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swdfo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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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间要约人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可撤销两种: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可撤销要约,另行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三人主观为故意的,受要约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实际履行契约义务相对人,并对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辅之以要约人选择权。至于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约人撤销可撤销要约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第三人无论主观善意与否,亦无须向受要约人担责;受要约人被赋予撤销权的,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了权利,只要第三人主观为明知,与要约人间的责任分担就涉及过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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