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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践及顺利推广农业保险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结合民族地方自治管理实际,从财政能力、规模经济、司法与行政管理的差异性及区域化经济四个方面,分析了影响和制约民族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农业保险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 农业保险 法律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目前,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薄弱,与东中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据有关资料表明,西部地区的自然灾害发生率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如地震、旱灾、洪涝、台风;各种地质灾害、农业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等,例如2007年重庆遭暴风雨袭击、四川的暴风雨洪涝灾害等,2008年发生的“5·12”四川汶川地震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这些灾害的发生给灾区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使他们在发展经济和建设小康社会失去了满腔热情和信心。因此,在这些地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预防和抗御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灾后恢复能力,同时,对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针对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重要实际,从其财政能力、规模经济、地方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四个方面着手,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这些地区践行的实际困难和发展的特殊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具体如下:
1 经济不发达地方财政能力薄弱
我国西部地区,是大多数隶属少数民族集聚的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贫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基础差,农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财源结构畸形,甚至有的地区没有支柱产业和主体财源,严重导致地方财力有限,税收贫乏。据初步统计,全国150多个民族自治地区,除少数几个自治州、自治县财政收支平衡或略有上缴外,其他均靠上级财政补贴过日子。如贵州省,全国总计约3000万的贫困人口约有300万居于贵州省,全国财政增长率出西藏外,贵州省连续多年排全国倒数第一。因此,短时间内我国西南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靠自身解决是很难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同时也依赖于东、中部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农业的引导和扶持。例如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6年在一号文件中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在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据了解,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为25%,地方财政再配套补贴25%以上,2008年中央财政提高到35%,2009年又提出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这意味着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将获得更大幅度的财政支持。
因此,为了在民族地区更好地践行农业保险政策,应该根据各区域差异和地方财政的承受力,并结合民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助政策。譬如,在整体上中央对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为30%,其余20%由地方财政负担,在重庆部分试点区,采用政府对不参与农险的农户给予一定风险的补偿,对参与农险的纳入全保行列,也给这部分农户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根据中央最近几年对农业扶助的政策,这补助比例在民族地区约有上升的趋向。
2 影响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因素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水平明显滞后,其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缺乏规模化支柱产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小农业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难以形成规模化的支柱产业,客观上抑制了农业保险业的顺利发展。
事实表明,我国东、中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比西部地区优越,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地区的土地经营连片,采取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导;而在西南民族地区,大多数地区受喀斯特地貌的影响,土地小块且分散,狭小的土地规模使农业生产的收益下降。同时,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清,缺乏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甚至有的地区农民有“受灾靠国家,贫困靠民政,生产靠集体”的侥幸心理。况且,农业保险本身是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部分农民在农业保险中有“搭便车”的不良行为。如干旱之年,政府和投保农户的投入用于人工降雨,未进农险农户也能享受带来的实惠,另外,农民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不仅造成保险公司发展业务成本的增大,而且也难以达到一定的承保面,影响了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加大了农险的经营风险。首先,要顺利在这些地区普及推广农业保险,必须与所在辖区的特色经济紧密结合,并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优势,有效运用民族地区产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与布局,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与规则,以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政策的扶助力度等等,同时,大多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小规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上其农业经济基础本来就薄弱,农村以小规模种植和养殖户为主,在这种经营方式下,生产的规模化受制约,规模经济无法实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因而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如在部分较发达的民族地区,单一的农业生产也不再是他们生存的唯一途径,在不误农忙季节的同时,部分农民抽空闲时间去从事其他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再则,农户自给性的需要和种植的多样化,经营土地空间布局的分散化,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
因此,在民族地区推进农业保险,要以当地经济的可承受力为依托,并以产业化的优化布局为契机,找准工作着重点和切入点,密切有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特色的险种,对巨灾风险实行再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投保,实现多赢格局。从而实现其县域保险的规模经济,以此推动农业保险业和其他县域保险的低成本展业、可持续发展。
3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必须与其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有机结合
我国大多数欠发达地区,具有独特的地方行政和司法自治管理的权利,由于各地域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不一样,导致地方民族治理呈现出诸多的差异性。因此,在这些地区践行农险,必须与民族地方治理有机结合,应尊重其地方传统风土人情、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农业保险作为各级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积极协调和处理好农民与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特别地,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地方行政与司法管理的差异,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助是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关键,如上海、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法国安盟在四川等地的农业保险试点。在部分民族地区的实际调研中获知,大多数民族地区农业保险滞后受“三高三低”恶性循环的严重影响,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首先,政府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充分的支持,如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等;其次,农业保险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勉强度日;第三,低保费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大范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反而会提高费率;费率提高后,农民无力投保,导致大灾之年遭受的损失就越大,最终更没有能力去投保。
农业保险的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还包括农产品的消费者、以农产品为工业原料的工业生产者、政府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可见,农业保险对促进民族地区“三农”政策的向前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在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政府和保险企业对制度本身存在理解不到位的问题。政府部门定位不清,把“政府引导”理解为“政府主导或政府主办”,体现为政府大包大揽,致使保险企业不能独立发挥经营权,转而开始担任“代办”角色,部分地区出于利益考虑,甚至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另外,配套政策尚不到位,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相当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都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
要使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有良好发展态势,应借鉴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以免经历一些不必要的挫折,在实际操作中逐步摸索和总结出一条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农业保险新模式。至关重要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农险的补贴和扶持力度,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农险费率,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履行政府、农民和农险经营公司三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相互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协议。同时应尊重各地农民文化的多样性和风土人情等,实行各级行政分管领导亲手抓,通过召开各级代表或人大会议制定普遍认可的条例和规则,层层签定责任状,务必将农险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等等。
4 区域经济发展落后是欠发达地区农险滞后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我国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也缺乏在全国整体发展中的重要性。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遭遇自然风险的差异很大等因素,难以用一种模式统一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待不同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要实行区域化的差异性业务发展,从而使农业保险发展得到了切实有力的推进。
实践证明,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符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更是农业保险业立法的内在本质要求。众所周知,经济与保险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对保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必然要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经济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集中体现在经济水平、经济结构、意识形态等方面,经济对保险的决定作用告诉我们,经济的区域性必然要求保险发展的区域化,不同的经济区域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也客观存在不同的保险供给。与此同时,各经济区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区域的保险供给形式都体现出了强烈的区域特点。这些因素的存在,要求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实际,走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
因此,为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在西部民族地区的顺利发展,国家应该制定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起着支持、引导和带领作用的宏观保险政策,但同时应该考虑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环境,增强对各个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激励与诱导作用。同时,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农业保险的管理与经营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另外,区域性风险差异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不可能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农险费率,统一费率将极大地抑制保险需求,同时也限制了保险的有效供给;由于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农业保险发展必然要受到政府的各种形式资助或补贴,才能在各地区顺利开展。
在区域经济新格局下,要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中央和各民族地方政府应充分意识到在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和地缘生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充分意识到加快民族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性,我国中央政府应及时出台农业保险的整体框架,各民族地区应根据在这个框架的指导和带领下,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农险立法体系。可见,富有弹性的区域费率既是区域保险条件差异的客观反映,又是逐步缩小区域保险发展差距,实现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所以,各民族地区的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必须尊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保险发展条件的特殊性,着力开发和发展区域性的保险产品,形成区域性的保险结构,这对全国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区域农业保险的(下转第78页)(上接第76页)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政策发展建议
在欠发达地区制定农业保险立法,应该建立与地方经济财力相匹配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例行条款,以保障农业保险在民族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提供资金后盾,从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立法,从而使农业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减小农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结合当地的民族自治管理的客观实际,并与其司法和行政管理进行有机衔接,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等章程,克服和解决这些影响农业保险的不利因素,化消极为积极、化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的转化过程中,结合各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和章程,尊重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让农民充分意识到农险对他们的重要性,农险办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农险离不开各级政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的约束与指导。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和连续性,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及资本构成,对责任准备金的提成、资金运用、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厘定、保险条款的核定以及人事的安排做出决定,形成一套在农民经营农业保险时共同遵守的准则。为此,应该及时出台有差异性的区域化农业保险政策及配套的农险法律措施,如财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
参考文献
[1]吴迪.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8.
[2]今年农业保险增险种增补贴. 加速发展四看点[N].经济日报.
[3]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龙文军等.谁来拯救农业保险[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8.
[5]李孝坤,王忠诚.重庆市特色农业发展初探[J].经济地理,2002.22 (3).
[6]周惠萍,陈友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可行性分析[J]. 经济问题,2007(11).
[7]孟春.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J]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9.
[8]黄英君著.保险与保险法[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
[9]谢家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问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25(1).
[10]刘京生.论区域经济与区域保险[J].保险研究,2003(6).
[11]乔桂明.论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变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2.23(5).
关键词民族地区 农业保险 法律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目前,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薄弱,与东中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据有关资料表明,西部地区的自然灾害发生率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如地震、旱灾、洪涝、台风;各种地质灾害、农业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等,例如2007年重庆遭暴风雨袭击、四川的暴风雨洪涝灾害等,2008年发生的“5·12”四川汶川地震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这些灾害的发生给灾区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使他们在发展经济和建设小康社会失去了满腔热情和信心。因此,在这些地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预防和抗御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灾后恢复能力,同时,对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针对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重要实际,从其财政能力、规模经济、地方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四个方面着手,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这些地区践行的实际困难和发展的特殊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具体如下:
1 经济不发达地方财政能力薄弱
我国西部地区,是大多数隶属少数民族集聚的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贫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基础差,农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财源结构畸形,甚至有的地区没有支柱产业和主体财源,严重导致地方财力有限,税收贫乏。据初步统计,全国150多个民族自治地区,除少数几个自治州、自治县财政收支平衡或略有上缴外,其他均靠上级财政补贴过日子。如贵州省,全国总计约3000万的贫困人口约有300万居于贵州省,全国财政增长率出西藏外,贵州省连续多年排全国倒数第一。因此,短时间内我国西南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靠自身解决是很难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同时也依赖于东、中部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农业的引导和扶持。例如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6年在一号文件中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在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据了解,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为25%,地方财政再配套补贴25%以上,2008年中央财政提高到35%,2009年又提出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这意味着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将获得更大幅度的财政支持。
因此,为了在民族地区更好地践行农业保险政策,应该根据各区域差异和地方财政的承受力,并结合民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助政策。譬如,在整体上中央对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为30%,其余20%由地方财政负担,在重庆部分试点区,采用政府对不参与农险的农户给予一定风险的补偿,对参与农险的纳入全保行列,也给这部分农户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根据中央最近几年对农业扶助的政策,这补助比例在民族地区约有上升的趋向。
2 影响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因素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水平明显滞后,其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缺乏规模化支柱产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小农业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难以形成规模化的支柱产业,客观上抑制了农业保险业的顺利发展。
事实表明,我国东、中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比西部地区优越,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地区的土地经营连片,采取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导;而在西南民族地区,大多数地区受喀斯特地貌的影响,土地小块且分散,狭小的土地规模使农业生产的收益下降。同时,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清,缺乏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甚至有的地区农民有“受灾靠国家,贫困靠民政,生产靠集体”的侥幸心理。况且,农业保险本身是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部分农民在农业保险中有“搭便车”的不良行为。如干旱之年,政府和投保农户的投入用于人工降雨,未进农险农户也能享受带来的实惠,另外,农民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不仅造成保险公司发展业务成本的增大,而且也难以达到一定的承保面,影响了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加大了农险的经营风险。首先,要顺利在这些地区普及推广农业保险,必须与所在辖区的特色经济紧密结合,并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优势,有效运用民族地区产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与布局,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与规则,以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政策的扶助力度等等,同时,大多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小规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上其农业经济基础本来就薄弱,农村以小规模种植和养殖户为主,在这种经营方式下,生产的规模化受制约,规模经济无法实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因而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如在部分较发达的民族地区,单一的农业生产也不再是他们生存的唯一途径,在不误农忙季节的同时,部分农民抽空闲时间去从事其他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再则,农户自给性的需要和种植的多样化,经营土地空间布局的分散化,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
因此,在民族地区推进农业保险,要以当地经济的可承受力为依托,并以产业化的优化布局为契机,找准工作着重点和切入点,密切有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特色的险种,对巨灾风险实行再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投保,实现多赢格局。从而实现其县域保险的规模经济,以此推动农业保险业和其他县域保险的低成本展业、可持续发展。
3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必须与其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有机结合
我国大多数欠发达地区,具有独特的地方行政和司法自治管理的权利,由于各地域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不一样,导致地方民族治理呈现出诸多的差异性。因此,在这些地区践行农险,必须与民族地方治理有机结合,应尊重其地方传统风土人情、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农业保险作为各级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积极协调和处理好农民与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特别地,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地方行政与司法管理的差异,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助是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关键,如上海、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法国安盟在四川等地的农业保险试点。在部分民族地区的实际调研中获知,大多数民族地区农业保险滞后受“三高三低”恶性循环的严重影响,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首先,政府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充分的支持,如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等;其次,农业保险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勉强度日;第三,低保费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大范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反而会提高费率;费率提高后,农民无力投保,导致大灾之年遭受的损失就越大,最终更没有能力去投保。
农业保险的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还包括农产品的消费者、以农产品为工业原料的工业生产者、政府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可见,农业保险对促进民族地区“三农”政策的向前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在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政府和保险企业对制度本身存在理解不到位的问题。政府部门定位不清,把“政府引导”理解为“政府主导或政府主办”,体现为政府大包大揽,致使保险企业不能独立发挥经营权,转而开始担任“代办”角色,部分地区出于利益考虑,甚至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另外,配套政策尚不到位,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相当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都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
要使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有良好发展态势,应借鉴农业保险取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以免经历一些不必要的挫折,在实际操作中逐步摸索和总结出一条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农业保险新模式。至关重要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农险的补贴和扶持力度,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农险费率,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履行政府、农民和农险经营公司三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相互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协议。同时应尊重各地农民文化的多样性和风土人情等,实行各级行政分管领导亲手抓,通过召开各级代表或人大会议制定普遍认可的条例和规则,层层签定责任状,务必将农险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等等。
4 区域经济发展落后是欠发达地区农险滞后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我国东、中部地区相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也缺乏在全国整体发展中的重要性。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遭遇自然风险的差异很大等因素,难以用一种模式统一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待不同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要实行区域化的差异性业务发展,从而使农业保险发展得到了切实有力的推进。
实践证明,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符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更是农业保险业立法的内在本质要求。众所周知,经济与保险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对保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必然要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经济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集中体现在经济水平、经济结构、意识形态等方面,经济对保险的决定作用告诉我们,经济的区域性必然要求保险发展的区域化,不同的经济区域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也客观存在不同的保险供给。与此同时,各经济区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区域的保险供给形式都体现出了强烈的区域特点。这些因素的存在,要求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实际,走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
因此,为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在西部民族地区的顺利发展,国家应该制定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起着支持、引导和带领作用的宏观保险政策,但同时应该考虑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环境,增强对各个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激励与诱导作用。同时,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农业保险的管理与经营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另外,区域性风险差异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不可能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农险费率,统一费率将极大地抑制保险需求,同时也限制了保险的有效供给;由于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农业保险发展必然要受到政府的各种形式资助或补贴,才能在各地区顺利开展。
在区域经济新格局下,要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中央和各民族地方政府应充分意识到在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和地缘生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充分意识到加快民族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性,我国中央政府应及时出台农业保险的整体框架,各民族地区应根据在这个框架的指导和带领下,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农险立法体系。可见,富有弹性的区域费率既是区域保险条件差异的客观反映,又是逐步缩小区域保险发展差距,实现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所以,各民族地区的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必须尊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保险发展条件的特殊性,着力开发和发展区域性的保险产品,形成区域性的保险结构,这对全国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区域农业保险的(下转第78页)(上接第76页)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 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政策发展建议
在欠发达地区制定农业保险立法,应该建立与地方经济财力相匹配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例行条款,以保障农业保险在民族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提供资金后盾,从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立法,从而使农业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减小农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结合当地的民族自治管理的客观实际,并与其司法和行政管理进行有机衔接,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等章程,克服和解决这些影响农业保险的不利因素,化消极为积极、化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的转化过程中,结合各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和章程,尊重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让农民充分意识到农险对他们的重要性,农险办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农险离不开各级政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的约束与指导。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和连续性,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及资本构成,对责任准备金的提成、资金运用、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厘定、保险条款的核定以及人事的安排做出决定,形成一套在农民经营农业保险时共同遵守的准则。为此,应该及时出台有差异性的区域化农业保险政策及配套的农险法律措施,如财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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