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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四个部分讨论了中国建立国际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第一部分指出中国目前可以广泛借鉴参考国际相关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反驳了国内部分学者关于“优先建立碳税制度而非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观点,强调了中国建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就中国未来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区域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效用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 法律制度 可行性 上海合作组织
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再到《坎昆协议》,中国逐渐在世界气候谈判会议以及国际碳排放交易中成为举足轻重的国家。然而中国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中国的大宗碳排放交易也局限在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中。笔者认为,中国现在着手建立并完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并在将来实现中国主导的区域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可行的。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述。
一、国际法律制度参考
放眼国际,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也能够成为中国的有利参考,欧盟的EU ETS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就是很好的例子。该体系无论是从碳交易规则本身看,还是从配套的机构设置以及金融财税制度看,都有极大参考价值。
从我国与发达国建订立的一系列宣言和声明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的就碳减排工作与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我国的碳交易所在实践中也正积极寻求与国外先进机构的合作,并从中汲取积累经验,如2010年5月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的“绿色发展”项目框架获得批准实施,北京环境交易所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之一正是加入到改项目框架中,项目实施周期为2010年到2014年。该项目活动内容就包括组织研究团队对美国自愿减排市场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建立国际合作伙伴,进行国际考察和交流,最终形成横跨欧洲、美洲、大洋洲以及东亚的环境交易合作网络与平台等。
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气候、环境活动以及国际环境相关规则的制定,积极扩大碳交易所、企业实体以及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可以使我国紧跟国际最新形势,动态地学习和借鉴国际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则,实施制定我国的政策、方案、法律法规。
二、中国低碳政策的支持以及国内碳交易市场实践基础
中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并不需要从零开始。中国政府早在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注意环保问题,一系列的低碳政策也陆续从90年代展开,到这个世纪的头10年,中国政府更推出了一系列激励低碳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这些政策措施的保障和推动下,中国在国内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国内碳交易所也相继建立,可以说,中国在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我国碳交易政策法律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虽然中国是后起工业化国家,但在发展低碳經济方面却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自1998年5月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先后在国家五年计划、国务院部门法规以及各种重大政策方针制定中体现出对低碳经济增长以及CDM项目交易的重视。目前针对中国相关政策法律进行整理和罗列的文献较多,因此笔者将不再做详细说明。[1]这些纲领性文件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国际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持续关注以及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为中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国内碳交易市场实践基础
1.国内碳交易所实践基础
如前所述,中国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的每一次缔约方会议。过去的几年,中国通过CDM项目向世界提供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在国际碳交易平台上扮演着积极活跃的角色,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在国内,中国也开始积极建立碳交易所,逐步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碳交易体系。
北京环境交易所于2008年8月5日成立,是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是集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2010年6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竞标世界银行北京环境二期项目GEF(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全球环境基金)余款利用项目“北京市低碳发展研究”,课题名称为“北京市碳金融市场促进机制研究”。[2]项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世界主要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发展路径,特别是政策驱动和市场反馈机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框架下,开展关于促进自愿碳减排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立足国情,在北京市建设自愿碳减排交易管理体系和规则,以及在交易所层面形成定价科学和流转有序的VER(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实现碳资产的高效统一管理;最后,通过深入开展关于自愿碳减排交易及其金融促进机制研究,为北京市建设国家级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铺平道路,提出北京市碳交易中心建设的路线图。[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北京环境交易所于同一日即2008年8月5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的会员制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揭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5]它是中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
另外,为了推动地方环境资源整合和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当地低碳转型,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参股,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辽宁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于2009年8月到到2010年9月间建立起来。[6]
2009年12月16日,哥本哈根边会上,“熊猫标准”(Panda Standard,PS)被作为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面向全球发布。[7]PS专为中国碳交易市场设立,它确立了减排量检测标准和原则,规定了相关流程和评定机构,完善了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机制。PS的推出增强了中国在碳排放市场上的话语权,它的推出配合了中国国内数个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中国在探索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中国“五省八市”的低碳试点实践
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发展道路,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以及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个市。这些试点区域的选择覆盖了中国东北、中部地区、东部沿海、西南和西北地区。这些试点省和试点市既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又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资源储备差异也很大,基本上代表了中国的不同经济形态区域。这样将有利于中国积累不同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经验。
《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如何开展低碳试点工作提出了五项具体任务: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单单就五项任务中“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来看,笔者认为,规划的制定必将成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按区域范围划分出来的试点省市从自身实际出发,立足长远,充分考虑发挥自身的优势,以确定地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建立与本地区相配套的低碳指标体系。低碳政策的实施和配套产业体系的构建使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前做好了进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热身准备。
三、碳税还是碳排放交易
有学者指出,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形成似乎并不能对所有国家都是用,尤其是对中国而言,目前试行几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已经面临着市场机制不成熟、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8]对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需要一段较长的学习和适应时间,而面临紧迫的气候危机,碳税的制定与实施可操作性更强些。[9]
笔者认为,在中国建设低碳经济,究竟是选择碳税法律制度还是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这个争论其实没有必要,两个制度一起加以构建和完善,没有冲突,更相互促进。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各有侧重。碳税侧重于通过国家集中控制,通过税收进行价格调控,促使企业在节能技术以及碳捕获技术方面发挥激励作用;碳排放交易制度则是在国家设定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以及交易机制规则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发地积极开发和引进节能技术以及碳捕获技术。虽然制度运作机理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不存在先选哪一个的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碳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考核规则以及碳减排责任机制与规则加以配合;两个机制在实践中,都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设置相应的碳排放统计监管机构。所谓碳税在操作层面成本更低,见效更快的观点在推论的过程上是不够严谨的。因为事实上各国在推出碳税的时候都非常慎重,碳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能源密集部门的短期影响很大。[10]碳税政策在制定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碳排放统计分析,针对不同的省份,不同的生产部门要实施不同的碳税策略。碳税在实施以后,也需要一个长效机制建立起中央与地方,特别是与各生产部门、行业甚至企业的信息监测与反馈,以便于中央对碳税实施调节,否则稍有不慎,就回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同样需要碳排放企业广泛的认同与积极参与。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起来快,实际操作相对简单可行。更何况,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中建立起来的中央对地方的检测机制、沟通管理机制、政策驱动与市场反馈机制本身,具有十分深远的制度意义,今后该制度能够发挥的功效可能远远超过碳排放交易机制运作的需要。
其次,关于目前中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已经试行几年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权遇阻的问题,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开始运行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是可以预见到的。5年前欧盟ETS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挑战和问题,比如数据的缺乏、价格波动剧烈、排放权的分配争议等。欧盟用三年的试运行期,不断收集和修正各个层级的排放数据,建立庞大的能够支持欧盟决策的排放信息数据库和中央排放登记系统(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解决了数据缺乏的问题;欧盟又通过分阶段调整排放配额,建立数据库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种交易信息,适当放松剩余排放配额的转让限制来平衡价格的剧烈波动;欧盟灵活的运用排放配额的免费发放和拍卖,在部门间进行积极的配额协调,避免了电力部门在试行阶段获得暴利的重演。[11]不能否认,在碳牌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中國会遇到成本高、机制不完善等甚至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然而哪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帆风顺的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遇到阻碍和问题就否定制度的可行性。
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专家Henk Harmsen在接受采访时建议中国企业尽量提前思考和准备,包括必要的培训;从已有的EU ETS中汲取经验,建立温室气体监测系统并对这个系统进行审核,即使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建立一套二氧化碳排放预测系统。[12]当被问及“什么因素对一个企业有效管理碳资产是最重要的因素”时,Henk Harmsen回答:“管理层的重视。”[13]笔者认为,比较起来,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可以给企业营造一个市场环境,让企业管理层从盈利的角度,而不是义务负担的角度自觉认识到“低碳环保”的重要性。从长远的战略角度来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相辅相成的。欧盟在建立EU ETS时遇到的问题也为世界各国进一步运用限量交易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借鉴欧盟,积极稳妥地构建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
四、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
(一)上海合作组织(SCO)宗旨及合作优势
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成员国包括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观察员国家有蒙古国、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对话伙伴国有白俄罗斯和斯里兰卡。其秘书处位于北京市亮马桥,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区域国际组织。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SCO的基本宗旨中包涵“发展多领域合作”和“鼓励开展……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他领域的有效合作”的内容。
抛开SCO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不谈,自成立以来,随着区域内贸易环境的逐渐改善,中国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互相为对方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SCO成员国之间不仅就贸易、投资进行合作,在能源方面的合作更意义深远,如2006年中哈石油管道的正式对华输油使中国首次实现以管道方式从境外进口原油。由于区域内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巨大能源储量,成员国之间能源方面的合作潜力有无法估量的发展前景。
(二)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构想
笔者认为,SCO成员国丰富的碳资源及对应的减排潜力,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建立之后,将可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SCO成员国地区主导建立区域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SCO成员国总面积3017万平方公里,占欧亚大陆的3/5;人口占世界的1/4。[14] SCO成员国之间在经济上具有互补性,且相互接壤,利于相互间贸易开展,具有很大的贸易潜力。SCO成员所处的地域的化石能源储备丰富,中亚地区被称为21世纪的战略能源和资源基地,石油远景储量超过260亿吨,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近7万亿立方米。[15]其中俄罗斯拥有世界天然气储量的35% , 石油储量的12%。[16]哈萨克斯坦陆上石油可采储量为40 亿吨,天然气3万亿立方米,哈属里海地区石油可采储量8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17]笔者认为SCO成员国地区具有巨大的、持久的碳减排潜力。
俄罗斯在京都议定书中作为附件B国家承担着100%基准年减排承诺。[18]2010年12月04日在坎昆会议谈判期间,俄罗斯谈判官员表示,希望可以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使用该国在第一承诺期尚未用完的排放权。[19]哈萨克斯坦总统努尔苏丹在他最近出版的书籍中强调通过扩大和细化国际合作机制落实“能源生态合作战略”,该战略包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可替代能源、开发全新的能源技术”等内容。[20]在2010年底的坎昆会议上,成员国会议讨论了关于哈萨克斯坦于2009年9月向秘书处递交的关于修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申请。哈萨克斯坦要求把自己纳入到议定书附件B国家列表中,承担相应的碳减排责任,并在申请中承诺在2008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完全控制在1992年的水平。[21]哈萨克斯坦“欧亚贸易系统”商品交易所总裁库尔梅特•奥拉扎耶夫近日称,哈可能将于年内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2]奥拉扎耶夫表示,作为碳交易平台,交易所从技术上已做好了准备,目前需要继续建立相关法规。哈议会正在研究碳交易草案,一旦获得批准并经总统签署后,交易即可启动。“欧亚贸易系统”商品交易所由阿拉木图金融中心(占股40%)和俄罗斯商业体系股份公司(60%)共同创立。[23]
从以上材料分析来看,SCO主要成员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都持有一个肯定的态度,并愿意在未来将自己继续置于或纳入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框架下。
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一步开发全球碳市场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法。欧盟委员会也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视为建立全球排放交易网络的一个重要部分。[24]笔者认为建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之后,随着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逐渐扩大交易范围,依托SCO合作机制,与SCO成员国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以及CERs与ERUs的买卖。
SCO成员国家中,俄罗斯和中亚四国的化石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丰富,我国相对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完善自身碳排放交易法律机制并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就完善并提升了自己的软件实力,为在将来的国际碳减排市场中引领亚洲国家走向低碳经济做好了制度准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SCO成员国中既有CERs的买家(如俄罗斯),也有CERs卖家(如印度[25]),而且将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自愿减排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能源技术的推广,这些成员国家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减排交易市场中进行ERUs买卖。中国目前是CERs最大的卖家,已经在亚洲国家中走在前列,将来或许可以凭借自己在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上的优势,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帮助广大中亚、南亚发展中国家包装碳金融产品,然后将产品从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上通过熊猫标准推销给发达国家,以换取并推广先进的低碳技术。
五、结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制度和法律经验是相关制度经验中的典范,中国在借鉴时应从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初始规则着手,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研究和取舍,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体现本国特色,又能够与世界碳排放交易机制接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将以自己的行动证明:我们会以对中华民族以及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不渝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改善全球气候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碳排放交易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可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编著的《低碳经济》一书,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6~109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克参考郭冬梅所著《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46~159页,以及韩良所著《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99~300页.
[2]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86页.
[3]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87页.
[4]搜狐网新闻http://news.sohu.com/20080806/n258618959.shtml.
[5]新华网新闻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9/26/content_10115523.htm.
[6]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90~292页.
[7]见熊猫标准1.0版第10页。下载地址http://www.pandastandard.org/downloads/PandaStandard_v1CHINESE.pdf.
[8]樊纲 著,《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8~109页.
[9]同上.
[10]樊纲 著,《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2页.
[11]曹华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回顾与启示》,金融纵横,2010年第6期,第17页.
[12]黄蔚,王子元,《愈行愈近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国民用航空,2009年第4期,第25页.
[13]同上.
[14]肖德 著,《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15页.
[15]肖德 著,《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22页.
[16]戚文海 矫萍,《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俄罗斯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年第1期,第7页.
[17]李宁,《试论哈萨克斯坦的能源外交》,西伯利亚研究,2009年第2期,第20页.
[18]见《京都议定书》附件B,下载地址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items/2830.php.
[19]見新浪网新闻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2-04/154421582478.shtml.
[20]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国际社会全面革新战略与文明合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印制,2010年,第72页.
[21] 8/CMP.6 Proposal from Kazakhstan to amend Annex B to the Kyoto Protocol,Cancun Agreement,See at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0/cmp6/eng/12a01.pdf#page=19.
[22]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主办,http://cdm.ccchina.gov.cn/web/NewsInfo.asp?NewsId=5171.
[23]同上.
[24]李建勋,《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修订对中国的启示》,生态经济,2010年第10期,第177页.
[25]印度属于观察员国家.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 法律制度 可行性 上海合作组织
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再到《坎昆协议》,中国逐渐在世界气候谈判会议以及国际碳排放交易中成为举足轻重的国家。然而中国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中国的大宗碳排放交易也局限在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中。笔者认为,中国现在着手建立并完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并在将来实现中国主导的区域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可行的。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述。
一、国际法律制度参考
放眼国际,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也能够成为中国的有利参考,欧盟的EU ETS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就是很好的例子。该体系无论是从碳交易规则本身看,还是从配套的机构设置以及金融财税制度看,都有极大参考价值。
从我国与发达国建订立的一系列宣言和声明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的就碳减排工作与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我国的碳交易所在实践中也正积极寻求与国外先进机构的合作,并从中汲取积累经验,如2010年5月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的“绿色发展”项目框架获得批准实施,北京环境交易所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之一正是加入到改项目框架中,项目实施周期为2010年到2014年。该项目活动内容就包括组织研究团队对美国自愿减排市场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建立国际合作伙伴,进行国际考察和交流,最终形成横跨欧洲、美洲、大洋洲以及东亚的环境交易合作网络与平台等。
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气候、环境活动以及国际环境相关规则的制定,积极扩大碳交易所、企业实体以及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可以使我国紧跟国际最新形势,动态地学习和借鉴国际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则,实施制定我国的政策、方案、法律法规。
二、中国低碳政策的支持以及国内碳交易市场实践基础
中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并不需要从零开始。中国政府早在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注意环保问题,一系列的低碳政策也陆续从90年代展开,到这个世纪的头10年,中国政府更推出了一系列激励低碳经济、低碳技术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这些政策措施的保障和推动下,中国在国内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国内碳交易所也相继建立,可以说,中国在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我国碳交易政策法律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虽然中国是后起工业化国家,但在发展低碳經济方面却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自1998年5月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先后在国家五年计划、国务院部门法规以及各种重大政策方针制定中体现出对低碳经济增长以及CDM项目交易的重视。目前针对中国相关政策法律进行整理和罗列的文献较多,因此笔者将不再做详细说明。[1]这些纲领性文件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国际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持续关注以及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为中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国内碳交易市场实践基础
1.国内碳交易所实践基础
如前所述,中国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的每一次缔约方会议。过去的几年,中国通过CDM项目向世界提供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在国际碳交易平台上扮演着积极活跃的角色,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在国内,中国也开始积极建立碳交易所,逐步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碳交易体系。
北京环境交易所于2008年8月5日成立,是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是集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2010年6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竞标世界银行北京环境二期项目GEF(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全球环境基金)余款利用项目“北京市低碳发展研究”,课题名称为“北京市碳金融市场促进机制研究”。[2]项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世界主要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发展路径,特别是政策驱动和市场反馈机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框架下,开展关于促进自愿碳减排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立足国情,在北京市建设自愿碳减排交易管理体系和规则,以及在交易所层面形成定价科学和流转有序的VER(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实现碳资产的高效统一管理;最后,通过深入开展关于自愿碳减排交易及其金融促进机制研究,为北京市建设国家级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市场铺平道路,提出北京市碳交易中心建设的路线图。[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北京环境交易所于同一日即2008年8月5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的会员制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25日在天津市揭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5]它是中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
另外,为了推动地方环境资源整合和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当地低碳转型,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参股,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辽宁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于2009年8月到到2010年9月间建立起来。[6]
2009年12月16日,哥本哈根边会上,“熊猫标准”(Panda Standard,PS)被作为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面向全球发布。[7]PS专为中国碳交易市场设立,它确立了减排量检测标准和原则,规定了相关流程和评定机构,完善了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机制。PS的推出增强了中国在碳排放市场上的话语权,它的推出配合了中国国内数个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中国在探索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中国“五省八市”的低碳试点实践
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发展道路,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以及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个市。这些试点区域的选择覆盖了中国东北、中部地区、东部沿海、西南和西北地区。这些试点省和试点市既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又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资源储备差异也很大,基本上代表了中国的不同经济形态区域。这样将有利于中国积累不同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经验。
《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如何开展低碳试点工作提出了五项具体任务: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单单就五项任务中“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来看,笔者认为,规划的制定必将成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按区域范围划分出来的试点省市从自身实际出发,立足长远,充分考虑发挥自身的优势,以确定地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建立与本地区相配套的低碳指标体系。低碳政策的实施和配套产业体系的构建使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前做好了进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热身准备。
三、碳税还是碳排放交易
有学者指出,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形成似乎并不能对所有国家都是用,尤其是对中国而言,目前试行几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已经面临着市场机制不成熟、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8]对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需要一段较长的学习和适应时间,而面临紧迫的气候危机,碳税的制定与实施可操作性更强些。[9]
笔者认为,在中国建设低碳经济,究竟是选择碳税法律制度还是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这个争论其实没有必要,两个制度一起加以构建和完善,没有冲突,更相互促进。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各有侧重。碳税侧重于通过国家集中控制,通过税收进行价格调控,促使企业在节能技术以及碳捕获技术方面发挥激励作用;碳排放交易制度则是在国家设定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以及交易机制规则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发地积极开发和引进节能技术以及碳捕获技术。虽然制度运作机理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不存在先选哪一个的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碳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考核规则以及碳减排责任机制与规则加以配合;两个机制在实践中,都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设置相应的碳排放统计监管机构。所谓碳税在操作层面成本更低,见效更快的观点在推论的过程上是不够严谨的。因为事实上各国在推出碳税的时候都非常慎重,碳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能源密集部门的短期影响很大。[10]碳税政策在制定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碳排放统计分析,针对不同的省份,不同的生产部门要实施不同的碳税策略。碳税在实施以后,也需要一个长效机制建立起中央与地方,特别是与各生产部门、行业甚至企业的信息监测与反馈,以便于中央对碳税实施调节,否则稍有不慎,就回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同样需要碳排放企业广泛的认同与积极参与。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起来快,实际操作相对简单可行。更何况,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中建立起来的中央对地方的检测机制、沟通管理机制、政策驱动与市场反馈机制本身,具有十分深远的制度意义,今后该制度能够发挥的功效可能远远超过碳排放交易机制运作的需要。
其次,关于目前中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已经试行几年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权遇阻的问题,笔者认为,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开始运行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是可以预见到的。5年前欧盟ETS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挑战和问题,比如数据的缺乏、价格波动剧烈、排放权的分配争议等。欧盟用三年的试运行期,不断收集和修正各个层级的排放数据,建立庞大的能够支持欧盟决策的排放信息数据库和中央排放登记系统(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解决了数据缺乏的问题;欧盟又通过分阶段调整排放配额,建立数据库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种交易信息,适当放松剩余排放配额的转让限制来平衡价格的剧烈波动;欧盟灵活的运用排放配额的免费发放和拍卖,在部门间进行积极的配额协调,避免了电力部门在试行阶段获得暴利的重演。[11]不能否认,在碳牌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中國会遇到成本高、机制不完善等甚至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然而哪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帆风顺的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遇到阻碍和问题就否定制度的可行性。
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专家Henk Harmsen在接受采访时建议中国企业尽量提前思考和准备,包括必要的培训;从已有的EU ETS中汲取经验,建立温室气体监测系统并对这个系统进行审核,即使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建立一套二氧化碳排放预测系统。[12]当被问及“什么因素对一个企业有效管理碳资产是最重要的因素”时,Henk Harmsen回答:“管理层的重视。”[13]笔者认为,比较起来,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可以给企业营造一个市场环境,让企业管理层从盈利的角度,而不是义务负担的角度自觉认识到“低碳环保”的重要性。从长远的战略角度来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相辅相成的。欧盟在建立EU ETS时遇到的问题也为世界各国进一步运用限量交易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借鉴欧盟,积极稳妥地构建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
四、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
(一)上海合作组织(SCO)宗旨及合作优势
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成员国包括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观察员国家有蒙古国、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对话伙伴国有白俄罗斯和斯里兰卡。其秘书处位于北京市亮马桥,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区域国际组织。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SCO的基本宗旨中包涵“发展多领域合作”和“鼓励开展……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他领域的有效合作”的内容。
抛开SCO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不谈,自成立以来,随着区域内贸易环境的逐渐改善,中国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互相为对方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SCO成员国之间不仅就贸易、投资进行合作,在能源方面的合作更意义深远,如2006年中哈石油管道的正式对华输油使中国首次实现以管道方式从境外进口原油。由于区域内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巨大能源储量,成员国之间能源方面的合作潜力有无法估量的发展前景。
(二)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构想
笔者认为,SCO成员国丰富的碳资源及对应的减排潜力,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建立之后,将可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SCO成员国地区主导建立区域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SCO成员国总面积3017万平方公里,占欧亚大陆的3/5;人口占世界的1/4。[14] SCO成员国之间在经济上具有互补性,且相互接壤,利于相互间贸易开展,具有很大的贸易潜力。SCO成员所处的地域的化石能源储备丰富,中亚地区被称为21世纪的战略能源和资源基地,石油远景储量超过260亿吨,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近7万亿立方米。[15]其中俄罗斯拥有世界天然气储量的35% , 石油储量的12%。[16]哈萨克斯坦陆上石油可采储量为40 亿吨,天然气3万亿立方米,哈属里海地区石油可采储量8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17]笔者认为SCO成员国地区具有巨大的、持久的碳减排潜力。
俄罗斯在京都议定书中作为附件B国家承担着100%基准年减排承诺。[18]2010年12月04日在坎昆会议谈判期间,俄罗斯谈判官员表示,希望可以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使用该国在第一承诺期尚未用完的排放权。[19]哈萨克斯坦总统努尔苏丹在他最近出版的书籍中强调通过扩大和细化国际合作机制落实“能源生态合作战略”,该战略包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可替代能源、开发全新的能源技术”等内容。[20]在2010年底的坎昆会议上,成员国会议讨论了关于哈萨克斯坦于2009年9月向秘书处递交的关于修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申请。哈萨克斯坦要求把自己纳入到议定书附件B国家列表中,承担相应的碳减排责任,并在申请中承诺在2008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完全控制在1992年的水平。[21]哈萨克斯坦“欧亚贸易系统”商品交易所总裁库尔梅特•奥拉扎耶夫近日称,哈可能将于年内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2]奥拉扎耶夫表示,作为碳交易平台,交易所从技术上已做好了准备,目前需要继续建立相关法规。哈议会正在研究碳交易草案,一旦获得批准并经总统签署后,交易即可启动。“欧亚贸易系统”商品交易所由阿拉木图金融中心(占股40%)和俄罗斯商业体系股份公司(60%)共同创立。[23]
从以上材料分析来看,SCO主要成员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都持有一个肯定的态度,并愿意在未来将自己继续置于或纳入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框架下。
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一步开发全球碳市场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法。欧盟委员会也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视为建立全球排放交易网络的一个重要部分。[24]笔者认为建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之后,随着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逐渐扩大交易范围,依托SCO合作机制,与SCO成员国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以及CERs与ERUs的买卖。
SCO成员国家中,俄罗斯和中亚四国的化石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丰富,我国相对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完善自身碳排放交易法律机制并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就完善并提升了自己的软件实力,为在将来的国际碳减排市场中引领亚洲国家走向低碳经济做好了制度准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SCO成员国中既有CERs的买家(如俄罗斯),也有CERs卖家(如印度[25]),而且将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自愿减排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能源技术的推广,这些成员国家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减排交易市场中进行ERUs买卖。中国目前是CERs最大的卖家,已经在亚洲国家中走在前列,将来或许可以凭借自己在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上的优势,建立区域国际碳交易市场,帮助广大中亚、南亚发展中国家包装碳金融产品,然后将产品从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上通过熊猫标准推销给发达国家,以换取并推广先进的低碳技术。
五、结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制度和法律经验是相关制度经验中的典范,中国在借鉴时应从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初始规则着手,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研究和取舍,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体现本国特色,又能够与世界碳排放交易机制接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将以自己的行动证明:我们会以对中华民族以及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不渝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改善全球气候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碳排放交易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可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编著的《低碳经济》一书,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6~109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克参考郭冬梅所著《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46~159页,以及韩良所著《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99~300页.
[2]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86页.
[3]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87页.
[4]搜狐网新闻http://news.sohu.com/20080806/n258618959.shtml.
[5]新华网新闻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9/26/content_10115523.htm.
[6]熊焰 著,《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90~292页.
[7]见熊猫标准1.0版第10页。下载地址http://www.pandastandard.org/downloads/PandaStandard_v1CHINESE.pdf.
[8]樊纲 著,《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8~109页.
[9]同上.
[10]樊纲 著,《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2页.
[11]曹华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回顾与启示》,金融纵横,2010年第6期,第17页.
[12]黄蔚,王子元,《愈行愈近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国民用航空,2009年第4期,第25页.
[13]同上.
[14]肖德 著,《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15页.
[15]肖德 著,《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22页.
[16]戚文海 矫萍,《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俄罗斯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年第1期,第7页.
[17]李宁,《试论哈萨克斯坦的能源外交》,西伯利亚研究,2009年第2期,第20页.
[18]见《京都议定书》附件B,下载地址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items/2830.php.
[19]見新浪网新闻http://green.sina.com.cn/news/roll/2010-12-04/154421582478.shtml.
[20]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国际社会全面革新战略与文明合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印制,2010年,第72页.
[21] 8/CMP.6 Proposal from Kazakhstan to amend Annex B to the Kyoto Protocol,Cancun Agreement,See at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0/cmp6/eng/12a01.pdf#page=19.
[22]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主办,http://cdm.ccchina.gov.cn/web/NewsInfo.asp?NewsId=5171.
[23]同上.
[24]李建勋,《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修订对中国的启示》,生态经济,2010年第10期,第177页.
[25]印度属于观察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