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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资料表明,《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之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低,与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数量极不相称。无论是保证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还是基于刑事被害人自身的特点,都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对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鉴于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需求量与提供数量的差距,应从赋予刑事被害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建立刑事被害人指定诉讼代理等制度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