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但还未取得收益的种养项目,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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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郑琳和丈夫马某原是县城一家小工厂的工人,前年夫妻俩都下岗了。为开拓新的生活出路,夫妻俩商量后,在去年春回到家乡开发荒山种植脐橙,而且马某还报名参加了农函大种植专业学习。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们双方却经常为一些家务事争吵打架,并为此准备离婚。可是,郑琳已在这块果园里投入了6万多元资金,但还没取得任何经济效益,如果还是由双方来管理,肯定会影响生产。但如果给其中的一方,另一方又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果园由马某经营管理,并由马某补偿郑琳3万元果园投资。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不同于其他财产,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则不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影响项目的效益,给双方都造成损失,特别是一些长效项目,所受的影响更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所以,有利于生产管理,是处理好还未取得收益的种养项目的出发点。本案中,因为马某参加了农函大学习,有种植方面的技术和经验,所以,由他来经营管理更合适,但要对脐橙园折算出一个合理的价位来对郑琳进行补偿。对补偿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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