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相关刑事法律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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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储存、传输、处理数据的技术都变得十分成熟,然而,这也意味着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将会受到极大地威胁。以某些非法组织或机构通过非法途径非法获取、泄露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为例,此种犯罪行为究竟会给当事人带来何种无法磨灭的影响,我们又如何将已经发生的事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化是我们应当致力处理的。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大。本文将通过一定的案例分析我国刑法对隐私权保护上存在的不足点,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希望能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安全相关刑事法律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
  關键词:大数据时代 隐私权 刑法保护体系
  一、大数据时代
  (一)大数据的含义
  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是一个数据爆炸的时代。其中数据被称为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而大数据就像许多刚出来的新事物一样,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各研究机构或研究所对于大数据的定义各不相同。其中百度百科是这样定义的:“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二)大数据的积极影响
  大数据是应社会的先进发展而生的,具有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处理速度迅速、价值密度低的特征。[1] 其诸多益处,集中可以体现在获得知识与推测趋势、分析掌握个性化特征、通过分析辨识真相等方面。
  1、获得知识与推测趋势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通过较为成熟的大数据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并进行预测趋势,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认为“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2],通过分析、预测数据国家能够发展的越来越美好,政府能够更好地治理社会,公民能够更好地面对生活中有概率出现的突发状况,以AccuWeather[3]为例,此应用最多可以预测25天的出行情况,为需要出行的用户提供了天气指导。
  2、分析掌握个性化特征
  分析数据掌握个性化特征,以短视频app为例,用户通常点击哪种视频多,它就会推荐同类视频给用户,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3、通过分析辨识真相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辨别哪些是正确信息,哪些是错误信息,从而一开始就可以把一些荒谬错误的信息给过滤掉,对真相有所认知。
  (三)大数据的消极影响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它也威胁到了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增加了许多隐私犯罪问题。
  1、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化
  就目前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度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可以被数据化的。比如我们在qq、微信等交友软件进行聊天又或是用户在运用网站进行搜索、浏览时,我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痕迹早已被数据化。
  2、公民个人隐私的商业化
  公民在互联网上所产生的数据有极大可能会被某些大型企业有目的的采集起来进行目的性分析甚至公民的个人信息会遭受到二次贩卖。某些大型企业从中牟取了极大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公民个人隐私被泄露的彻彻底底,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困扰,公民个人隐私的商业化将会给互联网用户带来无穷无尽的不安全感和对隐私被泄露后的手足无措。
  二、公民隐私泄露案例分析
  (一)美团、饿了么陷入“偷听门”事件
  2018年11月份,一位来自上海的女士在和朋友闲谈时表示想喝一杯CoCo奶茶,在此之后打开饿了么app时发现首页就推荐了CoCo奶茶的相关店铺,但是她之前从未在app上搜索过相关内容。无独有偶,一位来自北京的网友也表示自己在和同事闲聊时提到想吃鳗鱼饭,打开饿了么后首页上就出现了鳗鱼饭的外卖店,并且该网友表示在第二天曾故意大声对着手机说想吃披萨,打开饿了么后就出现了披萨店的推荐。于是有网友就将自己的类似经历发到网上,引起了部分有相似经历网友的热烈讨论。对此,有人对相关外卖软件进行了测试,结果发现,谈及相关产品后外卖软件上出现相关推荐的概率达到了60%-70%左右。我们的隐私是否有泄露的危险,隐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都是一个未知数。
  1、“偷听门”背后反映的依然是用户对隐私安全的需求
  事件的真实性我们可以有待斟酌,但是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大数据背景下,相关软件侵犯客户隐私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忽视,反映的也是大数据网络时代背景下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大数据网络背景下,人们对于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更加的关注了,也表明了大数网络背景下个人隐私安全的巨大隐患。
  2、“偷听门”事件所折射的大数据网络背景下的侵犯个人隐私模式
  大数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通过网络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以达到精准营销的目的,虽然由此满足了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但对客户的个人隐私侵犯是难以避免的,各应用商家通过应用平台收集客户信息,形成大数据集合,需要时就对客户个人信息随意调用,以达到最大化营销盈利的目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此背景下,个人用户的隐私安全,理应得到保障,而商家对客户的数据挖掘和使用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个“度”在哪里,则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和保护。
  三、我国刑法对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安全的保护
  (一)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是指当事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不希望被他人所知晓,一旦知晓,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会受到一定影响,大体上来说,公民的隐私也可称为公民个人信息,两者的具体范围界限并不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也有了新的变化。
  首先其客体不仅仅止步于静态的用户最基本信息,诸如姓名、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公民最基本信息,用户在交友软件聊天的信息、浏览的网页信息甚至输入到搜索框内的信息等都可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   其次,现代的隐私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某些大型企业或组织会把公民在网上冲浪时所留下来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甚至贩卖扩散,以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我们的隐私也许会被贩卖给非法机构,而这些非法机构会对我们进行诈骗、恐吓又或是其他的方式危害我们的利益。
  最后,现在的隐私是具有流动性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不再是静态的,而是可以流动,可以实时更新的,以微博热搜为例,它是通过网友们的点击量而形成的。
  综上所述,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具有经济性和人格性两种特性。人格性指公民私密信息的泄露的确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造成影响。与传統隐私权相比,现代隐私权增加了经济性这一特性,大数据环境下,对数据(浏览量、点击量等)的采集、分析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甚至政治价值,以脸书为例,脸书所创造的商业价值与其累计储存的用户个人信息有很大关系,并有传言说脸书通过收集用户的偏好信息,有针对性的推送一些广告,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影响2016年的美国大选。[4]
  (二)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安全的现状保护
  对于隐私权这一领域,不同于婚姻家庭关系有婚姻家庭法这样的专门保护法,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隐私保护法,但一些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了隐私权,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遗憾的是在制定法中未涉及其具体内容,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还要归于学理和判例的讨论[5]。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对侵犯公民隐私罪的规定,却有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解释详细列举了刑法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10种情形。然而,由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刑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解释尚未完全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问题[6]。整体来说,隐私权立法碎片化比较严重,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进行统一的规定。
  (三)我国大数据环境下刑法对隐私保护的漏洞
  1、公民个人信息解读不完善
  我国现有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进行全面、清楚的界定,解释尚未具体说明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在大数据的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只凭解释中列举的少数情形,已无法满足这个信息传播更换如此迅速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解读不完善使得现有刑法体系无法解决现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2、网络隐私侵害风险大
  伴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公民的用户信息会被商家收集、分析甚至二次贩卖,进而以极快速度在网络上传播,泄露侵犯了公民隐私,给受害公民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无法磨灭的影响。近些年来,网络隐私愈加趋向透明化,一旦泄露,传播速度也是极快,造成的后果难以预测。但刑法上目前也没有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刑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合法规制[8]。
  3、监管机构职责模糊
  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用于负责监管隐私保护方面的行政机关或机构。要知道,立法、司法、执法缺一不可,相关职务部门的司法监督很有必要,尤其是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涉及各行各业,领域之多,范围之广,保护难度增加的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和国家在司法上的格外关注,但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统一系统的隐私监管机构,加强行政监督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4、重视程度低
  相对于国家和社会等方面的秘密保护,刑法法律对侵犯隐私问题的重视度要低得多,这对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刑法体系的构建极为不利。有句老话叫做,不想当将军的兵不是好兵。我国要想制定一套系统的隐私权刑法体系,首先得把对侵犯隐私问题的重视度提起来。
  5、起诉模式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模式多采用公诉模式,然隐私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其具有私密性,采取公诉模式处理相关案件,很可能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6、刑罚方式单一化
  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隐私犯罪的刑罚方式大多采用自由刑,过于单一,从而其预防和惩治效果打了折扣。
  (四)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研究表明,侵犯公民隐私安全的犯罪率在逐年渐升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刑事案件数量近三年呈直线模式增长。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还不完善,以下是为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中隐私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1、明确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地位
  明确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地位,提高重视度是完善刑法体系的第一步。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公民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国需不断加强刑法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重视度,有必要设置专章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给予专门的保护,这样才能让现代社会有序发展。在刑法中给予隐私权一定的法律地位能够起到预防公民个人隐私受侵犯的效果,能够更好的打击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以求能够减少此类犯罪问题,造福人民。
  2、加大隐私权保护范围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隐私权方面保护范围太小,很多潜在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刑罚所约束。比如非法获取、持有、交易他人隐私的行为等。不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轻微的犯罪行为,都应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刑法体系中进行规制,并处以相应的刑罚手段。
  3、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
  大数据时代下,需要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内容,完善刑罚体系。对隐私权进行细化分析,比如隐私权保护刑法草案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都是有利于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的。与此同时,刑法体系中应对“严重情节”标准的规定做出解释。以某造谣视频的播放,点赞和转发数量为例,刑法或司法解释应当对其有规定,看其满足何种情形。
  另外,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民隐私的泄露会给公民造成严重后果。在大数据时代,应当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能够针对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避免了传统隐私权刑罚保护体系中的弊端。[7]。   4、起诉采取自诉模式
  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隐私权方面采取公诉模式。然公民个人隐私具有私密性,如未经受害人同意便采取公诉模式提起诉讼,有很大概率会给隐私权主体带来二次伤害,毕竟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且广。我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引入自诉模式来弥补公诉模式的不足,允许公民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较轻,采取自诉模式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隐私权主体的隐私权。但当遇到某些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甚至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利益时的隐私权犯罪,起诉采取强制性的公诉模式理所应当。总之,以自诉模式为主,公诉模式为辅是最合适不过的搭配了。
  5、刑罚方式多元化
  大数据时代,我国刑法体系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统一采用自由刑,然这种单一的刑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新需求。其实公民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下更具有经济价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犯罪人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受害人也会有经济损失,所以我认为中国刑法体系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惩罚方式应将罚金刑和自由刑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会对隐私权侵害人有更大的威慑力。刑罚方式的多元化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的新变化。
  参考文献
  [1]马建光,姜巍.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J].国防科技,2013,34(2)
  [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3]一款由气象学教授麦尔斯的天气预报公司发布,针对手机、平板以及台式电脑有不同版本,数据源自于美国的应用
  [4]王运景,大数据时代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11):487.
  [5]刘宪权、房慧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第11页.
  [6]李瑋玮;孟高正.基于大数据背景的隐私权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23-25.
  [7]冯生兵.自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2):21-24.
  作者简介:谢兰兰(1999-10月)女,汉族,安徽铜陵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本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相关刑事法律分析及建议——以相关软件被质疑偷听事件为例》(项目编号:S20191037871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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