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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刑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出台之后,我国的野生动物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查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在立案、起诉和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遇到一些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由谁核定以及如何核定涉案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笔者在此略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