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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此案关键点只有一个,秦伟和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陈法官:矛盾点的确在这儿。按一般情况,《实习协议书》中涉及到的在校学生,身份隶属于学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本案非常特殊。首先,秦伟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一般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学校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学生与单位构不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秦伟并非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学校没有对秦伟进行过职业技术理论培训,也没有收取培训费、颁发学生证和任何培训证书,其到企业“实习”并非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所以,秦伟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