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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信托实践的不断发展,新的信托品种如资金信托、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等相继在我国出现.但我国的信托立法却未对信托公示制度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托实践的发展,使很多信托行为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完善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成为我国信托立法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