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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战后联邦宪法的修正,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各州对选民资格的法律限制,成为可能。但是,自1874年以后的70年间,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始终持消极主义的司法哲学,在法律方法上,表现为对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倚重。1944年至1962年间,最高法院开始注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初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自1962年以来,最高法院全面进入司法能动主义时代,州法对选民资格的调控权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仍需考虑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尊重州权和联邦主义,这构成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最高法院司法哲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