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的国家塑造与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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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通用的语言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前提.宪法对于语言的规制,关乎一项根本议题:语言的宪制功能.它既不能被简化为语言规划问题,也不能被化约为文化教育普及问题.语言的宪制功能表现为:增进历史认同、维系宪制结构、推动国家构建与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之际确定的语言塑造方略,集中于汉字简化和推广普通话.1982年《宪法》修改时,文字改革方案尚未定型,制约了《宪法》对语言文字的同步规范,仅在第19条中写入了通用语条款.这一条款的功能在于,通过语言推动国家整合和国家建设.就规范效力而论,它确立了语言的宪法秩序,为语言文字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创设了宪法依据,同时也奠定了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基础.透过《宪法》语言条款,可以洞悉现代中国国家构建与国家建设的语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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