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实务中职务犯罪侦查之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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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特点日益显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形势亦日趋严峻。如何适应形势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和能力,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着重就职务犯罪侦查中碰到的一些实务操作难题作了一些梳理和分析,并对如何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力、提高取证效率、完善侦查措施作一些粗浅的探索。
  
  一、当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的突出矛盾
  
  检察机关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1]其主要包括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明罪与非罪、犯罪性质等为目的的活动。但在实践中,许多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牵制,影响侦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取证的高效性要求与查证途径不通畅之间的矛盾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取证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在初查阶段,既要不动声色地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有一个轮廓性地了解;又要发现与举报情况相符合的犯罪疑点,还要排摸其他可能存在的与其职业性质相关的疑点。上述排摸工作必须在完全保密,不惊动被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实践中,这一系列的排摸工作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调查涉及的工商、户籍、房产、通讯等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分散在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虽然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规都规定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调查。但在实践中,这些重要的取证途径并不完全畅通。一是各单位协助取证的流程不统一。因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各金融机构对侦查机关前来取证的流程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家公司不同地域的分支机构也有各自的授权方式,并且随着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调整和内部规定的变动而发生变化,使前往取证的办案人员难以适从。二是金融机构人员调动频繁,个别人员对相关业务不够熟悉。金融机构负责接待查询的工作人员往往本身就承担着重要的岗位工作,同时还要额外担负接待各区县侦查机关的查询任务,加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对不同专业的金融业务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取证的时效性。三是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保密观念不够强。如个别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简单地从经济利益出发,不顾及国家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向被调查的客户,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了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信息,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初查工作。
  (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性与证据载体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修订,对侦查措施的规定难免会受当时社会条件、科技文化水平的限制而存在缺陷,如对一些新衍生出的储存介质的获取、储存、证据效力无具体规定,难免存在漏洞。首先,以电子邮件为例。其作为邮件的一种,记载的信息往往是很重要的犯罪证据。常见的电子邮件又分为储存在电脑硬盘内的电子邮件和储存在公共网站网络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两者的收集方法并不相同,随意地复制很可能造成原始证据的效力灭失,变为经复制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传来证据,造成证据效力的降低。其次,是关于存储介质的问题。作为原始证据的储存介质上的数据如何收集?常见的操作方法是将原始数据打印之后由当事人在打印的文件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笔者认为这样的收集方法仍然不够严谨,打印在纸上的内容只是对原始内容复制后的一种显现,其性质已经不是原始的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吹毛求疵否认其真实性,此时再调取原始电脑储存设备中的原始内容必然会遭到嫌疑人的质疑。所以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对电脑中的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封存。但是由于无法在扣押文书上清楚地证明原始数据,因此还需要完善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
  (三)犯罪手法的复杂性、隐蔽性与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之间的矛盾
  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会对其电脑进行搜索和数据的复制,从技术角度而言,一般的侦查人员仅能将“我的电脑”内可见的文件进行搜索。实务中,一些具备高级数据知识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使用技术手段隐匿相关文件档案,对此,我们还缺乏相应的技术准备,仍是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隐蔽化、智能化特征日益凸现的今天,这种陈旧的侦查方式已经明显滞后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最为明显的就是时效上的滞后性;特别是对于那些缺乏相关书证以现金交易进行权力寻租的贿赂案件。缺乏现代化的监听手段,甚至对嫌疑人的通话记录也需要通过电信、移动等企业进行协助调取,且还要等待几天才能知晓查询结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对稍纵即逝的案情判断。
  (四)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迫切性与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性间的矛盾
  当前,一些犯罪嫌疑人不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使他们的反侦查对抗能力强于常人。在现有讯问模式下,一般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就范,他们往往會凭借其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对抗。因此,如何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讯问寻找到突破点,这不仅需要侦查人员长期积累的娴熟、灵活的讯问技巧,同时也应当跳出单一法律知识架构,尝试从其他知识领域寻找切入点。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日常的讯问、调取书证、勘验、搜查、鉴定等多项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单一架构的知识体系对于传统的程序性处理尚能应对,一旦涉及到重要证据的固定,或从看似无关的材料中挖掘出关键线索和证据,这些都需要以相关的知识结构为基础。
  (五)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间的矛盾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的一种,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往往承担着一种固定其他证据、证实犯罪的作用。即使面对“零口供”,关键证人的证言往往能直击嫌疑人的狡辩和托词,并在庭审中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或不愿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那些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关系,或与案件的某些环节有利害关系,或者是那些过去曾接受过侦查部门调查的嫌疑人,他们在作证过程中往往会患得患失,甚至会出现做完证词之后,事后几日又反复联系办案人员要求修改证言。这种几经修改的证言不仅无法起到固定其他证据的作用,往往还会被辩护人所利用,产生相反的效果。更有甚者,一些证人还会帮助隐瞒实情,转移赃证,成为影响证据体系的最大变数。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与侦查措施的思考
  
  (一)建议对计算机数据等新的证据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笔者认为,上述立法中还没有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随着网络的普及,计算机数据证据必将越来越发挥作用,在肯定电子邮件证据效力的同时,对此类证据的收集也应有相关程序规定保证其合法性。因此,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予以补充、完善,要明确规定将计算机储存介质、网络虚拟空间即网络服务器的储存介质等作为证据之一,并统一制订收集此类证据的程序和规则。
  (二)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用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的权限
  由于职务犯罪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一旦他们发现检察机关对其犯罪进行侦查,就会行使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进行干预和破坏,阻挠侦查活动的进行。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社会交往广泛,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关系网来保护自己,如果其罪行被发现,他们就会动用各种关系,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干扰和阻挠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因此,与普通犯罪案件相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要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地进行侦查,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技侦权。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看,《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国家安全法》第10条都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未涉及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等特殊措施的使用。在我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对刑事犯罪案件拥有侦查权,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是完成侦查任务、实现侦查目的的有效措施。法律既然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了保证职务犯罪侦查的实效性,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当然,对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设定严格的程序规则,以保障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中的规范性。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制度
  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各金融机构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共享,这是提高侦查效率的基础。但这需要一定制度的完善和一段适应的过程。从央行陆续公布的信息来看,今后个人、公司的信用档案将整合有关信用卡消费还款、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各项税收缴纳等综合性信息,包括个人电信、手机通话等多项信息的平台。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可以多侧面地衡量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状况;而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而言,该整合平台涵盖了个人或者公司的贷款、投资、税收等多方面的信息,其一旦向司法部门开放,无疑将大大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环节的效率,有效解决职务犯罪初查阶段查询公司账户、排查个人资产、确定被举报人身份等一系列难题。因此,整合这一平台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将人文关怀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
  由于证人在案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在办案中通过分析案情、把握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人性化办案方式,把检察工作理念运用到接待证人的工作中去,尝试在询问前通过“一声询问、一杯清茶、一声感谢、一张纸巾”的人性化方式争取其配合我们的工作;或通过征求意见、采取上门取证等方式解除其顾虑,在细致入微的谈话中了解他们内心的想法,并充分而合理地利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2],寻找到冲突双方的均衡点,让对方接受侦查人员的建议,让其感觉到只有还原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真实的证言才能获得心理的平衡。如对一起询问私分国有资产案的重要证人前,侦查人员花了整整一个小时的时间了解她生活工作的情况,分析对方的心理特点,为她卸去思想上包袱,根據她在询问过程中的思想波动及时地调整其情绪,终于固定下了一份与事实相符同时又与相关书证环环相扣的重要证言。
  (五)拓展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结构,就能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在本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外贸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气势极度嚣张,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一概不答,而且态度相当不屑。经分析,显然他对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咨询,心中已经有了底线,此时简单地向其进行法律上的说教显然无法压制其气焰,不利于审讯的展开,必须审时度势,打消其轻视侦查人员都是外行的心理。当他说道:“我佣金方面的情况公司都是知道的,我都是按照公司要求来的!”其未说完,侦查人员马上追问:“你拿的是明佣还是暗佣?”简单的一句“内行”话使嫌疑人一下失去了底气。然后,侦查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外贸知识严正指出其犯罪的事实,终将犯罪嫌疑人“倚老卖老”的嚣张气焰打了下去,迫使其交代了自己的问题。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得到启示,具备了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
  审讯策略争取审讯上的主动权。
  
  注释:
  [1]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2]金翌昀:《纳什均衡博弈理论与职务犯罪审讯实践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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