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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9月6日发布通报,河南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因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免职。通报指出,“李庆贵”作为是新乡市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于主体责任认识非常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以及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于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这是今后普遍落实主体责任、突出问责的明确信号,对李庆贵的问责也是在给全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敲警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党章规定各个级别党组织必须要履行的政治责任,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抓的“牛鼻子”。是否能够抓好主体性责任的相关落实,直接的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成效。也可以说是:“两个责任”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对于什么是主体责任?2013年1月14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其进行了清晰的论述:“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相关的干部人员,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及腐败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个人行为,强化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以及于监督,要从源头之上防治腐败,领导及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也多次指出,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进一步将主体责任归纳为三项重点任务,即: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
可见“两个责任”的内涵再明确不过了,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其只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存在等待观望,无所作为,“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象。究其原因,责任追究没有“真兑现”、“硬挂钩”是最重要的因素。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落实责任不力、责任担当缺失的行为不予问责,“两个责任”就会就会流于形式,并产生“破窗效应”。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对有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涉及多少人就处理多少人。”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也斩钉截铁地提出:“今年一定要强化问责!”
严格责任追究,必须敢追责、真追责、善追责。通过问责给各级领导戴上“紧箍咒”,形成压力,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使其真正懂得“抓好党建才是最大的政绩”,将“两个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今年2月份,中央纪委对于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及于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相关的通报。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专门的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相关的领导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两个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李庆贵被问责,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央要下定决心追究“两个责任”,尤其是主体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各种腐败问题就会层出不穷。“李庆贵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李庆贵在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发生了3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腐败案件。市原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原副市长等3名市主要领导先后落马。因此,新乡市的腐败是系统性、区域性的。这些案件的发生,除了落马官员自身的原因外,也反映出李庆贵作为市委书记、“一把手”,主体责任失位、缺位的问题已是多么严重。
从严治党就是从严管理干部,通过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倒查追责,倒逼党委去贯彻主体责任,助推干部廉洁从政,为清正廉明的政治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大量事实证明,能否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能不能真正落实。只有坚持责任追究常态化,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各级责任主体才会心有所畏,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党章规定各个级别党组织必须要履行的政治责任,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抓的“牛鼻子”。是否能够抓好主体性责任的相关落实,直接的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成效。也可以说是:“两个责任”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对于什么是主体责任?2013年1月14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其进行了清晰的论述:“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相关的干部人员,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及腐败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个人行为,强化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以及于监督,要从源头之上防治腐败,领导及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也多次指出,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进一步将主体责任归纳为三项重点任务,即: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
可见“两个责任”的内涵再明确不过了,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其只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存在等待观望,无所作为,“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象。究其原因,责任追究没有“真兑现”、“硬挂钩”是最重要的因素。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落实责任不力、责任担当缺失的行为不予问责,“两个责任”就会就会流于形式,并产生“破窗效应”。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对有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涉及多少人就处理多少人。”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也斩钉截铁地提出:“今年一定要强化问责!”
严格责任追究,必须敢追责、真追责、善追责。通过问责给各级领导戴上“紧箍咒”,形成压力,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使其真正懂得“抓好党建才是最大的政绩”,将“两个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今年2月份,中央纪委对于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及于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相关的通报。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专门的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相关的领导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两个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李庆贵被问责,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央要下定决心追究“两个责任”,尤其是主体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各种腐败问题就会层出不穷。“李庆贵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李庆贵在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发生了3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腐败案件。市原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原副市长等3名市主要领导先后落马。因此,新乡市的腐败是系统性、区域性的。这些案件的发生,除了落马官员自身的原因外,也反映出李庆贵作为市委书记、“一把手”,主体责任失位、缺位的问题已是多么严重。
从严治党就是从严管理干部,通过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倒查追责,倒逼党委去贯彻主体责任,助推干部廉洁从政,为清正廉明的政治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大量事实证明,能否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能不能真正落实。只有坚持责任追究常态化,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各级责任主体才会心有所畏,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