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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进展,国际社会对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尽管当前国际公约尚未对“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该遗传资源也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从而对“区域”遗传资源的利用进行适度限制,并在充分发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的基础上,对“区域”遗传资源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进一步谈判加以解决。同时,我国应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与研究,大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以便将来在“区域”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领域占有与我国地位相称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