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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管与人民的冲突不断,从根本上体现的是公权力的运用问题,而公权力的运用不当最主要体现在权力运用的理念与执法方式的问题。本文指出只有合理运用公权力、实现顾客导向的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才能真正用好公权力,使社会更和谐。
关键词公权力 城管 执法方式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05-02
今年5月15日,通州区某街口,城管与一名摆摊女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摆摊女子的小女儿受伤并吐血,目击者称女孩是“被城管打的”,城管则表示没有打女孩,可能是“意外受伤”。5月16日,在大兴区一家铝合金门窗店店主将货物摆放在门外后,20多名乘城管执法车男子赶来试图将货物搬走,双方发生口角后,20多名男子持棍群殴该店3名商贩,致1人骨折。5月15日鄂州市城管局鼓楼城管大队在街头粗暴执法时,一过路中年男子因看不惯说了几句公道话,招致数名城管执法人员围殴,导致“多管闲事”的男子身体多处受伤,城管执法人员弃车扬长而去。
一、城管——许多人痛恨的名字
这样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对城管的质疑不断,城管为何有如此猖狂的行为?城管何来遭人们不满?城管说白了就是城市的管理者,是城市的维护者,是市民美好生活与优良环境的保护者,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
那么城管为什么遭人们这种态度?归根结底是权力问题与管理问题。从理论上说,城管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他们是来管理城市,使城市更加美好,为人民保持一个良好城市环境,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事实却恰恰相反,他们制造了几乎最多的冲突。不仅仅是那些城市中的小商贩、小摊贩,甚至大多数市民对他们也没什么好感。这折射出来的就是城市管理背后的深层问题:公权力的运用理念不当,行使方式僵硬。
二、公权力行使的问题
其实我国现在城市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可能城管造成的冲突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之一。而其隐藏在背后的就是公权力的运用与执行问题。即城管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不适当管理方式造成冲突与不满不断。
(一)公权力运用理念问题
首先,从公权力的定义上说需要监督。公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就我国来说指的是由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军事权力等。广义的公权力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狭义上公权力,仅指国家公权力,是指基于公共意志的国家机关为服务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公共范围内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
无论从什么意义上来定义公权力,公权力都是国家或者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当然一些非营利性公共组织或社会团体也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但这些公权力仅仅是协调与管理),客体是公民和社会。从事实上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性。主体集中强大,而客体分散弱小。因此在理论上公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否则社会与人民的权益就可能受损。而在现实中公权力也不是抽象的,它由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因此对这些人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就需要加强监督。城管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之一,同样应对他们进行监督。
其次,从公权力的来源说,公权力不能滥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即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这与西方政治中的契约论是一致的,即公权力是人民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或国家来统一管理整个社会,以使个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冲突而损害别人的权利,或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有一个权威的机构起协调作用。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家或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是由人民赋予并来为人民服务的。既然是人民的权利,那么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与公仆,就无权滥用这种由人民赋予的权力,更不能用此来损害人民权利。
社会主义中国无论从政治还是法律上说,都是人民的,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但长期的公权力扭曲,致使官本位现象突出。扭曲的公权力思想在行政文化中根深蒂固,许多公务人员并没有从观念上转变关于扭曲的公权力,理解公权力的实质。因此在运用公权力及执法过程中滥用公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城管是与人民接触较多的公权力行使者,也是对权力理念较差者,且面对的群体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就成为了人民比较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公共权力执行方式问题
城管引起的冲突由公权力的运用理念不当所引起仅是其原因之一,公权力的执行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上所说城管是城市管理者,不是主人式的拥有者。公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官本位,是一种身份定位的问题。正是“官本位”的思想让执法者行为方式的强硬、粗暴,造成与人民冲突,形成问题根源。
作为一个公权力的拥有者,权力的执行者当然是运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国家暴力工具做为其后盾支撑,通常用命令的方式或强迫性的方式去要求人民做什么、不做什么,是命令式、裁決式的。而作为一个管理者并不一定拥有权力,即使拥有权力也不一定要运用权力。他们更多的是用灵活的行为方式去做应该做的事情,是人民事务的管理者,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至多是人民的一员。他们做的事情要征求人民的意见,按人民的意愿或者利益去做事,讲求做事方式,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
现代政府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这就意味着现代政府不仅仅是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更是为大多数人民服务者,是为行使社会管理责任而建立、存在的。执法者手中的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决问题的,不是为了谋私利或欺压人民的。因此,现代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最根本的作用是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公权力的运用首要的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为人民谋取利益;其次公权力不可以被滥用,只能权为民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无论是城管还是其他公权力的执行者,并不是公权力的拥有者,真正拥有公权力的是他们所在的职位。当他们在其位暂时有公权力,但更多的是责任。
然而现实中,这些本来应该是人民公仆的公务人员与执法者却成了真正手握大权的裁决者,人民命运的决定者,随时决定人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他们在运用公权力时仅凭借公权力的强制力去做一切事情,从来就没有想过公权力应该怎么运用。其实,在现代这个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以及公民意识强烈的社会,政府对对社会更多的是管理,而不是命令,讲求的是管理方式的,而不是一味强制运用公权力,真正做到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于人民。这就要讲求权力运用的技巧,用恰当的方式在正确的时间运用公权力。
三、用好公权力,为民服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强调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行为规范就是要求执法者或公务人员要依法行为,讲求管理方式;而廉洁高效同样要求公权力在管理中的运用要合理、合法、合情,以正确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廉洁与管理的高效,公正透明就更要求权力运用的合理性了,这样才能形成运转的协调。做到这些需要公务人员用新的理念推进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特别是公权力的运用要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
(一)合理运用公权力
合理运用权力,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规范行为,依法行政。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础,也是公共管理的根本。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不依据法律,那公权力就为个人所有了,就成了个人谋利工具,在现实中也就只存在命令,而没有了管理。这里所说的合理利用公权力不仅仅包括不滥用公权力,还应该包括正确运用公权力。不滥用公权力是对每一个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而正确运用公权力属于进一步的更高的要求。不滥用公权力仅仅要求权力的行使者不利用公权力谋私利或用于其它目的就可以了,但合理利用公权力还要求权力行使者利用一种妥善、正确的方式行使公权力,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从人民利益出发,首先考虑怎么做符合人民的利益,从而使人民利益最大化,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行使方式。
关键词公权力 城管 执法方式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05-02
今年5月15日,通州区某街口,城管与一名摆摊女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摆摊女子的小女儿受伤并吐血,目击者称女孩是“被城管打的”,城管则表示没有打女孩,可能是“意外受伤”。5月16日,在大兴区一家铝合金门窗店店主将货物摆放在门外后,20多名乘城管执法车男子赶来试图将货物搬走,双方发生口角后,20多名男子持棍群殴该店3名商贩,致1人骨折。5月15日鄂州市城管局鼓楼城管大队在街头粗暴执法时,一过路中年男子因看不惯说了几句公道话,招致数名城管执法人员围殴,导致“多管闲事”的男子身体多处受伤,城管执法人员弃车扬长而去。
一、城管——许多人痛恨的名字
这样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对城管的质疑不断,城管为何有如此猖狂的行为?城管何来遭人们不满?城管说白了就是城市的管理者,是城市的维护者,是市民美好生活与优良环境的保护者,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
那么城管为什么遭人们这种态度?归根结底是权力问题与管理问题。从理论上说,城管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他们是来管理城市,使城市更加美好,为人民保持一个良好城市环境,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事实却恰恰相反,他们制造了几乎最多的冲突。不仅仅是那些城市中的小商贩、小摊贩,甚至大多数市民对他们也没什么好感。这折射出来的就是城市管理背后的深层问题:公权力的运用理念不当,行使方式僵硬。
二、公权力行使的问题
其实我国现在城市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可能城管造成的冲突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之一。而其隐藏在背后的就是公权力的运用与执行问题。即城管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不适当管理方式造成冲突与不满不断。
(一)公权力运用理念问题
首先,从公权力的定义上说需要监督。公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就我国来说指的是由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军事权力等。广义的公权力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狭义上公权力,仅指国家公权力,是指基于公共意志的国家机关为服务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公共范围内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
无论从什么意义上来定义公权力,公权力都是国家或者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当然一些非营利性公共组织或社会团体也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但这些公权力仅仅是协调与管理),客体是公民和社会。从事实上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性。主体集中强大,而客体分散弱小。因此在理论上公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否则社会与人民的权益就可能受损。而在现实中公权力也不是抽象的,它由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因此对这些人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就需要加强监督。城管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之一,同样应对他们进行监督。
其次,从公权力的来源说,公权力不能滥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即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这与西方政治中的契约论是一致的,即公权力是人民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或国家来统一管理整个社会,以使个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冲突而损害别人的权利,或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有一个权威的机构起协调作用。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家或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是由人民赋予并来为人民服务的。既然是人民的权利,那么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与公仆,就无权滥用这种由人民赋予的权力,更不能用此来损害人民权利。
社会主义中国无论从政治还是法律上说,都是人民的,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但长期的公权力扭曲,致使官本位现象突出。扭曲的公权力思想在行政文化中根深蒂固,许多公务人员并没有从观念上转变关于扭曲的公权力,理解公权力的实质。因此在运用公权力及执法过程中滥用公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城管是与人民接触较多的公权力行使者,也是对权力理念较差者,且面对的群体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就成为了人民比较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公共权力执行方式问题
城管引起的冲突由公权力的运用理念不当所引起仅是其原因之一,公权力的执行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上所说城管是城市管理者,不是主人式的拥有者。公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官本位,是一种身份定位的问题。正是“官本位”的思想让执法者行为方式的强硬、粗暴,造成与人民冲突,形成问题根源。
作为一个公权力的拥有者,权力的执行者当然是运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国家暴力工具做为其后盾支撑,通常用命令的方式或强迫性的方式去要求人民做什么、不做什么,是命令式、裁決式的。而作为一个管理者并不一定拥有权力,即使拥有权力也不一定要运用权力。他们更多的是用灵活的行为方式去做应该做的事情,是人民事务的管理者,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至多是人民的一员。他们做的事情要征求人民的意见,按人民的意愿或者利益去做事,讲求做事方式,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
现代政府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这就意味着现代政府不仅仅是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更是为大多数人民服务者,是为行使社会管理责任而建立、存在的。执法者手中的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决问题的,不是为了谋私利或欺压人民的。因此,现代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最根本的作用是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公权力的运用首要的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为人民谋取利益;其次公权力不可以被滥用,只能权为民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无论是城管还是其他公权力的执行者,并不是公权力的拥有者,真正拥有公权力的是他们所在的职位。当他们在其位暂时有公权力,但更多的是责任。
然而现实中,这些本来应该是人民公仆的公务人员与执法者却成了真正手握大权的裁决者,人民命运的决定者,随时决定人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他们在运用公权力时仅凭借公权力的强制力去做一切事情,从来就没有想过公权力应该怎么运用。其实,在现代这个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以及公民意识强烈的社会,政府对对社会更多的是管理,而不是命令,讲求的是管理方式的,而不是一味强制运用公权力,真正做到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于人民。这就要讲求权力运用的技巧,用恰当的方式在正确的时间运用公权力。
三、用好公权力,为民服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强调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行为规范就是要求执法者或公务人员要依法行为,讲求管理方式;而廉洁高效同样要求公权力在管理中的运用要合理、合法、合情,以正确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廉洁与管理的高效,公正透明就更要求权力运用的合理性了,这样才能形成运转的协调。做到这些需要公务人员用新的理念推进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特别是公权力的运用要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
(一)合理运用公权力
合理运用权力,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规范行为,依法行政。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础,也是公共管理的根本。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不依据法律,那公权力就为个人所有了,就成了个人谋利工具,在现实中也就只存在命令,而没有了管理。这里所说的合理利用公权力不仅仅包括不滥用公权力,还应该包括正确运用公权力。不滥用公权力是对每一个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而正确运用公权力属于进一步的更高的要求。不滥用公权力仅仅要求权力的行使者不利用公权力谋私利或用于其它目的就可以了,但合理利用公权力还要求权力行使者利用一种妥善、正确的方式行使公权力,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从人民利益出发,首先考虑怎么做符合人民的利益,从而使人民利益最大化,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