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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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宪法制定以来,宪法学的研究就一直进行着。宪法学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宪法内容对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影响,宪法学的研究关系着国家正常发展与运行的稳定性。宪法学研究的理论立场与逻辑思路对其知识点的方法论与进度关系非常密切,中国宪法的研究范式必须要注重中国化的宪法研究、宪法的实证研究方法、宪法的解释方法与宪法的解释价值,在宪政体制基本成型的环境下,宪法理论体系需要完善,逐步向成熟阶段发展。本文中作者主要针对宪法学的理论内容与关键点进行论述,详细分析了宪法学的研究方式与内容,提出了作者自我的观点。
  关键词 宪法学 研究范式 向度 价值
  一、宪法学的中国化研究
  宪法学的中国化研究主要指的是宪法学本身的一种合理的中国式解释与实际情况的说明,宪法学在中国社会的具体发展与运用主要针对宪法的主体地位而言,建立中国科学有效的宪法理论地位可以有效的帮助宪法学实现中国化的转变,要适当强调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化发展,有效的帮助宪法学合理化的提高自身的学术地位与价值。
  全世界的宪法学习过程中,宪法学本土化是一种影响宪法实际发展与变化的根本问题,宪法制度与理论的科学发展可以有效的提高宪法学本身的价值,宪法的制定之初需要根据实际国情做出适当的安排与分析,按照本土实际发展情况与具体特点相结合的做出分析,不断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个综合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的过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国家不同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价值体系,世界宪法的异性对各自国家的影响力都有不同的价值与作用,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由于不同的历史发展背景与文化内涵对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必须要针对国家本土化的发展与动态情况相符合积极开展较为有效的宪法治国,中国宪法的本土化策略也尊重这个原则,展开了中国化的发展进程。
  二、宪法学的实证化研究
  第一、宪法学的实证化研究指的是宪法学研究的实证化与宪法文本自身的实效化。宪法学研究的实证化就是使研究回归宪法文本,宪法文本内容的实际价值指的是必须要坚持客服宪法理论性研究的难题与障碍,帮助宪法成为具有活力的法律制度,开展实效化的学习与运用。宪法的实效发展影响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形态,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环境下,宪法内容本身具有法律价值,但是在社会中的意识与认识并不强,宪法具有实效的内容,确认了国家各族人民的贡献与奋斗价值,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人民对它的了解和认识却很少。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其中还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与武装力量、各个政党组织与社会团体、企业与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要遵守国家宪法,按照宪法经营与发展,一切违反宪法与法律的行为都成为犯罪行为,会予以追究责任。宪法主体内容是这些组织与相关部门活动的根本参照原则,必须要科学、适当的加强对宪法的学习与保护,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
  第二,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得到了执政党的反复确认。1999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征求党外人士对修宪意见的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法律的主体内容,也是核心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社会必须树立对待宪法的正确认识,认识到宪法的权威与核心概念,了解宪法的价值,建立健全保障宪法运行与价值发挥的监督管理体制,遵守宪法保护条例与宪法正常发展的规律。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都不能滥用权力。一定要十分明确,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胡锦涛在2002年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做出了讲话,讲话内容中就对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全国各族人民与各部门组织必须遵守宪法章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宪法具有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加强宪法的效力与价值,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护宪法不被侮辱,做到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工作。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
  宪法拥有抽象与静态两种类型,宪法本身的价值必须通过宪法学的合理研究与科学分析才能表现出来,宪法适用于具体案件,宪法的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宪法学本身的研究对于宪法是一种有效的提高,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解释方法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要以国家地位为先,尊重国家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本质是对民法的详细解释,对人民负责的一种法律概念,宪法就是一种方法论,对国家尊严保护与人民权益保护的方法论。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规范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国外规范宪法学者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形成“事实—规范 - 价值”的研究套路。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
  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现阶段面对宪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宪法本身的价值,要了解宪法的颁布与执行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清晰、透彻的认识到宪法本身存在的缺点,还要掌握好宪法研究方法的核心价值内容,宪法对国民的权益保护正在体现出它的价值和重要性。我国宪政制度的主要发展障碍在于注重现实性的需求追求,忽略了规范性价值的保障,这对宪法本身的发展是一种否定和挑战,宪法必须注重对规范的要求和标准,提升宪法价值的表现。
  一方面,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有意或无意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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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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