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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分析
2011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6件9人,涉案金额总计达415万余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2件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4件6人,相比去年同期(1件1人)明显上升。其中,5件7人已获有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手法多样。在受理的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作案手法各有不同,有直接开设门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某向他人租下门面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了“知名度”店,在店内销售各假冒名牌产品,从中牟利;也有在淘宝网开设网络商店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如在徐某、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赵某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淘宝网”及其他途径销售假冒“UGG”品牌的雪地靴、拖鞋;还有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进行制假售假活动进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打印机墨盒、硒鼓后充粉重新制作成墨盒、硒鼓的活动,再用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标签、包装盒进行包装后销售给他人。
2.制假售假专业化、职业化。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皆系专门从事制假售假活动,制假售假呈专业化、职业化趋势。比如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秦自2005年起即从事假冒上海某品牌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兼零售,长达6年之久。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自2008年3月起即在租借的厂房内非法大肆生产假冒福建某品牌的汽油发电机组,并采用虚构供货商以及在侵权产品上套用授权贴牌外包装的手法逃避海关检验出口至境外。
3.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知名品牌成受害重灾区。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对象涉及假冒名牌墨盒、硒鼓,假冒名牌包具、手表、皮鞋,假冒名牌汽油发电机组、名牌汽车零配件等各类商品。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2010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租一门面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份开设“知名度”店,后从广东、上海等地购进假冒“LV”“GUCCI”“OMEGA”“LONGINES”“OMEGA”“BURBERRY”等各类世界名牌的包具、手表、皮带,并在店内销售,从中牟利。2011年2月,公安机关在其处当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标有世界知名品牌的包具、手表、皮具300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查获货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难点分析
1.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领域广泛,交叉竞合情况多有存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既涉及刑事法律问题,又涉及民商事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涉案品牌有所认知,如何准确定性案件对承办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对于缴获的赃物,某知识产权中心出具了鉴定书称均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本案涉及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了准确定性,承办人员请教专家,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主动与某知识产权公司、惠普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交流。经承办人认真审查后认为,某知识产权中心只是惠普公司等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打假的公司,只能确认涉案物品上商标的真伪,并无认定伪劣产品的鉴定资质,因此其鉴定书中对伪劣的认定无法采纳。最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公诉方意见,被告人亦认罪服判。
2.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增加办案难度。犯罪分子利用监管薄弱环节,逃避监管,比如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嫌疑人黄某某在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假冒产品和罚款处理后,又通过拍卖渠道回购,经整修后重新组织生产出口,企图蒙混过关,后被海关查处。由此,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是本案中第一次由工商部门查获的侵权产品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对于这批侵权产品,某公司已缴纳20万元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不再计入本案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中。承办人仔细审查、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批侵权产品不再计入本案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中。对于被海关查收的侵权产品,因该笔出口订单某公司尚未收取货款,故根据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的价格来认定,由于该价格以美元计,根据报关当月最低的外汇卖出价,通过汇率折算,本案总案值为人民币108万余元。
3.知识产权类案件跨地域性、犯罪手法多样性的特点及涉外程序规则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一方面,此类案件作案手段愈来愈隐蔽。比如于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涉案未销售部分的数额经鉴定未达到起刑点,而已销售部分因嫌疑人更改网店交易明细、缺少账册等原因而无法调取证据证实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只能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予以撤回。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侵害的多是知名企业甚至跨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越来越多的假冒国际名牌注册商标的犯罪,涉及被侵权商标都在国外注册,因此调取证据存在障碍:一是通过刑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向境外机构取证诉讼成本巨大而收效甚微;二是立法未跟上实践需要,联系渠道不畅通。针对这些特性,均需要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积极拓展思路、寻求取证通道,寻求多种解决方案。
三、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对措施
1.领导高度重视,打造高素质办案队伍。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办案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指派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承办人办理,同时可指派资深检察官积极参与,帮助指导案件办理,并参与出庭公诉,保证案件质量。具体承办人员也应深入学习,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培训,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法律的掌握,遇到新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请教,并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承办人员的沟通交流,确保办案质量。
2.各方联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加强与公检联动,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办理知識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对于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等疑难、分歧问题,与法院加强研讨,明确法律适用,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通报、及时移送,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通报、案件研讨等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机制,形成促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3.服务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统一思想、服务大局,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坚持依法快审快结,体现打击力度。二是组织集中公诉,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检察机关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公诉,以增加法制宣传的力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
2011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6件9人,涉案金额总计达415万余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2件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4件6人,相比去年同期(1件1人)明显上升。其中,5件7人已获有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手法多样。在受理的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作案手法各有不同,有直接开设门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某向他人租下门面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了“知名度”店,在店内销售各假冒名牌产品,从中牟利;也有在淘宝网开设网络商店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如在徐某、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赵某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淘宝网”及其他途径销售假冒“UGG”品牌的雪地靴、拖鞋;还有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进行制假售假活动进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打印机墨盒、硒鼓后充粉重新制作成墨盒、硒鼓的活动,再用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标签、包装盒进行包装后销售给他人。
2.制假售假专业化、职业化。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皆系专门从事制假售假活动,制假售假呈专业化、职业化趋势。比如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秦自2005年起即从事假冒上海某品牌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兼零售,长达6年之久。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自2008年3月起即在租借的厂房内非法大肆生产假冒福建某品牌的汽油发电机组,并采用虚构供货商以及在侵权产品上套用授权贴牌外包装的手法逃避海关检验出口至境外。
3.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知名品牌成受害重灾区。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对象涉及假冒名牌墨盒、硒鼓,假冒名牌包具、手表、皮鞋,假冒名牌汽油发电机组、名牌汽车零配件等各类商品。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2010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租一门面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份开设“知名度”店,后从广东、上海等地购进假冒“LV”“GUCCI”“OMEGA”“LONGINES”“OMEGA”“BURBERRY”等各类世界名牌的包具、手表、皮带,并在店内销售,从中牟利。2011年2月,公安机关在其处当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标有世界知名品牌的包具、手表、皮具300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查获货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难点分析
1.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领域广泛,交叉竞合情况多有存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既涉及刑事法律问题,又涉及民商事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涉案品牌有所认知,如何准确定性案件对承办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对于缴获的赃物,某知识产权中心出具了鉴定书称均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本案涉及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了准确定性,承办人员请教专家,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主动与某知识产权公司、惠普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交流。经承办人认真审查后认为,某知识产权中心只是惠普公司等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打假的公司,只能确认涉案物品上商标的真伪,并无认定伪劣产品的鉴定资质,因此其鉴定书中对伪劣的认定无法采纳。最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公诉方意见,被告人亦认罪服判。
2.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增加办案难度。犯罪分子利用监管薄弱环节,逃避监管,比如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嫌疑人黄某某在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假冒产品和罚款处理后,又通过拍卖渠道回购,经整修后重新组织生产出口,企图蒙混过关,后被海关查处。由此,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是本案中第一次由工商部门查获的侵权产品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对于这批侵权产品,某公司已缴纳20万元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不再计入本案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中。承办人仔细审查、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批侵权产品不再计入本案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中。对于被海关查收的侵权产品,因该笔出口订单某公司尚未收取货款,故根据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的价格来认定,由于该价格以美元计,根据报关当月最低的外汇卖出价,通过汇率折算,本案总案值为人民币108万余元。
3.知识产权类案件跨地域性、犯罪手法多样性的特点及涉外程序规则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一方面,此类案件作案手段愈来愈隐蔽。比如于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涉案未销售部分的数额经鉴定未达到起刑点,而已销售部分因嫌疑人更改网店交易明细、缺少账册等原因而无法调取证据证实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只能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予以撤回。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侵害的多是知名企业甚至跨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越来越多的假冒国际名牌注册商标的犯罪,涉及被侵权商标都在国外注册,因此调取证据存在障碍:一是通过刑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向境外机构取证诉讼成本巨大而收效甚微;二是立法未跟上实践需要,联系渠道不畅通。针对这些特性,均需要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积极拓展思路、寻求取证通道,寻求多种解决方案。
三、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对措施
1.领导高度重视,打造高素质办案队伍。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办案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指派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承办人办理,同时可指派资深检察官积极参与,帮助指导案件办理,并参与出庭公诉,保证案件质量。具体承办人员也应深入学习,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培训,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法律的掌握,遇到新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请教,并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承办人员的沟通交流,确保办案质量。
2.各方联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加强与公检联动,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办理知識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对于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等疑难、分歧问题,与法院加强研讨,明确法律适用,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通报、及时移送,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通报、案件研讨等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机制,形成促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3.服务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统一思想、服务大局,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坚持依法快审快结,体现打击力度。二是组织集中公诉,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检察机关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公诉,以增加法制宣传的力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