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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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相对性规则仍然是合同法基础制度,这个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这样才能准确的区分责任主体,区分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之债属于债的一种类型,债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也受合同法保护,故合同效力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人都不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不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也就是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受合同约束,才能基于合同提起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关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诉讼。
  比如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能将房屋转租,转租必须得经出租方同意,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另一承租人,那么,此时,出租方可向谁主张权利呢?可不可以直接向另一承租人主张权利呢?依据合同主体相对性原则,出租方也只能向承租方提起请求或诉讼,而不能直接向另一承租人提出要求,故,能够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只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受合同内容的约束。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这种内容上的相对性是一种对内约束力,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除非经第三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此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比如,甲借钱给乙,约定一年内偿还完毕,但是到期后,乙未偿还,甲便向乙催要,乙就经丙同意,约定半年内由丙向甲偿还债务,到期如不偿还,乙偿还。此处的债务关系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即由丙来履行乙对甲的债务,那么当丙方不偿还时,甲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仍有权向乙主张权利,此即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只限于甲乙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之间不产生违约责任,也不负违约责任。
  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履行辅助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不论该履行辅助人是否有过错。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对第三人有追偿权。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比如:甲个人向乙花店买花,乙花店派手下员工给甲的女朋友送花,但在送花途中,乙花店的员工突发疾病,导致没有将花送给甲的女朋友,那么谁有权要求违约责任呢?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呢?
  根据上述规则,虽然乙花店员工是实际送花之人,但是与甲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是乙,对于花不能及时送给甲的女朋友的违约责任,甲只能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及于乙花店的员工。而乙因其员工未将花送给甲的女朋友而导致的损失,乙可向其员工追偿,而不能直接以员工的过错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甲的女朋友,可不可以向乙主张权利呢?答案也是不言而喻的,基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虽然花的实际接收人是甲的女朋友,但是与乙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是甲,有权主张违约责任的人也只能是甲,而不能是任何第三人。
  效力判断的相对性
  效力判断的相对性是指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无论签订多少份合同,都要基于事实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违背事实、存在欺诈、乘人之威、胁迫事由等内容的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第一、合同保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74条。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权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3条: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是合同法基础制度,这个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样才能准确的区分责任主体,区分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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