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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其存在的风险与监督管制力度的不对称性,正在挑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本文以余额宝为例,通过对国内相关研究内容的分析,简单了解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探究余额宝的自身运作机理、发展现状等方面,定性分析余额宝沉淀资金管理风险的产生根源和路径资金管理风险及“T 0”风险。最后结合国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风险监管制度适当提出我们的风险监管建议,旨在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素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2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余额宝沉淀资金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发展促使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网销金融产品和P2P迅猛发展,表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速。此外,其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而现今中国在这方面的监管体制存在空白,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及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在这三大类互联网金融中又以网销金融产品余额宝的发展势头最为突出,所以研究分析以作为网销金融产品的余额宝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对当前的监管体制的挑战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二)余额宝概述
余额宝在2013年6月13日诞生,是阿里集团下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上线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它是阿里在原先“支付宝”平台的基础上,与天弘基金公司共同建立的一项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包括帮助用户进行储蓄、转账、作为一种理财产品等,所以其实质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产品。
余额宝在本质上是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和其他货币基金如南方基金并无太大的差别。余额宝的运行主要包括三个直接的主体:余额宝,支付宝注册用户以及天弘基金。天弘基金发行和销售基金,并通过余额宝将其产品直接发卖给客户,其购买起点为1元。支付宝注册用户通过资产在余额宝的流动,就自然完成对基金的购进和赎回。天弘基金借助余额宝销售的增利宝是一只纯正的公募货币基金,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其投资方向主要为银行协议存款,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工具,其运行大致相当于众多的的支付宝用户以较低的起点“团购”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产品,天弘基金集中这些资金,从而形成了一笔规模巨大的存款,与银行接洽,获得了比散户利率更高的报价,从而给余额宝的用户带来更高的收益。
二、余额宝的沉淀资金风险
余额宝的沉淀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途资金,即因为线上交易过程中的款项收支时间差而产生的;另一部分则是商户退款滞留的资金。支付宝有权拥有其账户中存放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会不断增加,这也将造成其资金管理的难题。
(一)资金管理风险
余额宝的沉淀资金产生渠道主要有两个:由于线上交易收付款之间的时差所造成的在途资金;来自商户退款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资金。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这部分资金的数额必然也随之增加。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沉淀资金作为一种特殊资产,虽然用户对这笔资金拥有所有权,但在其到达账户之前,无法将其用于支付,即暂时丧失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
部分学者解释,沉淀资存在银行存款的属性。其原因有二:①沉淀资金尽管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但用户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这与存款人将其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类似。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整个交易环节只是作为中介,并且这个中介服务完全免费。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为这种中介服务付出成本,因此把沉淀资金作为银行存款,让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这部分“银行存款”的收益是完全可行的。
但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合理的。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沉淀资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己所拥有的资产,并且明令禁止非法使用用户备付金即沉淀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个人将款项存入银行是一种投资活动,是主动行为。而沉淀资金是由于交易时的时间差而形成的,是被动行为。两者的性质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沉淀资金不能作为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但巨额的沉淀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银行中,在我国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会产生资金管理问题。首先,我们无法确定支付宝公司是如何处理这些沉淀资金的?这些沉淀资金有没有可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黑钱的工具?支付宝公司又会不会利用这笔数量庞大的沉淀资金对那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赚取收益?这些问题让大家不得不对余额宝的安全性产生怀疑,用户将闲置资金存入余额宝,却不知对方是如何进行管理,甚至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T 0”风险
支付宝之前的相关规定显示,余额宝用户转入支付宝的资金,一天一笔不会多于5万,一个月不多于20万。之前,该产品在转出至支付宝的限额没有规定。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余额宝规模增大,所需垫付资金量相应增加。余额宝的垫资可能来自支付宝的沉淀资金。也就是说,当余额宝客户T 0及时赎回至支付宝时,实际上使用的是其他支付宝客户的资金。无论是余额宝挪用沉淀资金用于T 0基金垫资还是支付宝挪用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客户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因为支付宝的客户所关联到的范围相当广,沉淀资金规模巨大,而余额宝的规模越大,所需要垫付的金钱数额就越庞大,挪用的沉淀资金的规模可能就越大。支付宝公司會不会变成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对象;支付宝公司是否会动用这笔数额庞大的沉淀资金进行风险系数较高的投资,均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建议
(一)建立沉淀资金保险金制度
在我国之前,美国既有法律规定,将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有所存放,沉淀资金的利息用于对保险费的支出。FDIC通过存款延伸保险达到对沉淀资金监管的效果。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并没有监管责任,但针对这一特殊性,我国可以指定几家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来从事该项业务,可采取将由沉淀资金形成的孶息用来购置保险金的方式,一旦第三方支付资金链出现问题,不仅可以使用孶息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第三方支付退出机制的空白。 (二)在银行设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
已经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沉淀资金监督管理方案,所以银行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自有资金及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监管,保证其独立性;着重进行账户中沉淀资金往来渠道及根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着重关注大额交易情况,详细制定其结算时间的安排和对账户中存在的利息进行合理的配置等。
(三)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与分配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原物和孶息的所有权都属于寄存人所有。第三方支付对于用户资金的占有就是基于保管合同。为此,按照法律规定沉淀资金产生的孶息属于相关用户。为维护相关用户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明确相关用户对于沉淀资金的孶息具有所有权。由于实践中个体消费者转入支付宝的数目并不多,短期内产生的孶息也很少,倘若将孶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给消费者,这其中的手续费用等往往超过孶息本身,成本过大。因此,一方面可以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孶息用来购买保险金,另一方面可通过将消费者的交易额进行积分累计和折算的方式给消费者优惠返还,不仅解决了孶息分配问题,更是鼓励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四)借鉴他国经验、实施有效监管
欧盟要求不属于银行的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一定要获得跟银行机构相关的营业执照才具备办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资格。沉淀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均要在中央银行设立专有的账户,用于存放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用。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现状及其特殊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思路,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方针[1]: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增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货币资金流向的动态监制,正确指导其资金的流动,避免无效的流动,是有关金融服务契合宏观调控的需求,大力发展个人信息评级和服务市场,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张燕.余额宝视角下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32.
[3]立臣.余额宝的危险[J].软件工程師,2014,3.
作者简介:胡倩雯(1993-),女,汉族,浙江慈溪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
徐艳玲(1994-),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
涂婧煊(1993-),女,汉族,四川泸州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2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余额宝沉淀资金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发展促使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网销金融产品和P2P迅猛发展,表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速。此外,其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而现今中国在这方面的监管体制存在空白,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及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在这三大类互联网金融中又以网销金融产品余额宝的发展势头最为突出,所以研究分析以作为网销金融产品的余额宝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对当前的监管体制的挑战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二)余额宝概述
余额宝在2013年6月13日诞生,是阿里集团下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上线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它是阿里在原先“支付宝”平台的基础上,与天弘基金公司共同建立的一项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包括帮助用户进行储蓄、转账、作为一种理财产品等,所以其实质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产品。
余额宝在本质上是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和其他货币基金如南方基金并无太大的差别。余额宝的运行主要包括三个直接的主体:余额宝,支付宝注册用户以及天弘基金。天弘基金发行和销售基金,并通过余额宝将其产品直接发卖给客户,其购买起点为1元。支付宝注册用户通过资产在余额宝的流动,就自然完成对基金的购进和赎回。天弘基金借助余额宝销售的增利宝是一只纯正的公募货币基金,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其投资方向主要为银行协议存款,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工具,其运行大致相当于众多的的支付宝用户以较低的起点“团购”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产品,天弘基金集中这些资金,从而形成了一笔规模巨大的存款,与银行接洽,获得了比散户利率更高的报价,从而给余额宝的用户带来更高的收益。
二、余额宝的沉淀资金风险
余额宝的沉淀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途资金,即因为线上交易过程中的款项收支时间差而产生的;另一部分则是商户退款滞留的资金。支付宝有权拥有其账户中存放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会不断增加,这也将造成其资金管理的难题。
(一)资金管理风险
余额宝的沉淀资金产生渠道主要有两个:由于线上交易收付款之间的时差所造成的在途资金;来自商户退款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资金。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这部分资金的数额必然也随之增加。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沉淀资金作为一种特殊资产,虽然用户对这笔资金拥有所有权,但在其到达账户之前,无法将其用于支付,即暂时丧失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
部分学者解释,沉淀资存在银行存款的属性。其原因有二:①沉淀资金尽管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但用户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这与存款人将其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类似。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整个交易环节只是作为中介,并且这个中介服务完全免费。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为这种中介服务付出成本,因此把沉淀资金作为银行存款,让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这部分“银行存款”的收益是完全可行的。
但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合理的。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沉淀资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己所拥有的资产,并且明令禁止非法使用用户备付金即沉淀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个人将款项存入银行是一种投资活动,是主动行为。而沉淀资金是由于交易时的时间差而形成的,是被动行为。两者的性质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沉淀资金不能作为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但巨额的沉淀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银行中,在我国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会产生资金管理问题。首先,我们无法确定支付宝公司是如何处理这些沉淀资金的?这些沉淀资金有没有可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黑钱的工具?支付宝公司又会不会利用这笔数量庞大的沉淀资金对那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赚取收益?这些问题让大家不得不对余额宝的安全性产生怀疑,用户将闲置资金存入余额宝,却不知对方是如何进行管理,甚至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T 0”风险
支付宝之前的相关规定显示,余额宝用户转入支付宝的资金,一天一笔不会多于5万,一个月不多于20万。之前,该产品在转出至支付宝的限额没有规定。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余额宝规模增大,所需垫付资金量相应增加。余额宝的垫资可能来自支付宝的沉淀资金。也就是说,当余额宝客户T 0及时赎回至支付宝时,实际上使用的是其他支付宝客户的资金。无论是余额宝挪用沉淀资金用于T 0基金垫资还是支付宝挪用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客户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因为支付宝的客户所关联到的范围相当广,沉淀资金规模巨大,而余额宝的规模越大,所需要垫付的金钱数额就越庞大,挪用的沉淀资金的规模可能就越大。支付宝公司會不会变成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对象;支付宝公司是否会动用这笔数额庞大的沉淀资金进行风险系数较高的投资,均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建议
(一)建立沉淀资金保险金制度
在我国之前,美国既有法律规定,将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有所存放,沉淀资金的利息用于对保险费的支出。FDIC通过存款延伸保险达到对沉淀资金监管的效果。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并没有监管责任,但针对这一特殊性,我国可以指定几家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来从事该项业务,可采取将由沉淀资金形成的孶息用来购置保险金的方式,一旦第三方支付资金链出现问题,不仅可以使用孶息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第三方支付退出机制的空白。 (二)在银行设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
已经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沉淀资金监督管理方案,所以银行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自有资金及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监管,保证其独立性;着重进行账户中沉淀资金往来渠道及根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着重关注大额交易情况,详细制定其结算时间的安排和对账户中存在的利息进行合理的配置等。
(三)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与分配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原物和孶息的所有权都属于寄存人所有。第三方支付对于用户资金的占有就是基于保管合同。为此,按照法律规定沉淀资金产生的孶息属于相关用户。为维护相关用户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明确相关用户对于沉淀资金的孶息具有所有权。由于实践中个体消费者转入支付宝的数目并不多,短期内产生的孶息也很少,倘若将孶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给消费者,这其中的手续费用等往往超过孶息本身,成本过大。因此,一方面可以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孶息用来购买保险金,另一方面可通过将消费者的交易额进行积分累计和折算的方式给消费者优惠返还,不仅解决了孶息分配问题,更是鼓励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四)借鉴他国经验、实施有效监管
欧盟要求不属于银行的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一定要获得跟银行机构相关的营业执照才具备办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资格。沉淀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均要在中央银行设立专有的账户,用于存放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用。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现状及其特殊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思路,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方针[1]: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增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货币资金流向的动态监制,正确指导其资金的流动,避免无效的流动,是有关金融服务契合宏观调控的需求,大力发展个人信息评级和服务市场,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张燕.余额宝视角下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32.
[3]立臣.余额宝的危险[J].软件工程師,2014,3.
作者简介:胡倩雯(1993-),女,汉族,浙江慈溪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
徐艳玲(1994-),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
涂婧煊(1993-),女,汉族,四川泸州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