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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对传统伦理观和发展观的重新审视。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对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制度作全方位的变革;循环经济的生态本质反映在循环经济的立法变革上,就是要求在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上坚持和谐共生的自然观、敬畏生命的人生观和科学文明的发展观,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中,扩展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将生态化理念注入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