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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改革开放伟大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我国的现代建设取得了明显成就。但是,也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工程质量的优劣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与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密切的关联。当前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任务重、问题多、压力大的特点,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工程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本文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实施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措施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
1、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工程质量监督导则》(200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
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方式、方法与发展形势、效能提升不适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往往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
实体监督过程中,多为告知式的定点监督,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程检查,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耗费了大量的监督力量,同时被检单位早有准备,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极大的消弱了监督检查威慑力。
3、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
经过30年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监督理论和经验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是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一些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很普遍。主要表现在缺乏高质量、高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人员不能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再加上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监督机构约束机制不健全,自我廉政不够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现状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国际上,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通行的是采取“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做法。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类规定并没有很好的理解,有的甚至错误的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这类情况在一些企业下设的质监站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建设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验收的责任主体,而是等质量监督站派出的工作人员来发现问题;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先拿质量监督站是问。
5、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
当前的建筑市场质量行为问题突出,监理、施工企业挂靠、人员不到岗、不履行质量责任的现象非常常见,诸多单位和人员屡犯不改,质量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尽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但是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委托执法行为,执法权限应有委托机关明确,在煤炭、有色等行业监督管理中并没有授权处罚,如煤炭行业规定“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监督机构仅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这样程序繁琐,处罚的时效性和力度都打了折扣,大大消弱了监督管理的震慑作用和执法效能。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执法运行机制
要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则应遵守国际惯例,做到监督工作行为法律化,管理方法科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
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由定点监督向巡查监督转变,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
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率;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工程咨询公司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中介机构,使其以高质量的管理效应发展壮大。促使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争取做到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均有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监督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切实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即业务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监督管理人员逐步具备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具有不斷进取的求学欲望,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丰富、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工作岗位上来,并采取考核制度淘汰职业道德败坏,水平低下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确保监督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明确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首先,要把监督责任与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及领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政府的质量监督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其次,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必然要被追责,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中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因此,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各尽其责。
5、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强化不良行为记录,增强质量监督威慑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尽管是独立法人,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并且不须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相关的处罚必须以委托执法处罚的建设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相关责任也由行政部门承担。这样的委托对于行政部门而言风险偏大,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权限予以明确,并对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在涉及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行政机关汇报,并将收集的相关证据转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多的执法是收集证据而非实施处罚,为了提高执法的效率,部分行政处罚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做出。各地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什么样的处罚权限给监督机构。例如吊销施工、监理资质这样严重的处罚权力一般不应委托给监督机构,而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特别是适宜现场处罚的权力应当委托。现场行政处罚权的授予可使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推进到工地一线,直接在现场做出处罚,解决了行政机关“鞭长莫及”的尴尬局面,同时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公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是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有些企业不怕罚款,就怕公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手段,加大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的质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作为政府派出的质量监督机构,务必要重视质量监督工作,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明河.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与监督分析[J].科学时代,2013,(20).
[2]王俊垒,赵东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几点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2,(10).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措施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
1、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工程质量监督导则》(200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
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方式、方法与发展形势、效能提升不适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往往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
实体监督过程中,多为告知式的定点监督,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程检查,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耗费了大量的监督力量,同时被检单位早有准备,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极大的消弱了监督检查威慑力。
3、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
经过30年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监督理论和经验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是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一些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很普遍。主要表现在缺乏高质量、高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人员不能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再加上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监督机构约束机制不健全,自我廉政不够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现状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国际上,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通行的是采取“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做法。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类规定并没有很好的理解,有的甚至错误的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这类情况在一些企业下设的质监站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建设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验收的责任主体,而是等质量监督站派出的工作人员来发现问题;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先拿质量监督站是问。
5、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
当前的建筑市场质量行为问题突出,监理、施工企业挂靠、人员不到岗、不履行质量责任的现象非常常见,诸多单位和人员屡犯不改,质量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尽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但是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委托执法行为,执法权限应有委托机关明确,在煤炭、有色等行业监督管理中并没有授权处罚,如煤炭行业规定“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监督机构仅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这样程序繁琐,处罚的时效性和力度都打了折扣,大大消弱了监督管理的震慑作用和执法效能。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执法运行机制
要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则应遵守国际惯例,做到监督工作行为法律化,管理方法科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
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由定点监督向巡查监督转变,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
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率;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工程咨询公司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中介机构,使其以高质量的管理效应发展壮大。促使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争取做到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均有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监督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切实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即业务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监督管理人员逐步具备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具有不斷进取的求学欲望,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丰富、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工作岗位上来,并采取考核制度淘汰职业道德败坏,水平低下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确保监督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明确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首先,要把监督责任与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及领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政府的质量监督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其次,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必然要被追责,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中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因此,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各尽其责。
5、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强化不良行为记录,增强质量监督威慑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尽管是独立法人,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并且不须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相关的处罚必须以委托执法处罚的建设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相关责任也由行政部门承担。这样的委托对于行政部门而言风险偏大,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权限予以明确,并对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在涉及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行政机关汇报,并将收集的相关证据转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多的执法是收集证据而非实施处罚,为了提高执法的效率,部分行政处罚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做出。各地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什么样的处罚权限给监督机构。例如吊销施工、监理资质这样严重的处罚权力一般不应委托给监督机构,而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特别是适宜现场处罚的权力应当委托。现场行政处罚权的授予可使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推进到工地一线,直接在现场做出处罚,解决了行政机关“鞭长莫及”的尴尬局面,同时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公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是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有些企业不怕罚款,就怕公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手段,加大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的质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作为政府派出的质量监督机构,务必要重视质量监督工作,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明河.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与监督分析[J].科学时代,2013,(20).
[2]王俊垒,赵东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几点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