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理论构造和法律适用

来源 :清华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2009n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民法学界对该问题也研究不多.从经济功能来说,约定优先购买权可以服务于优先购买权人的防御利益或者取得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遗嘱、公司章程等法律行为设立约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合同设立该权利.约定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借助于形成权理论和类推适用的方法,可以确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效果等行使规则,为法院裁判约定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提供法理和法律依据.
其他文献
新能源汽车通行轨迹数据具有鲜活、准确特点,对优化城市道路行车线路十分有利.为此,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于端网云的国家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协同防控平台”支持下,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构建了新能源汽车监控信息共享应用平台,实时获取嘉兴市城区新能源汽车定位数据,基于聚类算法挖掘新能源汽车的轨迹特征,并建立区域公共线路求解的原始数据集;同时,利用动态规划算法求解区域公共线路,以嘉兴市新能源汽车轨迹数据验证行车线路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此外,通过新能源汽车轨迹热力图展示轨迹聚类特征,从中发现行车优化线路,为缓解交通
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罚金刑,值得关注.通过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数据,可以发现,仅仅利用涉案金额和法定量刑情节,或者仅仅利用自由刑,对罚金刑变化的解释力度较小.为了增强罚金刑适用的妥当性和一致性,应当规范罚金刑的裁量方法.文章建议,运用“相加法”引入“行为人年收入”变量,作为罚金刑的预防刑情节.在此基础上,推导出罚金刑在不同功能下的理论公式,形成罚金刑的“威慑预防功能公式”“剥夺功能公式”和“替代功能公式”.
为提升治安管控效率,推进视频布控跟踪技术在治安管控业务中的应用,对人脸识别、布控跟踪摄像机的技术原理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实验案例验证了布控跟踪技术在实际场景下的应用效果,最后基于验证情况评估了该技术对提升治安管控效率的应用价值.结果表明:人脸识别技术、布控跟踪技术具有准确性好、安全性高等优点,在火车站、重点商圈、步行街等人流大的场景,基于人脸识别技术升级而来的布控跟踪技术能够自动识别目标人员并提供稳定的实时跟踪特写画面,实现在事中及时发现和处置目标人员的能力,有效提升治安管控效率,进一步推进治安管控智能化发
数字社会中作为权利客体的个人信息具有固有的人格与天然的财产双重价值,决定了个人信息权在本质上是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权益由个人控制,专属个人且不能让渡,其中财产权益却因市场失灵而难以积极实现,当下可采责任方式与人格权益一体依人格权获得救济,这一双重权益统称为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益主要由数据生产者控制,可称为数据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以及与个人共享收益等内容,可依违约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获得多元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具有对数据财产权的优位性,它因此是信息处理的底线;信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