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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制是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然而,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诸如税负不公、税率复杂、税基狭窄等问题,违背了调节收入的初衷。因此,加快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完善税制结构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综合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收。自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升至3500元,也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了7级税率。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改革并未带来预期的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偷税逃税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减少了我国税收收入。同时,也使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间接税比重过高,使我国税收分配功能受到了冲击。因此,加快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它是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未实现社会公平和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以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制本是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的目的即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水平,使工薪阶层少交税,而富人多交税,从而实现收入的调节分配功能。但是事与愿违,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却占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这样,虽然我国的起征点逐渐上升到了3500元看似减少了工薪阶层的税收,但实际上从总体全社会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税收仍主要是由工薪阶层承担,这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同时也未实现社会公平。造成此类现象出现的原因当然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关。在现行税制中,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即使收入完全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不同,依据不同的分类征收标准,就会按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所得税,所以出现了相同收入却税收相差颇多的现象。这造成了税负不公,也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二)税率复杂、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税率设计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且依据不同来源所得采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的分类征收方式。征税内容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0项应税项目。除了征税内容种类繁多外,税率也较为复杂。在超额累进税率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制结构非常复杂且级数较多,出现了收入相差1元处于不同级数,应纳税额却相差颇多的税负不公现象。同时,由于级数过多,使一些纳税人为了回避45%的高边际税率而刻意隐瞒所得或转移所得等。而且,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没有专业素质、纳税意识淡薄的公民掌握,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开透明化,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降低了征管效率。
(三)分类征收方式使逃税漏税现象愈多
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不再单一地仅凭工资薪金所得,还有许多其他诸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元化的来源项目。更有一些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不仅渠道多,而且隐蔽性强。除了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也滋生了一些逃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分类征收的复杂税制下,有些所得项目界限不清晰,使高收入阶层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转移,为自己谋取最少的应纳税额。这样一来,便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从而影响了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使直接税的比重逐渐减少,影响了财产税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由于我国个人收入逐渐多元化和隐蔽化,如果仍旧采取分类征收会大大增加征管成本,所以它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但综合征收的征税方式需要有较好的信用制度以及信息化的征管水平。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难度较大,不易把握。但我国可以先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待信用制度与征管水平较高时再逐步过渡到综合征收的征收方式。对于劳务或经常连续的所得由于征管难度小可以采用综合征收并按月预缴,年末汇总;而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偶然性的所得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按次代扣代缴。同时,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会出现异地外来纳税问题,所以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方式,充分考虑养老以及家庭成员收支状况等情况,以其整个家庭的水平进行费用扣除以此确定纳税标准。
(二)扩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纵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出现了税率级次太多、税基狭窄、结构复杂且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弊端。所以要合理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首先,应秉持低税率少级次的原则将七级累进税率再降两级变为五级累进税率,且税率依次实行5%、10%、15%、20%、25%、30%,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为30%。这既降低了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减少了漏税偷税现象的发生也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缩小了贫富差距起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然后,对于我国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的现象,我国要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汇率等因素的影响,采取灵活的办法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调整。最后,可以对于贫困地区另外增加一些扣除项目,降低其应纳税额减少其税负。
(三)加强税收征管
当前,由于我国未踏入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列,所以个人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上下执行的过程中尤为重要。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信息的不透明,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很难充分了解应纳税额的缘由。所以,首先要完善纳税税务系统,建立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管理系统,使公民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官网上由个人身份证号查询纳税信息,增加其透明度;然后还要强化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由于我国对于自行申报纳税人有特定规定,所以一些高收入阶层仍是代扣代缴,而当纳税人未缴税款时只能对扣缴义务人罚款,这显然有失社会公平;最后,还要加强对于纳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昭告公众以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总之,加强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和政府共同努力,更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纳税规定自主纳税。
参考文献:
[1]张兴乾.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2015(02):268-269.
[2]王玲.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88-89.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综合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收。自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升至3500元,也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了7级税率。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改革并未带来预期的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偷税逃税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减少了我国税收收入。同时,也使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间接税比重过高,使我国税收分配功能受到了冲击。因此,加快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它是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未实现社会公平和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以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制本是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的目的即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水平,使工薪阶层少交税,而富人多交税,从而实现收入的调节分配功能。但是事与愿违,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却占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这样,虽然我国的起征点逐渐上升到了3500元看似减少了工薪阶层的税收,但实际上从总体全社会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税收仍主要是由工薪阶层承担,这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同时也未实现社会公平。造成此类现象出现的原因当然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关。在现行税制中,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即使收入完全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不同,依据不同的分类征收标准,就会按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所得税,所以出现了相同收入却税收相差颇多的现象。这造成了税负不公,也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二)税率复杂、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单位,税率设计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且依据不同来源所得采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的分类征收方式。征税内容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0项应税项目。除了征税内容种类繁多外,税率也较为复杂。在超额累进税率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制结构非常复杂且级数较多,出现了收入相差1元处于不同级数,应纳税额却相差颇多的税负不公现象。同时,由于级数过多,使一些纳税人为了回避45%的高边际税率而刻意隐瞒所得或转移所得等。而且,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没有专业素质、纳税意识淡薄的公民掌握,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开透明化,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降低了征管效率。
(三)分类征收方式使逃税漏税现象愈多
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不再单一地仅凭工资薪金所得,还有许多其他诸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元化的来源项目。更有一些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不仅渠道多,而且隐蔽性强。除了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也滋生了一些逃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分类征收的复杂税制下,有些所得项目界限不清晰,使高收入阶层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转移,为自己谋取最少的应纳税额。这样一来,便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从而影响了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使直接税的比重逐渐减少,影响了财产税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由于我国个人收入逐渐多元化和隐蔽化,如果仍旧采取分类征收会大大增加征管成本,所以它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但综合征收的征税方式需要有较好的信用制度以及信息化的征管水平。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难度较大,不易把握。但我国可以先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待信用制度与征管水平较高时再逐步过渡到综合征收的征收方式。对于劳务或经常连续的所得由于征管难度小可以采用综合征收并按月预缴,年末汇总;而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偶然性的所得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按次代扣代缴。同时,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会出现异地外来纳税问题,所以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方式,充分考虑养老以及家庭成员收支状况等情况,以其整个家庭的水平进行费用扣除以此确定纳税标准。
(二)扩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纵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出现了税率级次太多、税基狭窄、结构复杂且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弊端。所以要合理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首先,应秉持低税率少级次的原则将七级累进税率再降两级变为五级累进税率,且税率依次实行5%、10%、15%、20%、25%、30%,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为30%。这既降低了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减少了漏税偷税现象的发生也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缩小了贫富差距起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然后,对于我国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的现象,我国要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汇率等因素的影响,采取灵活的办法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调整。最后,可以对于贫困地区另外增加一些扣除项目,降低其应纳税额减少其税负。
(三)加强税收征管
当前,由于我国未踏入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列,所以个人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上下执行的过程中尤为重要。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信息的不透明,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很难充分了解应纳税额的缘由。所以,首先要完善纳税税务系统,建立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管理系统,使公民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官网上由个人身份证号查询纳税信息,增加其透明度;然后还要强化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由于我国对于自行申报纳税人有特定规定,所以一些高收入阶层仍是代扣代缴,而当纳税人未缴税款时只能对扣缴义务人罚款,这显然有失社会公平;最后,还要加强对于纳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昭告公众以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总之,加强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和政府共同努力,更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纳税规定自主纳税。
参考文献:
[1]张兴乾.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2015(02):268-269.
[2]王玲.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