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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可使信息使用者及时依据年报信息进行理性的决策,减少由于信息的延迟公布而发生的内部信息或内幕人交易的可能性,也减少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弱势地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给投资者,以利于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减少因信息延误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因此,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及时性。对于使用者来讲,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传递是越快越好。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证监会自1993年颁布现行信息披露细则以来第一次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 旨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市健康发展。该管理办法重点对临时报告的有关内容做出规范,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已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由于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 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减少双方利益冲突, 产生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采用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实际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作初步分析。
一、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定义
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出四个标准,即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其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时效性要求,披露信息和交付披露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15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18条规定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证监会做出报告;同时应按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证券交易所。《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作了类似的规定,只是将60日、120日的期限分别改为2个月和4个月。这些规定确立了信息公开的事件期限,公开的信息只有符合上述时间期限的规定才算得上及时。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制度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均衡分布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摘要的规定时期,每日最多安排10家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2、凡于当年上半年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配股方案的公司,应于3月2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工作;3、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公布的资产规模从小到大排序,确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公布顺序;4、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确有困难不能按证券交易所排序公布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请安排在4月30日以后公布,但最迟不能超过6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申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交易所在各公司申报时间的基础上,按照均衡披露原则加以平衡和调整,最终确定所有公司的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并予以公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制度是我国信息公开化方面的有益措施。这一预约披露制度使得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间形成了一定的预期,减少和避免了利用年报披露时间的不确定性进行恶意炒作的行为。当然,年报预约时间并不必然是实际披露时间,上市公司还会发生预约披露时间变更的,但变更后的时间也不能超过规定的4月30日。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的实证分析
为了检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是否有所改善,我们选取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实际数据作为样本来研究。根据以前的研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一般通过年度报告的时滞长短来考察。年度报告的披露时滞为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时间离开每年第一天的天数。例如,某公司2006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07年2月20日,则该年报披露时滞为51天。本文选取的样本分别是上证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中股票代码的前150和500代码号的公司。本次研究共有样本数为176家,相关统计数据见下列表格。全部样本时滞均值为88天,最大值为120天,最小值为20天。本次样本研究中上市公司报告时滞主要集中在80到120天,时滞的均值为88天。而先前的对我国上市公司1994—1999年年报公告及时性的研究发现,在1997年出台预约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报告及时性得到一定强化,1994—1996年时滞为102天,1997—1999年时滞为85天;而2003—2005年时滞为92天。
本文研究样本得出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时滞平均为88天,比2003—2005年提前了4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得到一点改善。从证监会1997年出台预约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年报的及时性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最近几年年报的时滞还是比1997—1999年的时滞推迟了3—7天。这意味着年报预约披露制度的执行效力持续性不高,使上市公司年报的时滞有出现推后的趋势。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特征,我们发现:第一,随着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多数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完成年报披露工作。因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平均时滞都在90天左右,这一研究发现为适当缩短年报披露的限定报告期提供了事实证据。第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在进度方面依然存在严重的非均衡性,“前松后紧”现象突出;在披露时间选择上存在明显的“挤末班车”的偏好。虽然由于监管部门的干预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但基本并没有改变这种偏好。我们建议国家的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检查,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快更及时地获得投资信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夏明会,1965年生,安徽庐江人,广州大学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资本市场)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证监会自1993年颁布现行信息披露细则以来第一次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 旨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市健康发展。该管理办法重点对临时报告的有关内容做出规范,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已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由于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 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减少双方利益冲突, 产生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采用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实际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作初步分析。
一、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定义
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出四个标准,即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其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时效性要求,披露信息和交付披露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15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18条规定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证监会做出报告;同时应按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证券交易所。《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作了类似的规定,只是将60日、120日的期限分别改为2个月和4个月。这些规定确立了信息公开的事件期限,公开的信息只有符合上述时间期限的规定才算得上及时。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制度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均衡分布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摘要的规定时期,每日最多安排10家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2、凡于当年上半年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配股方案的公司,应于3月2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工作;3、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公布的资产规模从小到大排序,确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公布顺序;4、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确有困难不能按证券交易所排序公布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请安排在4月30日以后公布,但最迟不能超过6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申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交易所在各公司申报时间的基础上,按照均衡披露原则加以平衡和调整,最终确定所有公司的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并予以公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制度是我国信息公开化方面的有益措施。这一预约披露制度使得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间形成了一定的预期,减少和避免了利用年报披露时间的不确定性进行恶意炒作的行为。当然,年报预约时间并不必然是实际披露时间,上市公司还会发生预约披露时间变更的,但变更后的时间也不能超过规定的4月30日。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的实证分析
为了检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是否有所改善,我们选取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实际数据作为样本来研究。根据以前的研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一般通过年度报告的时滞长短来考察。年度报告的披露时滞为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时间离开每年第一天的天数。例如,某公司2006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07年2月20日,则该年报披露时滞为51天。本文选取的样本分别是上证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中股票代码的前150和500代码号的公司。本次研究共有样本数为176家,相关统计数据见下列表格。全部样本时滞均值为88天,最大值为120天,最小值为20天。本次样本研究中上市公司报告时滞主要集中在80到120天,时滞的均值为88天。而先前的对我国上市公司1994—1999年年报公告及时性的研究发现,在1997年出台预约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报告及时性得到一定强化,1994—1996年时滞为102天,1997—1999年时滞为85天;而2003—2005年时滞为92天。
本文研究样本得出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时滞平均为88天,比2003—2005年提前了4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得到一点改善。从证监会1997年出台预约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年报的及时性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最近几年年报的时滞还是比1997—1999年的时滞推迟了3—7天。这意味着年报预约披露制度的执行效力持续性不高,使上市公司年报的时滞有出现推后的趋势。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特征,我们发现:第一,随着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多数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完成年报披露工作。因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平均时滞都在90天左右,这一研究发现为适当缩短年报披露的限定报告期提供了事实证据。第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在进度方面依然存在严重的非均衡性,“前松后紧”现象突出;在披露时间选择上存在明显的“挤末班车”的偏好。虽然由于监管部门的干预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但基本并没有改变这种偏好。我们建议国家的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的检查,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快更及时地获得投资信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夏明会,1965年生,安徽庐江人,广州大学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