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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交付与赔偿方法时,均使用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内容如下: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A种方法: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B种方法: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