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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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表现。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本文从法律和其它方面论证了如何实现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豍是这两年很畅销的一本书。该书作者用大量的案例揭示了当今网络世界的真实状况,有许多网民不幸生活的开始,就是缘于自己隐私的泄露,后果让人触目惊心。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有人故意把别人的隐私在网上张贴,今年初十分引人关注的“艳照门”事件便是例证;有人肆意地兜售用户的个人数据,曾经震惊全国的“‘5460’网站九千万客户信息泄露事件”豎便是很好的说明。这两个案例是侵犯网络隐私权典型案例,其实,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远不止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由于缺乏规制,非法侵害十分严重。概括起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越来越成为一个公众话题,也是当今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一)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2.53亿,首次大幅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根据CNNIC统计显示,中国网站数量持续增长,共有191.9万个,年增长率为46.3%;其中CN下的网站数为136.9万,占总网站数71.3%。注册量方面,CN国家域名在今年初突破千万后,再次实现跨越,以1218.8万的注册量,成为全球第一大国家顶级域名豏。可是与我国互联网一日千里,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在我国网络隐私权并没有引起各方面的重视,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主要用以区别于现实生活的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个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豐网络的发展,也使个人的生活空间和个人隐私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挑战。在网络世界里,恣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十分猖獗。有统计数据表明:计算机感染病毒在网络安全问题中比率最高,占90.8%;其次就是个人信息被盗窃、修改,占44.8%。(同3)这些都表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已经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发展,如果不尽快建立起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构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1.构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豑这里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却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确认其为基本人权,为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从而成为网络隐私立法的依据。但是,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豒鉴于此,笔者呼吁,将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制定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进行单独立法。这一法律的立法宗旨应是:保护自然人的网络隐私权,确保网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推广,推进电子政务及社会服务网络化的普及与发展。
  2.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民法典》,而且近几年民法领域的立法着重测向于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如《物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善民法体系中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的立法,将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现行《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将擅自宣扬、披露他人隐私视为侵害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侵害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用的是对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我们应摒弃现行的间接保护模式而实行直接保护模式。
  首先,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对权利最有效的保护就是将非法定权利变成法定权利。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载入民法典,不仅有利于提高权利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能有效地惩戒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隐私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隐私权侵权不应再参照侵害名誉权处理。对于侵害名誉权适用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恢复名誉等不宜适用于隐私权侵权。因为恢复名誉只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而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很有可能造成进一步宣扬隐私的结果,因此也不宜采用。隐私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3.完善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在我国刑法中增加“侵犯隐私权罪”。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侵犯隐私权罪”,但刑法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包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強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现行刑法的这些规定对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就不能局限于民事或行政法律领域。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在刑法中统一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是十分必要的。当某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有必要适用该罪名来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豓。
  4.应制定《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电脑个人数据的法令,欧盟、我国台湾、香港两地区也有相关法令,欧盟甚至规定禁止向无隐私权保护政策的国家输出数据,以保护电子商务的安全。这些法令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安全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控制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实行网络隐私的特别保护。这不仅可以遏制侵权的发生,还可做到法律与国际接轨,同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豔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途径的其它构成
  
  一是处理好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与结合我国实际的关系。网络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其保护单靠某一个国家是不能完成的,需要国际间的协作。所以,界定网络隐私的范围时,应当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
  二是应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网络隐私内容包括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即有关个人的一切可以定位于本人的情报数据和信息。如姓名、年龄、肖像、身高、体重、身份证号码、指纹、婚姻状况、收入、生活经历、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银行账户、消费习惯、病历、宗教信仰、前科记录等等;私人空间在网络世界里主要是个人计算机及电子邮箱;私人活动包括网上浏览、网上购物、网上发表言论等。
  三是应当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国家官员、社会公众人物的网络隐私涉及公共利益、共同需求及社会政治利益时,应当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是应当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予以特别保护。有统计表明,有20%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67%的人公布了年龄,59%的人泄露了住址,61%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完全暴露。这些真实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后果难以预料。我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四、结论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一句广为流传的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互联网上,一切都是虚拟的,没有人知道你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说你在网络世界中的隐私应该是没有威胁的。事实上这个虚拟世界是现实真实世界的映射,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且随着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逐步成为人类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不可或缺的工具。如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各界急需探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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