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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06年08月12日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从食品公司购买月饼,因王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纳50000元的保证金,在正常销售后返回该50000元。合同订立的当日,王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包装定金50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50000元现金返还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食品公司辩称,王某交的是保证金,“定金”是误写,王某未按约定销售公司产品,王某的行为