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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新型集团犯罪形式,数量剧增,影响更广泛,造成社会危害也更严重。虽然我国刑法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相关立法,但仍不能抑制此类犯罪数量上升的趋势。本文通过对该类犯罪成因的具体分析,找出其犯罪的根源,为防治此类犯罪提供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减少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集团性犯罪从20世纪80年代起迅速增多。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规模更大、组织更严密、活动的区域也更加广泛,其危害人民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虽然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对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是一致的:(1)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成员比较固定,帮规戒律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黑社会渗透的黑色内容;(2)独霸一方,有一定的势力范围;(3)经济色彩强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4)渗透党政机关,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编织保护网;(5)作案手段趋向职业化,具有极强的暴力性和掠夺性。 对于其具体定义,笔者比较赞同郭子贤的观点,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众多成员组成,有严密的组织性,凭借组织暴力和权力庇护来非法控制一定的社会区域或行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半隐蔽的群体。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原因
我国学术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原因的研究不像概念有那么激烈的争议,大致上可归纳为两大类:综合原因说和具体原因说。
(一)综合原因说。
该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多种原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原因的多样性。大体上又有以下几种:(1)社会个体综合原因说。此观点从社会和个体两方面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原因,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个体自身的因素。(2)历史、现实综合原因说。这种学说从历史、现实两方面来寻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原因,认为其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现实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影响的结果。(3)现实社会综合原因说。此观点仅仅从现实社会的角度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4)自组织原因说。此观点由何秉松教授提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社会系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是以系统的内部矛盾,即社会不平等、社会对金钱的追求、犯罪亚文化为依据的。其中,社会不平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根源,社会对金钱的追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驱动力,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神支柱,而系统的环境则是政治腐败和社会控制弱化。
(二)具体原因说。
此学说不力求全面、综合地去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各种原因,而是追根溯源,寻找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有学者以“社会人是经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追逐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为理论基点,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有组织犯罪问题,提出了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 (2)有组织犯罪的文化原因论。有学者论述了犯罪文化在有组织犯罪(组织形成)中的作用,认为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与犯罪文化有着最直接的联系。认为犯罪文化为犯罪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凝聚力,是维系犯罪组织的精神纽带。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论。此学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的,个体之所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心理原因有:追求财与势的多重满足,相近的心理背景和相似的心态,罪责扩散与个体特征弱化等。
通过对上述材料分析,笔者认为,综合原因说和具体原因说都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前几年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薄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契机;其次,逐年上升的犯罪量和治安环境的恶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提供了氛围,而政府部门的纵容、腐败和反黑工作的不力则为涉黑性质组织的快速蔓延提供了社会环境;最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多的外部原因。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预防黑恶势力犯罪最根本的办法是在深入分析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源后祛除其生存条件。由于促使犯罪的因素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它还会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存在甚至恶化。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除了要健全社会结构、大力发展社会民主政治、加强社会监控和管理外,还需要在法制层面上进行完善,只有多种措施综合运用,才能减少黑恶势力的产生。
(一)完善立法防控机制。
1、我国现行“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
现行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反黑”法律体系缺乏完备性。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了三个不同罪名,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下列三种行为却未规定: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二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发展成员构成犯罪,而他们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三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但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却没有规定为犯罪。(2)法条未设置财产刑。针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形势,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财产刑,通过增设财产刑,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谋取的不法收入都予以惩罚。(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的设置明显偏轻。
2、我国现行“反黑”行事立法的完善。
(1)实体法方面:一是增设相关新罪。应将上文中提到的3种行为纳入到刑事立法中;二是修改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
(2)程序法方面:一是慎用取保候审制度。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取保候审,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予以拘留。因为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拥有经济实力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头目可能会利用取保候审之机串供、逼迫证人、毁灭罪证。二是强化收集证据手段,即通过电子监控、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收集证据。这些手段的目的不在于收集情报,而是将这些情报作为证据呈送法庭。 三是借鉴西方的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以换取其对司法机关无法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进而达到全面有效打击之目的。
(二)健全司法防控机制。
1、以情报信息为中心,及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有組织犯罪由其本质特征——严密的组织性所决定,或隐藏的很深,或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因此对这类犯罪要想实施有效彻底的打击,必须在采取行动以前有充分的情报信息。
2、控制相关犯罪,从经济上切断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有组织犯罪无论是以政治为目的还是以经济为目的,对其有效遏制,根本途径在于堵住其敛财的途径和切断其经济上合法化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打击与有组织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犯罪,如走私、贩毒、卖淫等。第二,有效控制洗钱现象的发生,在打击洗钱现象的力度增大时,非法所得投向合法事业以规避风险的倾向就会得到遏制,从而有利于限制有组织犯罪势力的扩张。
3、形成正当司法程序。从司法方面而言,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应当是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建立在“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基础上,一方面使犯罪分子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08级刑法学研究生硕士)
注释:
①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59-65.
②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7.
③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65-77.
④何秉松.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上、下.政法论坛.2002,(4)、(5).
⑤许新源.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公安大学学报.1997,(3)、(4)、(5).
⑥严励.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文化.政法学刊.1997,(4).
⑦许永胜.国际刑法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最新研究动向.中国法学.1997,(4).
⑧王晓.阮方民.有组织犯罪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97-99.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集团性犯罪从20世纪80年代起迅速增多。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规模更大、组织更严密、活动的区域也更加广泛,其危害人民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虽然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对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是一致的:(1)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成员比较固定,帮规戒律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黑社会渗透的黑色内容;(2)独霸一方,有一定的势力范围;(3)经济色彩强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4)渗透党政机关,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编织保护网;(5)作案手段趋向职业化,具有极强的暴力性和掠夺性。 对于其具体定义,笔者比较赞同郭子贤的观点,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众多成员组成,有严密的组织性,凭借组织暴力和权力庇护来非法控制一定的社会区域或行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半隐蔽的群体。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原因
我国学术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原因的研究不像概念有那么激烈的争议,大致上可归纳为两大类:综合原因说和具体原因说。
(一)综合原因说。
该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多种原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原因的多样性。大体上又有以下几种:(1)社会个体综合原因说。此观点从社会和个体两方面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原因,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个体自身的因素。(2)历史、现实综合原因说。这种学说从历史、现实两方面来寻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原因,认为其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现实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影响的结果。(3)现实社会综合原因说。此观点仅仅从现实社会的角度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4)自组织原因说。此观点由何秉松教授提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社会系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是以系统的内部矛盾,即社会不平等、社会对金钱的追求、犯罪亚文化为依据的。其中,社会不平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根源,社会对金钱的追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驱动力,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神支柱,而系统的环境则是政治腐败和社会控制弱化。
(二)具体原因说。
此学说不力求全面、综合地去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各种原因,而是追根溯源,寻找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有学者以“社会人是经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追逐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为理论基点,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有组织犯罪问题,提出了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 (2)有组织犯罪的文化原因论。有学者论述了犯罪文化在有组织犯罪(组织形成)中的作用,认为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与犯罪文化有着最直接的联系。认为犯罪文化为犯罪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凝聚力,是维系犯罪组织的精神纽带。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论。此学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的,个体之所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心理原因有:追求财与势的多重满足,相近的心理背景和相似的心态,罪责扩散与个体特征弱化等。
通过对上述材料分析,笔者认为,综合原因说和具体原因说都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前几年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薄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契机;其次,逐年上升的犯罪量和治安环境的恶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提供了氛围,而政府部门的纵容、腐败和反黑工作的不力则为涉黑性质组织的快速蔓延提供了社会环境;最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多的外部原因。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预防黑恶势力犯罪最根本的办法是在深入分析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源后祛除其生存条件。由于促使犯罪的因素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它还会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存在甚至恶化。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除了要健全社会结构、大力发展社会民主政治、加强社会监控和管理外,还需要在法制层面上进行完善,只有多种措施综合运用,才能减少黑恶势力的产生。
(一)完善立法防控机制。
1、我国现行“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
现行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反黑”法律体系缺乏完备性。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了三个不同罪名,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下列三种行为却未规定: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二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发展成员构成犯罪,而他们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三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但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却没有规定为犯罪。(2)法条未设置财产刑。针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形势,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财产刑,通过增设财产刑,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谋取的不法收入都予以惩罚。(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的设置明显偏轻。
2、我国现行“反黑”行事立法的完善。
(1)实体法方面:一是增设相关新罪。应将上文中提到的3种行为纳入到刑事立法中;二是修改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
(2)程序法方面:一是慎用取保候审制度。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取保候审,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予以拘留。因为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拥有经济实力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头目可能会利用取保候审之机串供、逼迫证人、毁灭罪证。二是强化收集证据手段,即通过电子监控、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收集证据。这些手段的目的不在于收集情报,而是将这些情报作为证据呈送法庭。 三是借鉴西方的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以换取其对司法机关无法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进而达到全面有效打击之目的。
(二)健全司法防控机制。
1、以情报信息为中心,及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有組织犯罪由其本质特征——严密的组织性所决定,或隐藏的很深,或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因此对这类犯罪要想实施有效彻底的打击,必须在采取行动以前有充分的情报信息。
2、控制相关犯罪,从经济上切断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有组织犯罪无论是以政治为目的还是以经济为目的,对其有效遏制,根本途径在于堵住其敛财的途径和切断其经济上合法化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打击与有组织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犯罪,如走私、贩毒、卖淫等。第二,有效控制洗钱现象的发生,在打击洗钱现象的力度增大时,非法所得投向合法事业以规避风险的倾向就会得到遏制,从而有利于限制有组织犯罪势力的扩张。
3、形成正当司法程序。从司法方面而言,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应当是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建立在“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基础上,一方面使犯罪分子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08级刑法学研究生硕士)
注释:
①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59-65.
②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7.
③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65-77.
④何秉松.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上、下.政法论坛.2002,(4)、(5).
⑤许新源.有组织犯罪成长经济论.公安大学学报.1997,(3)、(4)、(5).
⑥严励.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文化.政法学刊.1997,(4).
⑦许永胜.国际刑法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最新研究动向.中国法学.1997,(4).
⑧王晓.阮方民.有组织犯罪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