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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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网上购物已逐步成为人们主要的网上行为之一,对比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消费,网络购物消费具有很大的优势。凡事都是利弊共存的,根据最新的司法大数据解读:全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保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深入、全面地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公平交易;法律滞后性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条款
  (一)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护
  公平交易权是指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时,在特别是在交易平台提供者上注册帐号时会有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如果你不同意,只能退出注册。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消费者无法真正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经过美化的图片、夸大的宣传广告了解商品的品质。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7天“后悔权”,即7天无理由退货。具体规定为: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还增加了残次产品的召回制度。
  (二)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时,就会完善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在消费者购物时,商家会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由于这种个人信息存在商业经济价值,所以大量的不法商家擅自泄露或非法售卖,更有甚者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侮辱恐吓。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地提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
  (三)维权困难、成本高
  因为维护消费权益成本高,且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消费者常常会放弃自己的权益。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适格主体后,针对群体性消费者事件,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进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在网络购物中,因网络交易平台审查管理义务的不到位,信用登记的不真实,以及在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找不到侵权主体和违约责任主体,导致维权困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时,不能提供该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限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滞后性
  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当代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不少亮点。如:增加了新型消费方式——网购的法律条款;完善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对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还规定了保底数额;增加了消费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可规范市场的基本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误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还有如下的一些不足,无法使消费者权益得到长期的、动态的保护。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关于信息披露、撤销权、消费者救济权等规范性法条,并无具体的、明确的惩罚性内容;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先行法律即有内容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我们消费者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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