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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枫叶”诉“鳄鱼”案以来,反向假冒问题引起了长期争议。学术界众说纷纭,但总的来说,否定者占据了上风。在已有的司法审判中反向假冒行为有的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有的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这些实践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得到了反映,该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