的价格竞争上,发展成为现在世界上创新药研发大国之一,日本政府的顶层设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为我国促进创新药物发展政策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与思考。
  一、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
  日本的医药产业发展大体经历了从最开始的利用技术引进积累原始资本,到引进基础上的改良创新,再到增加原始研发投入自主创新的阶段。按照药品的生命周期划分,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可分为研发、上市和流通三個阶段,分别对应创新药物的研发扶持政策、注册审评政策和市场回报政策。
  (一)创新研发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日本制药企业可以通过税额减免,如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税收抵扣,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从应纳税额中抵免5%,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全额6%抵免;加速折旧,国家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所引进购买的技术设备第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50%等三种形式实现税收优惠。无论是大规模的传统制药企业还是新兴小规模的医药可以创新企业都能获得可观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
  2.融资政策。(1)股市融资。日本资本市场体系完备,拥有以东京、大阪、名古屋等交易所代表的主板市场,东京证交所的市场二部(即中小版),第三层次为新兴的“MOTHERS”创业版市场,第四层次为OTC店头市场。传统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可以通过主板交易上市。新兴的中小型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很难达到主板的上市要求,则可以凭借其独特的先进技术和良好的成长性在其他板块获得股市融资。(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日本自1995年开始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国家。2002年日本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及2004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提供资金的工作。此外,日本还先后出台了《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日本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及其政令、施行令》等,对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日本对单笔知识产权贷款额度可达15亿日元(8 504 250万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在4—5年,且还可以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申请延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创新药物研发早期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障企业的研发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3.专利技术转让制度。199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案与美国的拜杜法案相似,旨在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中介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予以支持,以推动大学与企业间的合作研发。
  (二)创新研发注册审评政策
  1.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日本作为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的发起国和核心成员,较早的与美国和欧盟在临床试验原则、方法上达成一致,推进了日本的药物研发。自1998年起,日本厚生劳动省和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审批署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接受国外临床数据时应考虑的民族性要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等文件,通过桥接开发战略不断积累并灵活使用国内外试验数据的知识和经验,解决日本创新药物注册时间延迟(drug lag)的问题以及加强日本与亚洲其他国家的临床试验监管合作。
  2.特殊的审评模式。日本新药注册类别位于处方药下,分为标准审评模式和特殊审评模式。特殊审评模式细分为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加速审批又称为时间限制性条件审批(Time-
  limited Conditional Approval)、例外审批(Restrictive Approval)。优先审评主要用于新药及罕用药的注册申请,加速审批用于再生医疗产品(细胞/组织产品、基因产品、病毒载体等),例外审批主要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公共健康问题。总体而言,特殊审评通过加快审评速度,审评终点替代方法推动新药快速上市,提高创新药物可获得性的同时也为药物研发企业提早带来市场回报。
  (三)创新研发市场回报政策
  1.专利权保护和数据保护。(1)专利保护:日本于1885年正式建立专利制度,现行“专利法”是1959年颁布的“特许法”。日本药品专利保护涵盖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药用化学物质的制备方法、药品的外观设计等药品相关的各方面。同时,为了补偿由于专利特许厅审查占用的时间,对于药品发明专利给予适当保护期限的延长,最长可延长五年。(2)数据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药品注册审批管理机构不揭露新药研发者提供的与试验相关数据,也不能依赖此试验数据作为其后申请上市的药品的依据。当PMDA接到仿制药上市申请时,如果原研药尚处于再审查期间,则该仿制药上市申请将不被受理。在日本上市的药物根据适应症及创新程度的不同可获得4—10年的保护期。   2.定价和医保准入机制。日本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由于未纳入药价基准目录的药品不能报销,日本几乎所有上市的药品均申请纳入药价基准目录,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药品经PMDA批准上市即可开始申请进入药价基准目录,通常在60天之内,一般不超过90天即可通过申请进入药价基准目录。日本政府为了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在药价基准目录的准入和基准价格的制定政策中,对于不同创新层次的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定价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严格区分创新药和仿制药的价格,对于创新药物给予价格支持,鼓励了研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二、日本创新药物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医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科研院所和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已成功跻身世界创新药物研发强国行列,成果卓著。
  (一)医药资本市场活跃
  1.全球制药行业排行及新药研发投入情况。根据2016年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的最新统计信息,目前全球制药企业前50强中,日本公司共占8席,仅次于美国。分别为武田、安斯泰来、第一三共、大冢制药、卫材制药日本中外制药、住友制药和田边三菱。这8家公司的研发销售占比几乎都在20%以上,而我国企业仅为7%左右。
  2.生物医药风险企业数量。在《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的促下,日本生物医药产业成了明显的受益者。根据日本生物产业协会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新成立的生物医药技术公司的数量猛增84%,其中有34%是以大学的创新技术为基础。与此同时,生物医药风险企业数量也显著增加。1998年以前日本新創的生物风险企业不过100多家,截至2013年增至591家,极大地促进了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二)注册审评效率提升
  1.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参与情况。目前,日本已经在早期的药物开发阶段和大规模的全球临床试验中参与进来,项目数量达到上千个,通过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上市药物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5年底,共有106种药物通过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获批在日本上市。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与注册审评制度的桥接,大大加快了创新药物全球同步上市时间,为新药研发企业尽早带来市场回报的同时增加了本国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2.特殊审评在新药上市审评中占有相当比例。日本PMDA通过特殊审评模式为创新程度强、临床急需的药物提供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加强申请者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早期介入,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进一步缩短药品上市需要的时间,提早使研发者获得市场回报。
  (三)研发成果显著
  一方面,新药上市数量增加。近十年来,日本新药审批上市数量在逐年增加,而且由日本本土企业研发上市的新化学实体药也呈缓慢增长的趋势。1996—2015年底,由日本公司研发在日本上市的新分子实体和新活性成分药物共72种。另一方面,发明专利授权数增加。根据日本特许厅的年报显示,2005年日本医药类发明专利授权4 865件,而到2014年则达到14 275件,是2005年的3倍。
  三、构建我国创新药物政策体系的建议
  我国制药企业有7 000余家,大部分为中小规模企业,创新能力普遍不强,药品研发活动主要是低水平的重复,资源浪费严重。基于目前国内的现状,借鉴日本经验,明确政府在创新药物研发中的角色和定位,引导市场将低水平重复研究转向以临床为需求的高水平针对性研究,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医药产业由大变强。
  (一)完善医药资本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内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制度,为创新药物研发早期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二)优化上市审评制度
  积极推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相关改革。适当简化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的申报流程,加快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审批,及时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加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和我国药品上市审评的相互衔接。优化完善特殊审评模式。一方面,需对特殊审评审的使用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可按适应症、注册分类或药品临床急需程度进行分类。另一方面,对于特殊审评,规定明确的审评时限,加强药品监管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有限审评审批的可预期性。
  (三)加强创新药物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和数据保护制度均比较完善,但仍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改进。一方面,实行创新药物核心专利适当延长的制度,弥补创新药物研发到上市阶段消耗的专利保护时间;另一方面,差异化创新药物的数据保护制度,可以根据药物的创新程度及适应症设立不同期限的数据保护,以加强创新药物的市场独占。
  (四)推动创新药物的市场转化
  尽快落实1999年人社部提出的医保目录每两年调整的目标,使上市新药尽快纳入医保目录。针对医保基金保障能力有限的问题,推动高值药品的价格谈判机制,协调药品生产企业利益和医保基金的压力,达到共赢。完善商业医疗保险,通过激励导向政策使保险公司能够推出可以覆盖创新药物的保险种类,在满足患者不同层次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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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Incentive Policies of Innovative Drugs in Japan and Its Effectiveness
  REN Fang,SHAO Rong
  (National Drug Policy and Medical Industry Economy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1198,China)
  Abstract:Objective:Provide a reference for building innovative drug policy system in our country.Methods:Studyinginnovative drug R&D incentive policies in Japan,and analyzing its effect.Results:It is showed that Japan’s innovative drug R&D incentive policieshad greatly promoted i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Conclusion:It is recommended thatcompleting international multicenter clinical trial,optimizing approval system and market monopoly,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novative drugs market.
  Key words:Japan;incentive policies of innovative drugs;effectiveness;draw lessons from
  [責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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