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设计”让他“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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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大勇是一个企业家,这个从没有过精神病史的人却被当做精神病人强行送进了精神病房,而这一切竟是前妻的“设计安排”。在被“治疗”3天后,他历经波折“出院”。随后吴大勇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1月,法院判决,医院除当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祸从天降,知名企业家
  “被精神病”
  50岁的吴大勇是一家酒业公司的董事长。
  2012年7月20日上午,吴大勇和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公司,和员工一起打理生意。突然,一辆医院救护车停在公司门口,6个穿着医用白大褂的壮实年轻人奔吴大勇而來。“就是他,就是他!”还没等在场的员工回过神,吴大勇瞬间就被6个年轻人塞进了救护车。
  “我没有任何病,我没有……”吴大勇极力解释。然而,救护车一路风驰电掣,最后拉到了某精神病防治医院。
  在精神病防治医院,吴大勇极力向医生申辩自己没病,但医生根本不听,而且认为“病人”已失去理智,不配合治疗。因为病房与外界隔绝,也没有人可以沟通,更无法和外界联系,吴大勇每天只能接受强制“治疗”。
  接受“救治”的第3天,趁有人到病房探望病人的时机,吴大勇得到一名病人家属的怜悯,让吴大勇使用了手机。电话中,吴大勇向亲属求救,他的四弟吴钧接到求救电话后十分震惊,立即联系律师进行营救。当天下午两点钟,吴钧和律师当场向值班女医生交涉,反复说明吴大勇一直是规规矩矩的企业家,从无精神病史。女医生打电话请示后,称自己做不了主。遭到拒绝后,吴钧和律师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调查后案情大白,原来,吴大勇是“被精神病”,一切均由他的前妻谢小蓉所为。由于经济问题,吴大勇经常和前妻发生矛盾。前妻向医院打电话称丈夫精神失常,医院应家属要求,对吴大勇采取了强制住院治疗措施。
  得知自己是被前妻“设计”后,吴大勇立即告知警察和医生,他和谢小蓉已在2010年7月12日离婚。可是尽管如此,院方负责人仍声称没有家属同意,医院无权“放人”。
  吴大勇入院第4天,吴钧和律师再次来到精神病院,请求办理吴大勇的出院手续。医院声称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谢小蓉到场才能放人。至于他们是不是夫妻,医院不负责查实。无奈之下,吴钧向当地媒体求助。当天下午,媒体来到医院采访,谢小蓉也到了医院,谢小蓉承认已和吴大勇离婚,但仍以吴大勇真有精神病为由拒绝签字放人。直到当日18时30分,几经交涉,由弟弟吴钧签字后,医院允许吴大勇“出院”。至此,吴大勇失去人身自由八十多个小时。
  对簿公堂,精神病医院
  被判侵权
  “出院”后,无论是同行还是同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吴大勇,吴大勇感觉这些已影响到自己的正常交际和经营。2012年9月,吴大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精神病防治医院严重侵犯他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40万元,并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上,被告进行了激烈的反驳。该精神病防治医院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医院是接到谢小蓉的电话才接原告吴大勇来院治疗。院方承认,后来得知原告和谢小蓉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谢小蓉向院方出示的户口簿表明两人还在一起生活,证明两人有“特殊关系”,而且是谢小蓉和孩子一起送吴大勇来医院治疗,妻子、儿女都签了《知情通知书》,符合医院相关手续和医疗程序。根据精神病诊治流程,只有送病人入院的谢小蓉才能签字,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但谢小蓉一直不愿出面,是谢小蓉延迟为原告办理出院才导致原告留院两天。
  庭审中,精神病医院的代理人辩称,医院在对吴大勇病情了解的基础上让病人住院观察,治疗上不存在过错。如果要说过错,那是谢小蓉的过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担负着社会责任,有预防和治疗精神病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有家属和孩子的送治,院方才让原告“住院观察”。并且,医院举证证明“病人”吴大勇不积极配合治疗,打骂医护人员,为稳定情绪,才给他使用一些稳定情绪的药品。因此,医院认为自己没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确认,医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自由权,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吴大勇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符合有关规定,但要求赔偿4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当面向吴大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精神病防治医院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现实生活中,医院收治精神病人需经哪些程序?某大学医学院一名精神病学博士介绍,判断一个人是否为精神病人、是否要收治,家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病人是否要住院得尊重患者家属意见,患者自己做主医院是不会接收的,一定要监护人签名。这是因为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有病,而这也正是精神科的特点。精神病人在入院前应经过门诊诊断。有的患者不能陈述病情,要由家属反映一些情况。对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经相应的程序,收入医院进行治疗。如果一个人在正常工作,只是在某个方面有偏执的表现,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伤害和威胁,精神病院不应强迫其入院治疗。对于病人看病的手续和对亲属的甄别,目前尚无规定,医院也没有强制检查病人亲属证件的责任。
  事实上,吴大勇的“被精神病”遭遇并非孤案。
  令人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某大学法学博士王莹称,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内的多项法学医学交叉难题。王莹博士说,该法还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相关个人和医疗机构构成共同犯罪。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编: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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