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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总是出现“诉讼马拉松”,这种现象是检察机關的重复追诉所引起的。重复追诉不但影响了判决的终局性,也耗费了国家的资源,也使被追诉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因此本文就针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为例,简析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重复追诉 证据标准 有错必纠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1-01
刑事诉讼是国家为制裁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①的人,而采取的司法活动。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在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有着瞩目的成绩,但是实践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重复追诉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重复行使起诉权,因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多次重复的刑事追诉的现象。重复追诉问题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笔者以一审程序当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为例进行以下分析:
一、一审程序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的重复追诉:
(一)检察机关撤诉后的重复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有两种撤诉情形:一种是,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给予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的机会。如果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仍可以重新起讼。
(二)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重复追诉
细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会发现此规定明确的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如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以后,侦查机关又搜集到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二、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形成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是以客观真实、不枉不纵、有错必纠作为基本指导原则的,但在实际诉讼中要想达到这个指导原则的要求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在以后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只能尽量的通过搜集证据和在法庭上质证来还原事实,而不能复制事实。我国采用的是法定的证据标准,要求在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时,都要求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这就要求证据既要确实可靠,又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定罪。由于我国对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使得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期间内,可能不会搜集到达到证据标准的全部证据。所以对于法院依据在此体制下的证据勾勒出来的事实做出的裁判不可能完全做到“客观真实、不枉不纵”的要求。
因此在检察机关看来一次的诉讼不可能实现正义,于是在“有错必纠”原则的指导下,检察机关为了实现正义,在一审撤诉和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后,通过对同一公民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以此达到定罪的结果。
1966年联合国颁布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项明确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②此原则在两大法系中有不同的体现:大陆法系中体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如:1958年颁行并适用至今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68条规定:“任何人经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因同一事实再行受到拘捕或者控诉,即使以不同的罪名拘捕或者控诉,亦同。”③;英美法系中则体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④由此可见联合国和两大法系都对重复追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我国已于1998年l0月正式加入《公约》,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贯彻《公约》中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发生如前所述的两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在“有错必纠”思想的指导下,并在发现新证据的前提下,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而对其再次提起诉讼,导致了被追诉人遭受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损失。由于我国自古至今在立法理念中就忽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而重视正义的伸张,因此使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在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过多的是关注他们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制裁他们,怎样才能实现正义,而忽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才使得重复追诉现象层出不穷。
综上所述,笔者以一审程序中的重复追诉情形为例从两个方面简析了其形成的原因。当然该问题的形成不单只是上述两个原因造成的,但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原因是最主要的,它们是造成重复追诉问题存在的根源,所以从其入手分析其成因,希望以此可以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做出有益的贡献。
注释:
①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②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③[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9-883页.
④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关键词重复追诉 证据标准 有错必纠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1-01
刑事诉讼是国家为制裁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①的人,而采取的司法活动。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在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有着瞩目的成绩,但是实践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重复追诉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重复行使起诉权,因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多次重复的刑事追诉的现象。重复追诉问题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笔者以一审程序当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为例进行以下分析:
一、一审程序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的重复追诉:
(一)检察机关撤诉后的重复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有两种撤诉情形:一种是,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给予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的机会。如果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仍可以重新起讼。
(二)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重复追诉
细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会发现此规定明确的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如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以后,侦查机关又搜集到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二、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形成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是以客观真实、不枉不纵、有错必纠作为基本指导原则的,但在实际诉讼中要想达到这个指导原则的要求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在以后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只能尽量的通过搜集证据和在法庭上质证来还原事实,而不能复制事实。我国采用的是法定的证据标准,要求在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时,都要求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这就要求证据既要确实可靠,又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定罪。由于我国对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使得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期间内,可能不会搜集到达到证据标准的全部证据。所以对于法院依据在此体制下的证据勾勒出来的事实做出的裁判不可能完全做到“客观真实、不枉不纵”的要求。
因此在检察机关看来一次的诉讼不可能实现正义,于是在“有错必纠”原则的指导下,检察机关为了实现正义,在一审撤诉和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后,通过对同一公民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以此达到定罪的结果。
1966年联合国颁布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项明确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②此原则在两大法系中有不同的体现:大陆法系中体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如:1958年颁行并适用至今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68条规定:“任何人经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因同一事实再行受到拘捕或者控诉,即使以不同的罪名拘捕或者控诉,亦同。”③;英美法系中则体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④由此可见联合国和两大法系都对重复追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我国已于1998年l0月正式加入《公约》,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贯彻《公约》中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发生如前所述的两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在“有错必纠”思想的指导下,并在发现新证据的前提下,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而对其再次提起诉讼,导致了被追诉人遭受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损失。由于我国自古至今在立法理念中就忽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而重视正义的伸张,因此使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在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过多的是关注他们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制裁他们,怎样才能实现正义,而忽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才使得重复追诉现象层出不穷。
综上所述,笔者以一审程序中的重复追诉情形为例从两个方面简析了其形成的原因。当然该问题的形成不单只是上述两个原因造成的,但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原因是最主要的,它们是造成重复追诉问题存在的根源,所以从其入手分析其成因,希望以此可以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做出有益的贡献。
注释:
①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②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③[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9-883页.
④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