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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成立上,设立要约后强制成立的制度;在交强险合同生效时间上,规定成立即生效,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在交强险合同解除效力上,规定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公司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