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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户律》明文写道“月息不得过三分”。但当时许多地区存在的短贷月息约为30%。端坐殿陛的天子,尽管反复在谕旨中扬言严禁高利贷,但高利贷恶性发展愈演愈烈。因为天子正是某些高利贷活动的资金之源和权势之仗,并且是最大的得益者清代前期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皇帝公开或半公开地放债取利。这个怪现象开始于康熙时期,极盛于乾隆时期。并且,皇帝成为全国拥有资金最巨、每年放贷金额最大、当时食利最多的银主。
替皇帝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是内务府。清代所设内务府衙门专门管理皇帝、皇室、宫廷的生活事务,为宫廷的特殊享受进行物质准备,其首领是内务府总管大臣。内务府绝不仅仅料理宫廷的生活事务,还设有庞大的管理和营造机构,有众多的官佐匠役把持垄断着当时最能发财的机构或系统,也就是经营管理着“皇产”,比如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各省盐政和各税关监督等职位。内务府又兼具着替皇家理财的职能,包括代替皇帝妥善地营运皇家资金,力争更多地增值财富,诸如收取皇庄地租、投资经商、开皇家当铺、放债食利等。
乾隆皇帝一年放债200万两
现在保存着大量的《内务府奏销档案》,每年汇编成几大厚册,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向皇帝报告皇家财务收支的管理账本。这些当年被严封厚藏、绝不外泄的皇家密档账目绝不允许外泄。其中,内务府逐年编制的放债取利的细账记录着皇帝大量放债的详细秘密。
在《内务府奏销档案》中,仅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放债收利情况为例(细目见附表):这一年的年度决算,乾隆皇帝仅通过内务府向部分官府及各旗即贷出本银195.3万两,已收到利银达52.5416649191万两,绝非—‘般官僚、贵族或民间放高利贷者所能比拟。
上引《内务府奏销档案》所开列的放债收利账仅是总账目的一部分。皇帝还经常拨借银两给当时的盐商、典商,铜商,一笔往往达数十万两银子之巨,一般1%~1.5%的月利率起息。而典当业也是高利贷的另一种特殊形式,雍正和乾隆在北京都化名开过10座当铺。当时北京城内最大的当铺实际上都是“御开”的“皇当”。因此,皇帝放债收利的总额比上引账目大得多。
从账目上细看,乾隆放贷对象都是机关衙门,都是以整额大笔款项贷出(从0.7万两到10余万两)。而且,所收的利。自是比较低的,一般为月息1%~1.5%,完全符合清朝法定月息不许过3%的规定,似乎不能算作是高利贷,应该与社会上的高利剥削区别开来。
借助皇权大放“皇债”
史学家确认,皇帝通过放贷皇家内库银两,不断收取到巨额利息,这是有账可稽的。皇帝放债食利以扩大私财,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
皇帝以内库银两放债的公开理由是,解决各衙门各旗所属官佐兵丁的红白事务和生活补助津贴,让借主以皇家内库贷款进行“滋生”,借此收取“余利”来解决财政列支之外的一些开销。
皇帝通过内务府贷放出去的整笔款项,在0.7万两到10余万两,住当时的社会中极不容易找到借主。当时的工商业虽然缺乏资金,但由于经营规模和信用的限制,除了极少数知名的大皇商大官商外,不敢也不易被信任借贷如此巨款,借贷关系极难建立。内务府只有借助皇权通过国家军政机关系统,即通过各衙门、各旗的渠道才可能贷出以百万两计的巨款,而且不虞有任何损失,不虞本利无归。任何衙门的主管官员谁也不敢斗胆赖皇帝的账,欠内府的利银。
也正因此,皇帝和内务府也必须适当降低利率,让各衙门各旗在一借一贷一还之间,仍保留有相当的利益,即保证它们亦能获得一定的利银。

高利贷源头之一是皇家
史学家考旺,由皇帝内库放贷出来的生息银两与社会上的高利贷活动必然产生密切联系。
因为皇帝通过内务府借出大笔款项给各衙门各旗,资金的流转绝不到此为止。实际上,皇帝是最高一级的银主,而各衙门各旗则是第二级的银主,在内务府档案中明确为“滋生”。各衙门各旗不但要按期“恭缴”给内务府“本银”和“利银”,还要保证本衙门本旗从中取得相当利益。故此,必然要高于所交内务府的利息。
各衙门各旗往往把借来的整笔款项,通过社会商业特别是从事高利贷者的渠道转贷出去,这些人扮演着第三级或第四级银主的角色,层层滚利,他们也必然在交纳给各衙门各旗利银之外,再攫取到自己的利益。所以,皇帝通过内务府系统放贷出来的内库奉银,相当一部分从各个分散渠道聚集到高利贷市场。不少高利贷者从各衙门各旗取得“本银”,如虎添翼。
特别重要的是,皇帝通过内务府将以百万两计的巨款贷放出去,实际上在许多环节中都有意纵容经手人员层层克扣,或八扣九扣发银,或在银两成色上作弊。商人们不甘吃亏,必然把蒙受的损失都转嫁到社会中去。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从内库拨出款项这一步开始,实际上就是大大违反法定利率规定。
端坐殿陛的天子,尽管反复在谕旨中扬言严禁高利贷,但高利贷恶性发展愈演愈烈。因为天子正是某些高利贷活动的资金之源和权势之仗,并且是最大的得益者。
皇银不种资本主义萌芽
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中国经济曾经出现过——些引入瞩目的变化,民力、的生产性行业都曾经扩展了生产的规模,吸收了更多的从业人员如采旷、丝织、棉织,冶铁、造船、陶瓷窑厂等。
在这些民办的生产性行业中,商品货币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都较之前代有了重大的发展,历史学界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母体内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在现存资料文献表明,上述行业几乎都是在严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极端艰难地从事经营,可谓挣扎图存。
可是,当时以皇家所拥有大量资金成批放贷给官府衙署,却从来没有给予上述行业任何有效的财政支持。翻阅从康熙到嘉庆四朝100余年的《内务府奏销档案》所开列的放债账,以及各官署所奏报的“生息银两”的处置,只看到一笔一笔转借给盐商、当商,或自开当店、钱庄、粮店,或购置土地收租的记载,却从未看到有任何一笔贷给上述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新兴行业的记录,更不必说有什么优惠低息予以支持。
再翻阅现存的大量的这一时期遗留下来的民间借券,也从未发现与上述生产性行业有何重要的联系。由此显示,当时拥有资金和借贷能力的人,普遍不愿意冒险借款给新兴生产性行业,他们宁可和盐商、当商打交道或买地收租。
三位皇帝独创一段历史
康、雍、乾时期,皇帝大规模放贷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独特的现象。在明代甚至清初顺治时期,尚未发现有类似的皇家公开合法地放贷巨款收利的情况。“生息银两”制度适逢“盛世繁荣”而来,成为当权者搜刮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
但从嘉庆、道光以后,随着清朝国力的由盛及衰,繁荣昌盛转趋凋蔽,内库也逐渐空虚,内务府极少能如同前朝一样拿出数十万两甚至上百万两银子来放贷。
人穷思旧债。咸丰、同治以后的《内务府奏销档案》记载表明,内务府屡屡严催商人清还旧欠,不许稍为拖欠本息,否则予以制裁。
到光绪朝以后,不但已经无力再贷款给盐商、当商,反而要向商人借款以济急,并给予一定的利息回报——所谓“息借商款”。
替皇帝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是内务府。清代所设内务府衙门专门管理皇帝、皇室、宫廷的生活事务,为宫廷的特殊享受进行物质准备,其首领是内务府总管大臣。内务府绝不仅仅料理宫廷的生活事务,还设有庞大的管理和营造机构,有众多的官佐匠役把持垄断着当时最能发财的机构或系统,也就是经营管理着“皇产”,比如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各省盐政和各税关监督等职位。内务府又兼具着替皇家理财的职能,包括代替皇帝妥善地营运皇家资金,力争更多地增值财富,诸如收取皇庄地租、投资经商、开皇家当铺、放债食利等。
乾隆皇帝一年放债200万两
现在保存着大量的《内务府奏销档案》,每年汇编成几大厚册,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向皇帝报告皇家财务收支的管理账本。这些当年被严封厚藏、绝不外泄的皇家密档账目绝不允许外泄。其中,内务府逐年编制的放债取利的细账记录着皇帝大量放债的详细秘密。
在《内务府奏销档案》中,仅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放债收利情况为例(细目见附表):这一年的年度决算,乾隆皇帝仅通过内务府向部分官府及各旗即贷出本银195.3万两,已收到利银达52.5416649191万两,绝非—‘般官僚、贵族或民间放高利贷者所能比拟。
上引《内务府奏销档案》所开列的放债收利账仅是总账目的一部分。皇帝还经常拨借银两给当时的盐商、典商,铜商,一笔往往达数十万两银子之巨,一般1%~1.5%的月利率起息。而典当业也是高利贷的另一种特殊形式,雍正和乾隆在北京都化名开过10座当铺。当时北京城内最大的当铺实际上都是“御开”的“皇当”。因此,皇帝放债收利的总额比上引账目大得多。
从账目上细看,乾隆放贷对象都是机关衙门,都是以整额大笔款项贷出(从0.7万两到10余万两)。而且,所收的利。自是比较低的,一般为月息1%~1.5%,完全符合清朝法定月息不许过3%的规定,似乎不能算作是高利贷,应该与社会上的高利剥削区别开来。
借助皇权大放“皇债”
史学家确认,皇帝通过放贷皇家内库银两,不断收取到巨额利息,这是有账可稽的。皇帝放债食利以扩大私财,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
皇帝以内库银两放债的公开理由是,解决各衙门各旗所属官佐兵丁的红白事务和生活补助津贴,让借主以皇家内库贷款进行“滋生”,借此收取“余利”来解决财政列支之外的一些开销。
皇帝通过内务府贷放出去的整笔款项,在0.7万两到10余万两,住当时的社会中极不容易找到借主。当时的工商业虽然缺乏资金,但由于经营规模和信用的限制,除了极少数知名的大皇商大官商外,不敢也不易被信任借贷如此巨款,借贷关系极难建立。内务府只有借助皇权通过国家军政机关系统,即通过各衙门、各旗的渠道才可能贷出以百万两计的巨款,而且不虞有任何损失,不虞本利无归。任何衙门的主管官员谁也不敢斗胆赖皇帝的账,欠内府的利银。
也正因此,皇帝和内务府也必须适当降低利率,让各衙门各旗在一借一贷一还之间,仍保留有相当的利益,即保证它们亦能获得一定的利银。

高利贷源头之一是皇家
史学家考旺,由皇帝内库放贷出来的生息银两与社会上的高利贷活动必然产生密切联系。
因为皇帝通过内务府借出大笔款项给各衙门各旗,资金的流转绝不到此为止。实际上,皇帝是最高一级的银主,而各衙门各旗则是第二级的银主,在内务府档案中明确为“滋生”。各衙门各旗不但要按期“恭缴”给内务府“本银”和“利银”,还要保证本衙门本旗从中取得相当利益。故此,必然要高于所交内务府的利息。
各衙门各旗往往把借来的整笔款项,通过社会商业特别是从事高利贷者的渠道转贷出去,这些人扮演着第三级或第四级银主的角色,层层滚利,他们也必然在交纳给各衙门各旗利银之外,再攫取到自己的利益。所以,皇帝通过内务府系统放贷出来的内库奉银,相当一部分从各个分散渠道聚集到高利贷市场。不少高利贷者从各衙门各旗取得“本银”,如虎添翼。
特别重要的是,皇帝通过内务府将以百万两计的巨款贷放出去,实际上在许多环节中都有意纵容经手人员层层克扣,或八扣九扣发银,或在银两成色上作弊。商人们不甘吃亏,必然把蒙受的损失都转嫁到社会中去。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从内库拨出款项这一步开始,实际上就是大大违反法定利率规定。
端坐殿陛的天子,尽管反复在谕旨中扬言严禁高利贷,但高利贷恶性发展愈演愈烈。因为天子正是某些高利贷活动的资金之源和权势之仗,并且是最大的得益者。
皇银不种资本主义萌芽
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中国经济曾经出现过——些引入瞩目的变化,民力、的生产性行业都曾经扩展了生产的规模,吸收了更多的从业人员如采旷、丝织、棉织,冶铁、造船、陶瓷窑厂等。
在这些民办的生产性行业中,商品货币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都较之前代有了重大的发展,历史学界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母体内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在现存资料文献表明,上述行业几乎都是在严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极端艰难地从事经营,可谓挣扎图存。
可是,当时以皇家所拥有大量资金成批放贷给官府衙署,却从来没有给予上述行业任何有效的财政支持。翻阅从康熙到嘉庆四朝100余年的《内务府奏销档案》所开列的放债账,以及各官署所奏报的“生息银两”的处置,只看到一笔一笔转借给盐商、当商,或自开当店、钱庄、粮店,或购置土地收租的记载,却从未看到有任何一笔贷给上述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新兴行业的记录,更不必说有什么优惠低息予以支持。
再翻阅现存的大量的这一时期遗留下来的民间借券,也从未发现与上述生产性行业有何重要的联系。由此显示,当时拥有资金和借贷能力的人,普遍不愿意冒险借款给新兴生产性行业,他们宁可和盐商、当商打交道或买地收租。
三位皇帝独创一段历史
康、雍、乾时期,皇帝大规模放贷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独特的现象。在明代甚至清初顺治时期,尚未发现有类似的皇家公开合法地放贷巨款收利的情况。“生息银两”制度适逢“盛世繁荣”而来,成为当权者搜刮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
但从嘉庆、道光以后,随着清朝国力的由盛及衰,繁荣昌盛转趋凋蔽,内库也逐渐空虚,内务府极少能如同前朝一样拿出数十万两甚至上百万两银子来放贷。
人穷思旧债。咸丰、同治以后的《内务府奏销档案》记载表明,内务府屡屡严催商人清还旧欠,不许稍为拖欠本息,否则予以制裁。
到光绪朝以后,不但已经无力再贷款给盐商、当商,反而要向商人借款以济急,并给予一定的利息回报——所谓“息借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