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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的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目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责任.广大民事法官只有强化五个意识,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发挥五项职能作用,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调整到和谐状态,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