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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观点的博弈
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温州民间借贷出现借贷者集体逃亡现象,是民间金融失败的表现,是民间金融不安全、不健康且劣质于正规金融的实证。一个更为科学的观点: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后借贷者逃跑事件,不仅不是民间金融劣质于正规金融的体现,更是民间金融运行较正规金融健康的实证。市场机制的根本在于交易,而交易的根本在于签订一份可执行的契约。一份借贷合同在借贷方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的责任人并且明确规定责任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的前提下,才会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一方为逃避责任而出逃的事件,如果合同中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违约的一方就无需为逃避责任而逃跑。在温州民间金融出现问题后的借贷者出逃现象,至少说明两个问题,1.民间金融市场所签订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份有效率合同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在温州金融危机后出现的借贷者逃跑事件说明了民间金融供需双方的相关合同是一份可执行且有效率的合同,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市场是机制得以健康运行的根本。
二、借贷者集体出逃是不是等同于与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不健康、不安全
如上文所述,借贷者出逃只能说明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供需双方所签订合同是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即1.民间金融市场所签订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逃跑本身证明违约者要承担责任,而合同具有约束力,并是一份有效率的合同。而衡量一种金融是否安全且健康的指标应该是坏账率。据日本雅虎的数据统计,温州地下金融的坏账率仅为10%-15%,也就是说以自我力量生存至今且不断受到生存压制的温州地下金融在宏观经济形势严峻,政府行政干预大幅改变资金收益预期的现实条件下,仍低于大部分被政策层层保护的债务剥离前的国有银行坏账率(2005年30%-45%-中国评论月刊)。温州民间金融虽然出现借贷者出逃,但温州民间金融坏账率在与同种情况下国有银行的对比中仍然胜出,所以温州借贷者集体出逃不能说明民间金融的劣质性。
三、国有银行的坏账率一度高达30%(也有60%一说)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出现借贷者集体逃跑事件
(一)国家财政买单:
1998年,当时在任的朱镕基总理就曾发行2700亿元国债来筹集资金,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又将1万4000亿人民币的坏账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尽管当时央行一再强调,这是四大银行“最后的免费午餐”,但因为新的坏账继续涌现,在2003年底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为这两家表现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到海外上市铺路。中国银行业在政府财政买单支持下经历过一段时间低坏账率的时期后,2011年再次被国际评级机构发出警告,瑞信、穆迪、惠誉等 机构普遍预测中国未来几年中国银行坏账率至少达到8%,较为悲观的预测坏账率将达到30%。据称,中国地方政府建设项目及房地产领域的不良贷款则是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中国银行业可能又陷入:政府行政干预银行经营-积累不良资产-政府财政买单的恶性循环。而在这样的循环中,有国家财政的托底下,借贷合同的任何一方对会在最危难的时候被拯救,谁也无需逃跑。
(二)无效的合同:
一份有效合同的特征:1、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国现实环境下,银行国家所有,银行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同样为国家所有,在借贷合同的签约过程中,面临诸多行政干预,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为政府,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极为不明确,很多时候形式上是双方签订而实际上双方都是在政府授意下做出的借贷决定,合同签约双方本质上属于一个主体,更像是一个大企业的内部借贷行为,即A部分借钱给B部门,在多方干预下很难找出实际的责任人。双方产权极不明晰的国有企业(更类似于一个大企业的两个部门)不可能签订一份权利界定清晰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也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在无法履行合同时无法找出具体的责任人,在无需承担责任的合同面前,没有人需要逃跑。
这也就是为什么国有银行在坏账率高达30%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借贷者集体逃亡的真正原因。当然我们希望有一天,中国所有的借贷者在不能履约时都学会奔跑,可能这正是中国金融市场健康起来的表现。
作者简介:
李尧(1981-)男,汉,吉林长春人,广州农商银行,工商管理,博士后,人力资源方向。
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温州民间借贷出现借贷者集体逃亡现象,是民间金融失败的表现,是民间金融不安全、不健康且劣质于正规金融的实证。一个更为科学的观点: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后借贷者逃跑事件,不仅不是民间金融劣质于正规金融的体现,更是民间金融运行较正规金融健康的实证。市场机制的根本在于交易,而交易的根本在于签订一份可执行的契约。一份借贷合同在借贷方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的责任人并且明确规定责任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的前提下,才会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一方为逃避责任而出逃的事件,如果合同中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违约的一方就无需为逃避责任而逃跑。在温州民间金融出现问题后的借贷者出逃现象,至少说明两个问题,1.民间金融市场所签订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份有效率合同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在温州金融危机后出现的借贷者逃跑事件说明了民间金融供需双方的相关合同是一份可执行且有效率的合同,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市场是机制得以健康运行的根本。
二、借贷者集体出逃是不是等同于与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不健康、不安全
如上文所述,借贷者出逃只能说明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供需双方所签订合同是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即1.民间金融市场所签订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逃跑本身证明违约者要承担责任,而合同具有约束力,并是一份有效率的合同。而衡量一种金融是否安全且健康的指标应该是坏账率。据日本雅虎的数据统计,温州地下金融的坏账率仅为10%-15%,也就是说以自我力量生存至今且不断受到生存压制的温州地下金融在宏观经济形势严峻,政府行政干预大幅改变资金收益预期的现实条件下,仍低于大部分被政策层层保护的债务剥离前的国有银行坏账率(2005年30%-45%-中国评论月刊)。温州民间金融虽然出现借贷者出逃,但温州民间金融坏账率在与同种情况下国有银行的对比中仍然胜出,所以温州借贷者集体出逃不能说明民间金融的劣质性。
三、国有银行的坏账率一度高达30%(也有60%一说)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出现借贷者集体逃跑事件
(一)国家财政买单:
1998年,当时在任的朱镕基总理就曾发行2700亿元国债来筹集资金,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又将1万4000亿人民币的坏账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尽管当时央行一再强调,这是四大银行“最后的免费午餐”,但因为新的坏账继续涌现,在2003年底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为这两家表现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到海外上市铺路。中国银行业在政府财政买单支持下经历过一段时间低坏账率的时期后,2011年再次被国际评级机构发出警告,瑞信、穆迪、惠誉等 机构普遍预测中国未来几年中国银行坏账率至少达到8%,较为悲观的预测坏账率将达到30%。据称,中国地方政府建设项目及房地产领域的不良贷款则是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中国银行业可能又陷入:政府行政干预银行经营-积累不良资产-政府财政买单的恶性循环。而在这样的循环中,有国家财政的托底下,借贷合同的任何一方对会在最危难的时候被拯救,谁也无需逃跑。
(二)无效的合同:
一份有效合同的特征:1、有明确的责任人。2、合同中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国现实环境下,银行国家所有,银行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同样为国家所有,在借贷合同的签约过程中,面临诸多行政干预,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为政府,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极为不明确,很多时候形式上是双方签订而实际上双方都是在政府授意下做出的借贷决定,合同签约双方本质上属于一个主体,更像是一个大企业的内部借贷行为,即A部分借钱给B部门,在多方干预下很难找出实际的责任人。双方产权极不明晰的国有企业(更类似于一个大企业的两个部门)不可能签订一份权利界定清晰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也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在无法履行合同时无法找出具体的责任人,在无需承担责任的合同面前,没有人需要逃跑。
这也就是为什么国有银行在坏账率高达30%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借贷者集体逃亡的真正原因。当然我们希望有一天,中国所有的借贷者在不能履约时都学会奔跑,可能这正是中国金融市场健康起来的表现。
作者简介:
李尧(1981-)男,汉,吉林长春人,广州农商银行,工商管理,博士后,人力资源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