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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程度直接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良好的法律是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化的有效保障。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大都认识到矿业权物权立法的重要性,强调矿业权的物权化。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以矿业权物权化为基础,同时应当加强矿业权的债权立法。只有两者在功能和作用上互相弥补,才能达到最佳的法治状态。在分析矿业权物权化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业权债权化的几点思考以期实现矿业权立法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