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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导致了帝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崩溃,也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但说起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在1901年清朝最高统治者明确向西方学习、肯定西方文化的价值后,为了鼓励、推动新政的展开,西方列强和国内的改革派迅速就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了法律改革的旗帜。在立法方面,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
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在短短十年时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标榜“司法独立”、“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的司法系统。
自清朝末年清政府全面推行法制改革,传统法律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权更迭频繁,法律近代化进程时断时续。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加快了法律近代化步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念为指导、具有近代法律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
这十余幅辛亥革命前后的图片,可让人从细微之处捕捉到这一伟大变革里中国法治变迁的浮光掠影。
责任编辑:黄倩
此为第一期《世界》画报上刊有的发生在1905年上海英租界大马路(即现在的南京路)骚乱的照片,引发民众骚乱的原因是会审公廨审理一起中外民事纠纷案中偏坦外国人。这照照片注明“乙巳(1905)十一月二十一日晨九地所摄,积烧于路中者,据彼中人所云,则系英副领事毕齐标君之摩托电车也。”
1911年,《秋夜草疏图》。此图据说是武昌起义后立宪派首领张春代江苏巡抚程德全起草劝清帝退位奏章的图记,黄炎培《我亲身经历的辛亥革命事实》写道:“(辛亥八月)二十五日,我和沈恩罕、雷奋、杨廷栋,还邀到了张眷同去苏州阎门外惟盈旅馆。张春受程德全委托,代草劝清帝后逊位奏章,这事保留着一幅《秋夜草疏图》做纪念。”
清末,天津总督衙门前戴枷示众的犯人。1902年袁世凯接替李鸿章任天津直隶总督,在小站训练新军,在天津推行新政。总督衙门很豪华,衙门警卫极森严。这张衙门前戴着重枷示众的两排犯人的照片,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袁世凯推行新政的性质。
清末代状元张謇。1905年清王朝废除科举,沈恩浮、黄炎培等人在上海创立江苏学务总会,由末代状元张謇任会长,学务总会既是研究推动新式教育的机构,也是宣扬传播宪政的机构。1906年学务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由日本早稻田法政毕业的雷奋等人主讲,雷奋曾任上海《时报》编辑、《法政杂志》主编,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者之一。
1919年,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证书。这是一张中华民国八年由司法总长朱浚签发给江苏省宜兴县周承觐的“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证书。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10门基本法,口试5门实用法,周承觐总平均77.5分,列入乙等成绩。这是一次初试,还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复试和其他形式的考核考察后才能被录用。这是民国初年遴选司法官员的一种考试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司法官员的文化素质和法学理论素养。
《江阴近事录》,记载清末民初县级司法机构的变迁。《江阴近事录》记载清末民初江苏江阴县的政事遗闻。“司法”一节详述了清末民初县级司法机构的变动:辛亥十月设审判、检察两厅,两厅分设审判长、检察长一员,推事四员、检察员四员。不到一个月就只留下了两位厅长。
1913年,又裁撤审、检两厅,改为审检察所,设帮审员长、帮审员各一员,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三年又取消审检所,司法事务全归县知事兼理。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诉法》草案编定,奏报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这是一本分发相关大臣审阅的油印稿本。这是第一份将诉讼法单独立法的文本,并第一次在草案中提出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第一次引入了律师参与诉讼和采用陪审员参与诉讼的构想。
但说起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在1901年清朝最高统治者明确向西方学习、肯定西方文化的价值后,为了鼓励、推动新政的展开,西方列强和国内的改革派迅速就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了法律改革的旗帜。在立法方面,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
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在短短十年时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标榜“司法独立”、“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的司法系统。
自清朝末年清政府全面推行法制改革,传统法律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权更迭频繁,法律近代化进程时断时续。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加快了法律近代化步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念为指导、具有近代法律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
这十余幅辛亥革命前后的图片,可让人从细微之处捕捉到这一伟大变革里中国法治变迁的浮光掠影。
责任编辑:黄倩
此为第一期《世界》画报上刊有的发生在1905年上海英租界大马路(即现在的南京路)骚乱的照片,引发民众骚乱的原因是会审公廨审理一起中外民事纠纷案中偏坦外国人。这照照片注明“乙巳(1905)十一月二十一日晨九地所摄,积烧于路中者,据彼中人所云,则系英副领事毕齐标君之摩托电车也。”
1911年,《秋夜草疏图》。此图据说是武昌起义后立宪派首领张春代江苏巡抚程德全起草劝清帝退位奏章的图记,黄炎培《我亲身经历的辛亥革命事实》写道:“(辛亥八月)二十五日,我和沈恩罕、雷奋、杨廷栋,还邀到了张眷同去苏州阎门外惟盈旅馆。张春受程德全委托,代草劝清帝后逊位奏章,这事保留着一幅《秋夜草疏图》做纪念。”
清末,天津总督衙门前戴枷示众的犯人。1902年袁世凯接替李鸿章任天津直隶总督,在小站训练新军,在天津推行新政。总督衙门很豪华,衙门警卫极森严。这张衙门前戴着重枷示众的两排犯人的照片,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袁世凯推行新政的性质。
清末代状元张謇。1905年清王朝废除科举,沈恩浮、黄炎培等人在上海创立江苏学务总会,由末代状元张謇任会长,学务总会既是研究推动新式教育的机构,也是宣扬传播宪政的机构。1906年学务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由日本早稻田法政毕业的雷奋等人主讲,雷奋曾任上海《时报》编辑、《法政杂志》主编,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者之一。
1919年,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证书。这是一张中华民国八年由司法总长朱浚签发给江苏省宜兴县周承觐的“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证书。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10门基本法,口试5门实用法,周承觐总平均77.5分,列入乙等成绩。这是一次初试,还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复试和其他形式的考核考察后才能被录用。这是民国初年遴选司法官员的一种考试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司法官员的文化素质和法学理论素养。
《江阴近事录》,记载清末民初县级司法机构的变迁。《江阴近事录》记载清末民初江苏江阴县的政事遗闻。“司法”一节详述了清末民初县级司法机构的变动:辛亥十月设审判、检察两厅,两厅分设审判长、检察长一员,推事四员、检察员四员。不到一个月就只留下了两位厅长。
1913年,又裁撤审、检两厅,改为审检察所,设帮审员长、帮审员各一员,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三年又取消审检所,司法事务全归县知事兼理。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诉法》草案编定,奏报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这是一本分发相关大臣审阅的油印稿本。这是第一份将诉讼法单独立法的文本,并第一次在草案中提出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第一次引入了律师参与诉讼和采用陪审员参与诉讼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