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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团结权一直面临反垄断法与劳动法的冲突与碰撞.在美国,立法者区分受《国家劳动关系法》保护的“雇员”和不受保护的“自雇者”,仅使得前者行使团结权的行为免受反垄断法规制.但仅通过对《国家劳动关系法》或者反垄断法规则作出解释无法有效保护类雇员团结权.基于现实需求以及“自由劳动”的宪法精神,联邦立法应借鉴一些州的立法经验和法院判例,直接干预反垄断法与劳动法的中间领域.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些立法经验,从集体权利层面探讨保护不具有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