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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6年前勇救落水少女而被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杨永,第三次将被救少女黄某及肇事者陈顺娣告上了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法庭。
救人英雄为何三次状告被救人呢?
勇救落水少女,落下一身病根
杨永是江苏省邳州市人,在常州打工。他告诉记者,因为下水救人,他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他才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
1999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
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回到住处时,已成了一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
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
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只能呆在家里,连生活自理都成了问题。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担。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对方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见义勇为英雄状告被救少女
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可这些奖金也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困境。2000年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多元。
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追加肇事者陈顺娣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顺娣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顺娣赔偿夏3890.78元。杨永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
一次官司并未解决问题。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顺娣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多元。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多,2006年1月,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第3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
起诉被救少女也使杨永背负道德负担,他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冷更是如此。”
被救者生活贫困无力赔偿
对杨永见义勇为的行为,被救少女黄某及其父母和将女孩撞下河的陈顺娣都表示很感谢。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好,无力承担杨永的治疗等费用。
黄某的父亲告诉记者:“当我们得知女儿落水被人救起的情况后,第一个念头就是要找到救命恩人,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在电台的帮助下,他们找到了杨永。
黄母说:“他救人的行为绝对是好的,我们也很感激,可是年年起诉赔偿,我们也承担不起啊。我女儿是被人撞下河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已认定,我女儿是没有责任的。”
黄父还告诉记者,他们夫妻现在都下岗在家,光负担孩子读书就已很吃力,再也无力承担对杨永的后续赔偿了。“杨永在外面处处为自己‘维权’,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我们不是没良心的人,也按法院的判决给予了他补偿,可再这样下去,我们也只能到法院起诉肇事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肇事者陈顺娣今年51岁,她表示:“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我们夫妻都下岗,今年儿子都28岁了,就是因为家里条件不好,迟迟结不了婚。”记者在她家转了一下,看到房子内除了简单的桌椅和床外,就没什么家具了。
对于杨永见义勇为的举动,陈顺娣表示,“这当然是好事,但他几次告我要我赔钱,我实在是无力承担。”她告诉记者,“我们夫妻两人在1997年就下岗了,现在全家每个月各种收入再加上我下岗的补偿金总共不过千把元”。陈顺娣的丈夫倪瑞芳告诉记者,为了杨永起诉的事情,妻子陈顺娣“整天都恍恍惚惚的,精神都有点失常”。杨永第3次起诉后,陈顺娣竟试图喝农药自杀,幸好被他及时发现制止。“再这样下去,我就跟她离婚,不能就因为这件事拖累了我和儿子。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反正没有钱。”夫妻二人都表示,“实在是无力承担,希望政府也能来管一管这件事情”。
见义勇为该由谁来“埋单”?
对于杨永的困境,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帮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解决实际困难,但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目前他们还没有这样的能力。
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沈祖良说:“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自1995年成立至今,已表彰奖励了约3800人,其中有60%留下了伤残病痛,但他们绝大部分没有向政府或社会提出要求,更多的是基金会主动去关心他们。截至目前,基金会已向见义勇为者发放奖金、慰问金、补助金共计314万多元。”
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按照杨永的情况,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也应做出适当的补偿。目前全国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也面临着和杨永同样的尴尬和困境。他认为,政府既然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江苏虽然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出台了相关条例,但也比较空洞,难以实施。
肖泽晟提出,在侵权人、受益人和本人都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应建立起由政府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尽管救助的方法有很多,但政府是具有导向性作用的,救助“英雄”的费用,最终还是应该由政府来“买单”,这才是最强有力的保障。
救人英雄为何三次状告被救人呢?
勇救落水少女,落下一身病根
杨永是江苏省邳州市人,在常州打工。他告诉记者,因为下水救人,他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他才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
1999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
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回到住处时,已成了一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
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
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只能呆在家里,连生活自理都成了问题。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担。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对方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见义勇为英雄状告被救少女
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可这些奖金也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困境。2000年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多元。
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追加肇事者陈顺娣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顺娣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顺娣赔偿夏3890.78元。杨永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
一次官司并未解决问题。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顺娣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多元。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多,2006年1月,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第3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
起诉被救少女也使杨永背负道德负担,他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冷更是如此。”
被救者生活贫困无力赔偿
对杨永见义勇为的行为,被救少女黄某及其父母和将女孩撞下河的陈顺娣都表示很感谢。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好,无力承担杨永的治疗等费用。
黄某的父亲告诉记者:“当我们得知女儿落水被人救起的情况后,第一个念头就是要找到救命恩人,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在电台的帮助下,他们找到了杨永。
黄母说:“他救人的行为绝对是好的,我们也很感激,可是年年起诉赔偿,我们也承担不起啊。我女儿是被人撞下河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已认定,我女儿是没有责任的。”
黄父还告诉记者,他们夫妻现在都下岗在家,光负担孩子读书就已很吃力,再也无力承担对杨永的后续赔偿了。“杨永在外面处处为自己‘维权’,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我们不是没良心的人,也按法院的判决给予了他补偿,可再这样下去,我们也只能到法院起诉肇事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肇事者陈顺娣今年51岁,她表示:“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我们夫妻都下岗,今年儿子都28岁了,就是因为家里条件不好,迟迟结不了婚。”记者在她家转了一下,看到房子内除了简单的桌椅和床外,就没什么家具了。
对于杨永见义勇为的举动,陈顺娣表示,“这当然是好事,但他几次告我要我赔钱,我实在是无力承担。”她告诉记者,“我们夫妻两人在1997年就下岗了,现在全家每个月各种收入再加上我下岗的补偿金总共不过千把元”。陈顺娣的丈夫倪瑞芳告诉记者,为了杨永起诉的事情,妻子陈顺娣“整天都恍恍惚惚的,精神都有点失常”。杨永第3次起诉后,陈顺娣竟试图喝农药自杀,幸好被他及时发现制止。“再这样下去,我就跟她离婚,不能就因为这件事拖累了我和儿子。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反正没有钱。”夫妻二人都表示,“实在是无力承担,希望政府也能来管一管这件事情”。
见义勇为该由谁来“埋单”?
对于杨永的困境,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帮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解决实际困难,但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目前他们还没有这样的能力。
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沈祖良说:“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自1995年成立至今,已表彰奖励了约3800人,其中有60%留下了伤残病痛,但他们绝大部分没有向政府或社会提出要求,更多的是基金会主动去关心他们。截至目前,基金会已向见义勇为者发放奖金、慰问金、补助金共计314万多元。”
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按照杨永的情况,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也应做出适当的补偿。目前全国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也面临着和杨永同样的尴尬和困境。他认为,政府既然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江苏虽然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出台了相关条例,但也比较空洞,难以实施。
肖泽晟提出,在侵权人、受益人和本人都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应建立起由政府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尽管救助的方法有很多,但政府是具有导向性作用的,救助“英雄”的费用,最终还是应该由政府来“买单”,这才是最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