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以污染"行为"作为责任的主要来源,将责任主体的范围局限于污染行为人。此种"行为责任"模式忽视了对于物的"状态"的关注,导致部分污染行为人难以判断的环境事件不能准确认定责任主体,造成污染治理责任人的缺位。"状态责任"通过物的归属与事实管领状态确定责任主体,可以及时有效地确认污染治理责任人。构建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并行的二元一体责任体系,将有助于环境法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的立法目标的有效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