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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正一样,是诉讼的重要价值,行政诉讼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当提高效率。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我国法律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原告提供证据时限的规定,过于严格,从而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此做出一定的修改,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许原告在证据交换日或者第一次庭审之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