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人才培养对重塑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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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当代社会的法律行业已然初具规模,这不仅体现于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设定与完善,且通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得以反映。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重塑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势在必行,既能有效衔接移植法律与本土文化,亦能加强与国际趋势接轨。而法学人才培养在重塑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所培育的法科学子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构成部分,其所孕育的精神纽带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 法学 人才培养 法律职业共同体 人才储备 精神纽带
  作者简介:严倩,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98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等社会因素为表现。”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政策主流意识,而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坚力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亦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契机,需要从整体体系、个体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重塑,以期满足社会现实与政策实际的客观要求。而“具有同样的社会和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经历的法律职业成员对法律决定及其前提的解释有可能趋向一致,” 所以,法学教育在重塑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具有极为可观的作用空间,既能培养高质量的个体来建构与充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又能在一定范围内作为精神纽带形成公众及法律共同体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我认同感。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重塑的必要性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产生于现代法治社会,究其缘由,一方面,现代法治社会拥有极为浓郁的法治氛围,存在诸多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纠纷和借助法律稳定的领域;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维护法律的机构体系,而这些机构的运行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支撑,且这些职位及人员彼此存在某种精神上的联系,从而形成了相互支撑的共同体。而落脚于我国现实,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重塑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是大势所趋,其与现实政策、法律传统以及国际大势相契合。
  (一)全面推行法治建设的必然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行法治建设已然成为政策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审视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存在的悖论种种,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必然存在的。我们只能不断的追求接近完美,而永远无法触及完美。更何况在一个刚刚恢复法治建设三十多年的国家中,这种悖论的存在可以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因此,考察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塑,更恰当的说法应当是如何面对当今中国法治化过程中的问题,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和应然层面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说,让当今中国已具一定规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好的发展进而促进中国的法治化。
  (二)法律移植与本土社会经济衔接的客观要求
  近代以来,中国为了民族自强而不断从西方引进法律规范及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亦经历了向苏联学习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法律移植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在中国这样一个严重依赖法律移植的后进国家,大规模地借鉴外国法,继受的法律文化缺乏土壤,它与本国经济社会的联系有待于人为的努力。” “人为的努力”自然离不开法律共同体,既需要法学家将移植法律与本土文化相衔接,使得二者融合得更为完美,也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巧妙运用,将移植的法律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而适当的活跃于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伴随先前历史活动所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势必也带有明显的西方印迹,故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先从内在革新其法律意识,进而外化为与本土社会经济相适应的行为模式。
  (三)中西方法律接轨的应然
  由于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起步较早,西方国家已然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西方国家注重制度与经济、民主、法治相协调,借助一整套互相关联、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的制度的建立才得以促成其法律职业共同体。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具备较高的国家法制发展水平和规模较大的法律职业者群体,确立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认同。因此,要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依靠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国家所处的社会中本身便存在相當数量的法律职业者群体,二是国家构建了系统的且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制度。显然,中国已具备这两项条件,且在全球趋于一体化的今天,中西方之间在各领域的接轨已是历史大势,故中国亦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重塑一种国际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法学人才培养的第一层级作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塑提供人才储备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从两个方面给予其原动力:一方面就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是赋予这些具有法学背景的人以法律职业特性。这两个方面是承接关系。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先决条件培养法律人才,没有大量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作为基础,职业共同体就不存在生长和扎根的土壤。其次,赋予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以职业特性 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法律职业培养合格的从业人才,法律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学教育的积极推动” 。法学教育既能使学生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亦可通过在校的实践训练为其正式进入法律职业前提供实务经验积累的机会。因此,法学教育的第一层级作用体现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塑提供人才储备。
  我国目前拥有六百多所法学院校,暂且勿论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仅仅从数量上来看,法学教育在中国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精英教育。法学院的设置如是,法学院的培养模式也是丰富的,折中欧美制度之所长,我国法学院不仅培养了大批的本科生还同时承担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不仅有一般的学术硕士,还设置了政法干警和法律硕士,在法律硕士的基础上还分为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可见,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上的区分,适应了社会不同的法律需要。大批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社会,抛开不同学制下对于个人知识深度的影响因素,一个有着共同教育背景和共同话语的法律人在中国是存在的。   当然,鉴于法律这一职业本就对其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且重塑过程中这一要求往往会顺势提高,因为他们所面临的困难更多,故法学教育亦有必要进行革新,具体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其一,树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理念,针对目前法学教育中盲目扩招的不良趋势,应当以培养专业化高端法律人才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取代传统的学历、数量导向,在此基础上,重新当代的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方案。其二,完善课程设置。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不仅仅是法学基本理论设置,更应包括法学实践教育课程设置,通过邀请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作为客座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堂实践教育,同时提供充分的实习平台选择。其三,提升教师素质。正所谓名师出高徒,要不断提升教师自身的知识理论水平与实务能力,使其在对学生进行传授时兼顾理论与实务,并能使课堂内容更具感染力和生动性。
  三、法学教育的第二层级作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精神纽带
  一个具备共同教育背景群体的存在并不必然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正如职业伦理悖论中所论述的,一个作奸犯科、助纣为虐和道德沦丧的共同体不应当用“法律”二字命名。因此,需要法学教育来进行道德和伦理培养,以此构建一种对法律的内心确信,从而形成精神纽带,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认同感。若只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毫无法律职业伦理,其绝非法律教育之目的。由此可见,从职业教育角度来看,法学教育确实是为法律职业培育符合其职业要求的人才,包括法律基本知识、法律实务能力等技能;但从素质教育的角度而言,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学问,同时也要注重素质的培养,使得经过法学教育的人群保有法律的良知,知晓何事可为而何事不可为。
  而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精神纽带主要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伦理培养,教育他们在信仰法律同时保持应有的良知。对于良知的理解,更多的是在道德的层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道德或许不会触犯法律,但是这时候良知会是一股约束力,使法律不至于偏离道德太远。法律职业是解决纠纷的职业,在工作中难免选择立场,对于律师和公司法务来说,良知意味着适当地顾忌对方利益,至少利己不损人;对于法官来说,良知可能更多地是要顾忌解决案件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这些恰恰都是法律职业者在学生时代就应形成正当的理解与认知。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说,“法学院的教育要具有浓厚真挚的人文情怀。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生命和正当权利,作为法学院的毕业生要学习守法之道、用法之道、立法之道。” 其二,针对已步入社会的法律职业者实施“回头教育”。关注法学院的社会道德建设是关注了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然而现有的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建设也不容忽视,应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继续教育加以补强。现已步入社会的法律职业者,在经历社会层面来自金钱、权力、美色等诸多领域的诱惑后,其内心最开始的确信难免动摇甚至于崩塌,故有必要适时培养其新的知识,并不断强调其道德修养,保持基本的职业伦理水平。以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例,每年均对社会法律职业者开放培训班、进修班、政法干警专修班等形式的“回头教育”,从而对其职业道德和伦理进行了广泛且深刻的教育,且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法学院学习过的政法干警的普遍素质有了较大提升。当然,除学校式的法学教育之外,也存在政府或司法系统自行设置的机构所进行的法学教育,如美国许多州都规定其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每年必须接受15个小时以上的专业资格培训,而培训内容绝大多数为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日本则建有司法研修所,对助理和现职法官、检察官进行培训。
  四、结语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曾说过:“当一个有20人的群体,或两千人,或20万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人。” 法律职业共同体便是如此一种团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势大背景下,这个团体的重塑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而法学教育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直接決定重塑的成功与否。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提供了学习基本法律知识的绝佳机会,在创造相同教育背景的同时,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了充分的人才储备;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有利于塑造可能伴随法律职业者一身的道德伦理,从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毕竟在任何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背后,必然可以发现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支撑其前进并更新时代内涵;这种精神力量是和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相联系,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辉映,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甚至是决定这项事业的成败。
  注释:
  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7.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法制网.2014年10月8日.
  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法学.2004(4).
  “职业的特性”首先应体现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基本手段和方法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标。
  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法学教育研究.2012(2).
  韩大元.法学教育的公益性及社会责任.法制日报.2012年5月23日.
  [英]丹宁勋爵著.杨百揆,等译.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200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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