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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在保护环境法益的过程中,还存在些许不足,笔者主要从环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罚金刑的产生发展入手展开讨论,认为需要对环境犯罪中的罚金刑进行改革,将罚金刑作为环境犯罪刑罚的主刑,通过明确罚金数额及采用设立基金等方式对罚金进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