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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4条在承袭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上,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尚待进一步解释的是两种责任的先后顺位及其份额分配。在具体侵权人确定时,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乃条文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具体侵权人不明时,基于补偿优先于赔偿和最佳风险防范目的之考量,管理人应先于使用人担责。就管理人之担责份额,应综合考量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原因力、各方经济状况、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转移能力、是否投保等因素。就使用人之担责份额,应于管理人赔偿剩余部分,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