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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刑事审判已经逐渐突破原来固有“实体性裁判”的范围,而衍生出“程序性制裁”的机制。所谓的“程序性制裁”,一般指的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这一机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新兴的程序性机制,但这一机制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笔者将在本文中分析程序性制裁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